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20001447 |
颗粒名称: | (六)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 |
分类号: | D035.36 |
页数: | 2 |
页码: | 846-847 |
摘要: | 1957年,国务院和公安部提出,将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政治影响大的单位列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实行重点保卫。1979年,抚州地区共确立消防重点保卫单位1286个,其中城镇295个、农村991个。1988年,地区消防支队印制8000份重大火险隐患立案、销案表,分发到全区各县(市)消防科,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实行立案和销案手续。 |
关键词: | 重点单位 消防监督 |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