(三)官府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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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619
颗粒名称: (三)官府调解
分类号: D925.114
页数: 1
页码: 946
摘要: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
关键词: 官府 调解

内容

抚州区域早在明代设有“申明亭”,清代设“息诉所”,均为官府调解场所。
   民国时期,官府调解有区、乡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地方法院调解。民国19年(1930)1月,国民政府司法院公布民事调解条例。20年1月,域内各地方法院附设民事调解处,凡民事诉讼事件及初级管辖民事事件,先经民事调解处调解,调解不成立,再向法院起诉。民事调解以推事为调解主任,两当事人各推举1人协同调解,调解成立与法院确定判决有同等效力,调解人不收受报酬。但依据《处理民事调解应行注意事项》规定“法院同调解事件代当事人所垫之费用……命当事人分别缴款归垫”。这实际上为贪官污吏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使争讼者不敢问津。24年和29年,江西省省务会下发《江西省各县区民事调解委员会简则》和《江西省各县乡(镇)民调委员会简则》,规定各县乡(镇)民事调解委员会在乡(镇)长监督之下处理调解事务,调解委员会设委员5人,其中3人为常任委员,由乡(镇)长聘请本乡(镇)有法律知识之公正绅士充任,余2人为临时委员。调解委员会除办理民事事项外,还可办理轻微刑事调解,包括妨害风化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欺诈背信罪、盗窃罪、毁弄破坏罪。法院受理之民事案件经调解后,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申请销案,依民事诉讼法正在法院调解者不得同时调解。据37年《江西统计》载,域内受理民事调解案件168件(旧受2件,新受166件),终结160件(调解成立3件,不成立157件),未终结8件。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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