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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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416
颗粒名称: 三、劳改
分类号: D916.7
页数: 2
页码: 833-834
摘要: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国家为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建立专门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施行劳动改造。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为使犯人不坐吃闲饭,劳改支队一成立就开始组织劳动生产。
关键词: 劳改 抚州

内容

劳动改造(简称劳改)是国家为惩罚一切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强迫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建立专门机关对已判决的犯人施行劳动改造。
   1950年5月下旬,乐安、黎川、宜黄等3个县建立小型劳动改造队,将已判刑的犯罪嫌疑人,按罪行轻重组织劳动改造。罪轻者在狱外,以开荒、种地、打柴为主;罪重者在狱内,以编草鞋、织渔网、砻米为主。同时建立学习和生活检讨等制度。1951年7月,专署公安处成立执行科,主管看守、劳改工作。8月,专区建立劳改大队,各县公安局建立劳改队。县劳改队接受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犯人,专区劳改大队接受判处3年以上徒刑的犯人。1953年3月1日,公安处召开会议,传达中央调劳改犯赴华北、东北等地劳改的指示。省公安厅分配抚州调犯任务1000名,按5%上调管教干部。3月25日,上调劳改犯如数到达抚州,按军事建制设立1个大队、10个中队、30个分队、90个班。中队指导员以上职务由管教干部担任,分队以下职务挑选犯人担任。另成立干部家属分队,下设3个班。3月27日,召开调犯大会,宣布到达东北的具体地点和途中必须遵守的11条规定。3月28日,全部人员分乘15辆汽车,分两批到达温圳火车站,当晚10时,所有人员安全上火车。
   1954年2月,抚州专区完成调800名劳改犯赴东北劳改的任务。7月5日,专区召开监管会议,传达中央关于对刑满犯罪嫌疑人实行多留少放政策。按照中央提出留70%、放30%的规定,留下的办理刑满释放手续,解除军事管制,集中到建新砖瓦二厂编为新人小组,配备专职干部,严格按照行政制度管理。8月,专署公安处执行科改称劳改科。
   1959年1月21日,抚州专区对域内12个工农业劳改生产单位作调整和改变:撤销县办的黎川怀泉寺农场、南丰石灰厂、南丰望田农场、南丰养猪场、崇仁农场、乐安农场;撤销专区办的南丰司前铁厂,改新乐农场为新乐煤矿;扩大专区办的建新砖瓦厂及其附属机械修造车间;临川力新石厂、黎川织布厂由专区接管续办。各县被撤销的劳改单位干部与犯人,由专区统一安排。土地、房屋、资产分别交当地人民公社或县财政部门。由专区续办的单位,原有干部、固定资产、资金、设备及其产品,造具清册报专署财政部门。自当年1月起,各项经费开支、基建投资、利润缴交等,均由专署财政计划部门安排处理。
   1960年7月1日起,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和批准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送省劳改单位执行,省以下一律不设劳改与教养单位。
   1967年2月,“造反派”组织夺权,域内公安工作瘫痪。
   1968年1月15日,省革命委员会宣布对省、专(市)、县公安机关一律实行“军管”。由于劳改机构被撤销,从10月30日始,按照省公安机关军管会作出的《关于监狱和军管国营农场接收新判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判处9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嫌疑人,交由当地(所在单位)革命群众监管、劳动改造,不送往监狱或军管国营场(矿);个别不适宜在群众中监管的危险分子,经专(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批准,送入监狱或军管国营农场劳动改造;判处10年至15年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嫌疑人,送入划定的监狱。1971年7月11日,抚州等地劳改农场被撤销,新判犯罪嫌疑人一律送省属劳改农场、监狱执行。1975年9月17日,成立地区公安局收容审查所,所址设在资溪。1976年1月8日,抚州军分区将原建新砖瓦厂的房产、土地移交给地区公安局(耕地水田128亩,果园旱地200余亩,房屋7栋),收容审查所随即从资溪搬迁至此。此后至2000年底,收容审查所除关押身份不明的流窜犯罪人员以外,还关押南于健康及其他原因不能送往省属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已决犯,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尚有余刑3年以下且具有一定特长的犯罪人员,组织他们种田、养殖,进行劳动改造,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把犯罪嫌疑人改造成新人。
   1983年6月9日,劳改劳教工作移交给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同年12月13日,抚州地区劳改支队成立,为县级特殊事业单位,归口地区司法局,地址设在原钟岭综合场,占地面积971.9平方米,可容纳人犯400名。自1984年3月13日起收押犯人,至1986年1月7日地区劳改支队被撤销,共收押改造犯人553人,其中刑满释放202人,送省改造13人,死亡1人,逃跑1人。
   根据“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劳改方针,为使犯人不坐吃闲饭,劳改支队一成立就开始组织劳动生产。1984年7月后,抚州地区实施《关于劳改犯人生产劳动经营管理办法》,即以中队为单位实行生产管教。具体为:一中队为农业队,进行农业生产。有水田5.73公顷种植水稻,年产稻谷约5万公斤;有旱地26.67公顷,年产花生约2万公斤、西瓜约15万公斤。二中队为建筑队,以从事建筑为主。中队向支队承包,自筹资金,承建工程,年产值10万元左右。三中队为副业队,主要种植蔬菜和养殖。饲养生猪100多头,养羊50多头,养鸭2000只、鱼6000尾左右,生产的蔬菜自给有余。四中队为工业队,主要开办砖瓦厂,年产青砖70万块,红砖360万块。地区劳改支队撤销后,直至2011年底,域内再无专门的劳动改造场所。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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