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土地登记发证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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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47
颗粒名称: 二、土地登记发证
分类号: F301.2
页数: 1
页码: 751
摘要: 明代以前,土地登记附在户籍里。清代土地登记发证沿用明制。民国时期,土地权属登记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等。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为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
关键词: 土地登记 土地权

内容

明代以前,土地登记附在户籍里。明代开始编制土地登记总簿,称鱼鳞图册,分总图和分册,府、县、都、里、甲分别有区域内田地总图,分图以每一小块土地为单位,绘成简单地形图状、面积、四至,并注明土质、等级、地名和官府统一编号、业主姓名及所在都、里、甲等,一式4份,分别存于户部、布政司、府、县。土地所有权转移须变更登记,土地买卖过户须缴纳地价3%税契费,换发新地契。清代土地登记发证沿用明制。
   民国时期,土地权属登记内容为土地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和抵押权等。土地权属转移亦须进行变更登记。民国20年(1931)始,土地由地政局造册登记,以乡(镇)为单位编造土地清册及地税户册。土地清册记载各丘地之地号、地目、地积、地价及业主姓名、住址,由县政府地政科保管。农地之水田、旱田、园圃、荒地、池塘无论公有私有,均须申请登记,进行审查,由区土地登记处在地图各丘地内填列业主姓名,制图公告,如两个月期限内无异议,发给土地所有权状,附粘丘地图交由业主收执,作为管业凭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为个体农民所有,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颁发证书。1958年农村土地实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土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1988年—2000年,全区进行土地登记发证,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万余册、集体土地证48万册。
   2000年—2011年,全市共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101407本、集体土地证152918本。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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