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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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2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工薪
分类号: F244
页数: 6
页码: 729-734
摘要: 元代官吏俸禄有俸银、俸钞、俸米、职田,俸银按品级而定,同品职官又根据职事大小享受不同俸禄档次。明代官吏禄米最薄。清初官吏只有正俸,即俸银。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官俸实行4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37级。旧政府职员留任工作和新参加革命工作家庭负担较重人员,实行工薪制。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工资管理

内容

元代,域内地方官俸禄优厚。明代稍薄。清朝,尤其是中晚期,官吏收入丰厚,有正俸、养廉银、公费。民国时期,中下层人士工薪极低。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多次进行工资改革和工资调整,不断提高干部、职工、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改善公职人员生活待遇。
   第一节 工资制度
  一、元朝 元代官吏俸禄有俸银、俸钞、俸米、职田,俸银按品级而定,同品职官又根据职事大小享受不同俸禄档次。据清光绪二年(1876)《抚州府志》载,元代抚州路官吏职田、俸钞、俸米为: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四品,职田8顷,月俸钞80两;总管俸银与达鲁花赤同;治中,五品,职田3顷,月俸钞40两;府判,从六品,职田2顷,月俸钞20两;推官,职田2顷,月俸钞18两;经历,八品,职田2顷,月俸钞17两;知事,九品,职田1顷,月俸钞17两;司狱司司狱,职田1顷,月俸钞13两;禄事司达鲁花赤(蒙古人担任),职田1顷50亩,月俸钞15两;禄事,秩俸与达鲁花赤同;禄判,职田1顷,月俸钞12两;典史,月俸钞40两,月俸米8斗;阴阳教授司教授,月俸钞38两5钱;儒学教授,月俸米5石,钞25两;学正,月俸米3石,钞15两;学禄,月俸米2石,钞10两;蒙古字学教授,月俸钞1锭10两;学正,俸钞1锭。
   二、明朝 明代官吏禄米最薄。据清光绪二年(1876年)《抚州府志》载,明代抚州官吏俸米为:知府,正四品,月俸米24石;同知,正五品,月俸米16石;通判,正六品,月俸米10石;推官,正七品,月俸米7石5斗;经历,正八品,月俸米6石5斗;知事,正九品,月俸米5石5斗;照磨,从九品,月俸米5石;司狱,从九品,月俸米5石;税课司大使,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教授,从九品,月俸米5石;儒学训导,月俸米仅3石。
   三、清朝 清初官吏只有正俸,即俸银。雍正二年(1724年)起,外官(地方官)有养廉银。晚清时,外官还有公费。
   正俸 正、从四品岁给银105两,正、从五品80两,正、从六品60两,正、从七品45两,正、从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1分,从九品31两5钱,其他未入流者俸银与从九品同。
   养廉银 官府征收赋税时,在赋税正额外以补充损耗之名义再加征一部分,为“耗羡”。清初,“耗羡”弥补正常损耗外,剩余均被私吞。雍正二年(1724年)规定“耗羡”归公,将弥补实际损耗的剩余以“养廉银”名义发给地方官,实际上使“耗羡”剩余变私吞为“公领”。养廉银标准各地不同,据1993年版《江西省志·人事志》载:“江西的最高行政官员江西巡抚,每年实际支领的正俸银为145两7钱,而养廉银高达每年6392两,遇闰照加”,“江西其他各官养廉银数额资料不详,据黑龙江省标准,知府2000两,同知、通判1600两,知县1200两,即按此低于江西的标准,都各在正俸20倍以上。” 公费 晚清政府将“外官到任、节、寿,查灾查保甲等征费陋规裁革,酌定公费,以资办公”,实际上以“公费”名义保证地方官不减少收入,将“私受”变为“公领”。据《皇朝续文献通考·职官考三十·禄秩》载,知府每年公费3600两~4000两。
   四、民国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官员官俸实行4等(特任、简任、荐任、委任)、37级。官等最高的是特任官(省、部长),月薪800银元(后折币),简任官(各部司长、各省厅长)分8个级别,荐任官(中央科处长、县长)分12个级别,委任官(科员以下)分16个级别。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及各县政府薪俸均按统一标准执行。
   民国26年(1937)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不断上涨,抚州各县政府按物价涨幅发给职员一定生活津贴。30年9月起,各级职员月薪50元(法币)以下者,发津贴40元;50元~100元者,发津贴30元;101元~200元者,发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发津贴。店员年薪30元~50元;长工年薪,男30元~80元,女3元~15元;轿夫日工资0.5元。37年8月,国民政府改革币制,发行金圆券(法币300万元折合金圆券1元),各地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其薪俸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发稻谷2石~5石。
   五、新中国成立前后 1949年5月—1955年6月,域内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分别实行供给制、工薪制,企业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1950年成立抚州分区工薪委员会,各单位成立工薪研究管理小组,专门负责工资管理。
   供给制 1949年5月,抚州域内的南下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和部分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享受供给制待遇。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小灶3个级别,区级以下干部和勤杂人员享受大灶待遇;区直机关正、副科长,正、副县长及相当此职务者享受中灶待遇;地委正、副书记,正、副专员及其他同级人员享受小灶待遇。1949年7月,大灶每人每日粗菜1斤、食油3钱、食盐5钱、猪肉4钱、煤1.4斤或松柴2斤;中灶为大灶的2.5倍;小灶为大灶的3.7倍。粮食每人每日1.5斤,另每人每月津贴猪肉1斤、肥皂2/3块、牙刷1/6把、毛巾1/6条、理发2次,专员以上每人每月纸烟15盒、县长级干部10盒、县级以下干部及勤杂人员8盒。
