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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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729-734
摘要: 元代官吏俸禄有俸银、俸钞、俸米、职田,俸银按品级而定,同品职官又根据职事大小享受不同俸禄档次。元代抚州路官吏职田、俸钞、俸米为:总管俸银与达鲁花赤同;月俸钞38两5钱;月俸钞1锭10两;二、明朝 明代官吏禄米最薄。外官(地方官)有养廉银。正、九品33两1钱1分,其他未入流者俸银与从九品同。在赋税正额外以补充损耗之名义再加征一部分,养廉银,耗羡,每年实际支领的正俸银为145两7钱,江西其他各官养廉银数额资料不详,外官到任、节、寿,查灾查保甲等征费陋规裁革。
关键词: 工资制度 俸禄

内容

一、元朝 元代官吏俸禄有俸银、俸钞、俸米、职田,俸银按品级而定,同品职官又根据职事大小享受不同俸禄档次。据清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志》载,元代抚州路官吏职田、俸钞、俸米为: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四品,职田8顷,月俸钞80两;总管俸银与达鲁花赤同;治中,五品,职田3顷,月俸钞40两;府判,从六品,职田2顷,月俸钞20两;推官,职田2顷,月俸钞18两;经历,八品,职田2顷,月俸钞17两;知事,九品,职田1顷,月俸钞17两;司狱司司狱,职田1顷,月俸钞13两;禄事司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职田1顷50亩,月俸钞15两;禄事,秩俸与达鲁花赤同;禄判,职田1顷,月俸钞12两;典史,月俸钞40两,月俸米8斗;阴阳教授司教授,月俸钞38两5钱;儒学教授,月俸米5石,钞25两;学正,月俸米3石,钞15两;学禄,月俸米2石,钞10两;蒙古字学教授,月俸钞1锭10两;学正,俸钞1锭。
   二、明朝 明代官吏禄米最薄。据清光绪二年(1876年)《抚州府志》载,明代抚州官吏俸米为:知府,正四品,月俸米24石;同知,正五品,月俸米16石;通判,正六品,月俸米10石;推官,正七品,月俸米7石5斗;经历,正八品,月俸米6石5斗;知事,正九品,月俸米5石5斗;照磨,从九品,月俸米5石;司狱,从九品,月俸米5石;税课司大使,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教授,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训导,月俸米仅3石。
   三、清朝 清初官吏只有正俸,即俸银。雍正二年(1724年)起,外官(地方官)有养廉银。晚清时,外官还有公费。
   正俸 正、从四品岁给银105两,正、从五品80两,正、从六品60两,正、从七品45两,正、从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1分,从九品31两5钱,其他未入流者俸银与从九品同。
   养廉银 官府征收赋税时,在赋税正额外以补充损耗之名义再加征一部分,为“耗羡”。清初,“耗羡”弥补正常损耗外,剩余均被私吞。雍正二年(1724年)规定“耗羡”归公,将弥补实际损耗的剩余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地方官,实际上使“耗羡”剩余变私吞为“公领”。养廉银标准各地不同,据1993年版《江西省志·人事志》载:“江西的最高行政官员江西巡抚,每年实际支领的正俸银为145两7钱,而养廉银高达每年6392两,遇闰照加”,“江西其他各官养廉银数额资料不详,据黑龙江省标准,知府2000两,同知、通判1600两,知县1200两,即按此低于江西的标准,都各在正俸20倍以上。” 公费 晚清政府将“外官到任、节、寿,查灾查保甲等征费陋规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实际上以“公费”名义保证地方官不减少收入,将“私受”变为“公领”。据《皇朝续文献通考·职官考三十·禄秩》载,知府每年公费3600两~4000两。
   四、民国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官俸实行4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37级。官等最高的是特任官(省、部长),月薪800银元(后折币),简任官(各部司长、各省厅长)分8个级别,荐任官(中央科处长、县长)分12个级别,委任官(科员以下)分16个级别。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政府薪俸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抚州各县政府按物价涨幅发给职员一定生活津贴。30年9月起,各级职员月薪50元(法币)以下者,发津贴40元;50元~100元者,发津贴30元;101元~200元者,发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发津贴。店员年薪30元~50元;长工年薪,男30元~80元,女3元~15元;轿夫日工资0.5元。37年8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各地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其薪俸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发稻谷2石~5石。
   五、新中国成立前后 1949年5月—1955年6月,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实行供给制、工薪制,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1950年成立抚州分区工薪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工薪研究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工资管理。
   供给制 1949年5月,抚州域内的南下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小灶3个级别,区级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享受大灶待遇;区直机关正、副科长,正、副县长及相当此职务者享受中灶待遇;地委正、副书记,正、副专员及其他同级人员享受小灶待遇。1949年7月,大灶每人每日粗菜1斤、食油3钱、食盐5钱、猪肉4钱、煤1.4斤或松柴2斤;中灶为大灶的2.5倍;小灶为大灶的3.7倍。粮食每人每日1.5斤,另每人每月津贴猪肉1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毛巾1/6条、理发2次,专员以上每人每月纸烟15盒、县长级干部10盒、县级以下干部及勤杂人员8盒。
   1950年3月起,区内供给制人员伙食费、个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柴火、津贴、洗澡、理发、被子、鞋袜、日用品、炊事员工资、伙食运费、轻病号补助共12项)折米包干供给,即“小包干”。大灶待遇,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13斤米,一般干部115斤米;中灶待遇165斤米;小灶待遇215斤米。每人每月发大米45斤外,余则折款发给。1951年9月,供给制人员生活供给部分改米为分(称工资分),每分抵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以当地每月市场价格折款发给。大灶待遇,每人每月65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每人每月发给粮食45斤,并扣除包干费17分,其余折款发给。1952年7月,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1954年6月起,废除供给制大中小灶待遇规定,将工作人员伙食费、津贴费和服装费3项合并包干,也叫“大包干”。国家制定统一包干费标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分1级~29级。区内正、副专员最高为10级,包干费430分;最低14级,包干费175分。一般干部最低为29级,包干费89分。
   工薪制 旧政府职员留任工作和新参加革命工作家庭负担较重人员,实行工薪制。公营企、事业单位留用旧职人员的工薪,原则上以其在解放前3个月平均实得工薪为标准核发,但最低工薪不低于100斤米,最高不超过1000斤米。1949年12月起改米为分,每分值为早米1.5斤、细布0.4尺、盐0.5斤、麻油0.5斤、松柴3斤。1951年4月,其分值所抵实物与供给制分值相同。
   行政人员工薪,科长月薪90分以上,科员70分以下,办事员55分以下。1952年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实行工薪制,根据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按工作人员职务、工作能力评定工资级别。
   企业工人工薪,抚州专区于1952年12月开始建立企业工人八级工资制及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按省规定的各区分值折合人民币支付,抚州专区1工资分合人民币(旧币)2024元。1953年2月,全区工人月平均工资分增加17分左右,技术人员为265分,普通工人154.7分,技术工人196.39分,管理人员176.6分,勤什人员126.29分,学徒人员88.8分。
   1955年7月,全区取消大包干形式的供给制和以工资分计分工资的工薪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抚州属二类工资区。1963年抚州调整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调整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调整为六类工资区。月工资标准随工资区类别调整以及多次工资改革、调整而不断提高。至2011年,全市均按工资区类别和级别标准按月支付货币工资。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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