   1950年3月起,区内供给制人员伙食费、个人生活费(包括粮食、菜金、柴火、津贴、洗澡、理发、被子、鞋袜、日用品、炊事员工资、伙食运费、轻病号补助共12项)折米包干供给,即“小包干”。大灶待遇,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13斤米,一般干部115斤米;中灶待遇165斤米;小灶待遇215斤米。每人每月发大米45斤外,余则折款发给。1951年9月,供给制人员生活供给部分改米为分(称工资分),每分抵粮0.8斤、白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以当地每月市场价格折款发给。大灶待遇,每人每月65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每人每月发给粮食45斤,并扣除包干费17分,其余折款发给。1952年7月,执行政务院关于《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1954年6月起,废除供给制大中小灶待遇规定,将工作人员伙食费、津贴费和服装费3项合并包干,也叫“大包干”。国家制定统一包干费标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共分1级~29级。区内正、副专员最高为10级,包干费430分;最低14级,包干费175分。一般干部最低为29级,包干费89分。
   工薪制 旧政府职员留任工作和新参加革命工作家庭负担较重人员,实行工薪制。公营企、事业单位留用旧职人员的工薪,原则上以其在解放前3个月平均实得工薪为标准核发,但最低工薪不低于100斤米,最高不超过1000斤米。1949年12月起改米为分,每分值为早米1.5斤、细布0.4尺、盐0.5斤、麻油0.5斤、松柴3斤。1951年4月,其分值所抵实物与供给制分值相同。
   行政人员工薪,科长月薪90分以上,科员70分以下,办事员55分以下。1952年后,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实行工薪制,根据政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按工作人员职务、工作能力评定工资级别。
   企业工人工薪,抚州专区于1952年12月开始建立企业工人八级工资制及企业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以“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按省规定的各区分值折合人民币支付,抚州专区1工资分合人民币(旧币)2024元。1953年2月,全区工人月平均工资分增加17分左右,技术人员为265分,普通工人154.7分,技术工人196.39分,管理人员176.6分,勤什人员126.29分,学徒人员88.8分。
   1955年7月,全区取消大包干形式的供给制和以工资分计分工资的工薪制,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1956年,全国划为11类工资区,抚州属二类工资区。1963年抚州调整为三类工资区,1979年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调整为五类工资区,1986年调整为六类工资区。月工资标准随工资区类别调整以及多次工资改革、调整而不断提高。至2011年,全市均按工资区类别和级别标准按月支付货币工资。
   第二节 工资调整与改革 1955年7月统一实行货币工资制后至2011年,域内先后进行过多次工资调整和工资改革。
   工资调整1959年,调整统一新、老工人工资标准,对1958年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职工调资升级,对工资自然增长人员进行调整定级。是年全区有职工58223人,调资升级5977人,增加工资7421人,自然增资3154人。1963年,给部分职工工资晋级,简化工资标准,全区职工36353人中,调资30696人,增资29622人,简化工资标准9601人,人均月增工资4.03元,平均工资水平比1962年增长18%。1971年,对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同的工作人员,均提升1级工资;对矿山井下主要生产工人,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级工的工人提升2级工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调资参照全民所有制规定办理;机关工作人员按相似工人工资级别进行调资。全区调升工资31620人,占职工总数28%,月增工资170485万元,人均月增5.4元。
   1974年4月,对全区国营农场、林场、水产养殖场中1748名职工进行工资调整,占其职工总数26.5%;为国营农场自然增长的职工家属、分配安置的知识青年及其他固定工人3111人办理转正定级。增加的工资从1971年7月1日起补发,全区共补发工资119.61万元。1977年,调整工作多年但工资偏低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以及工作年限、工资等级相似一级工、二级工的其他人员,均提升1级工资;对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其他职工和矿山、井下工人按40%调整面调整。1979年10月,全区调资34597人,占全区职工总数40.2%。
   1983年,打破平均主义,工资调整与企业效益、个人劳动绩效挂钩,对符合调资条件、考核合格的职工提升1级工资;对起骨干作用的中级知识分子和大中专学校毕业干部,调升2级工资。全区列入调整工资范围的企业有944家、职工62760人。其中,升1级工资42306人,升2级工资1127人,月增资总额30余万元,人均月增资6.9元。1987年10月,提高中专、技校、中小学教师工资10%,即增加基础、职务工资之和的10%,元以下尾数入元计算。1988年10月,提高护士工资10%。
   1994年,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工人工资问题,全区企业干部和工人统一执行江西省调整的企业工资标准,有企业干部、工人133235人参加工资调整,人均月增资55元。同时,区内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依据省劳动厅所定国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效益与职工工资直接挂钩,全区有35%的企业实施岗位技能工资制度。1999年7月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180元,级别工资由15级~1级每人每月55元~470元提至85元~720元。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机关工人和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也进行调整,执行新工资标准。
   1999年还调整提高企业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和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晋档工资标准,将执行等级工资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过渡到新技能工资参考标准。调资后,企业职工人均月增资90元。
   工资改革1956年8月20日—10月15日,企业工人工资等级制度改革,拉大熟练劳动、繁重劳动与非熟练劳动、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的差距。抚州专署根据江西省统一工业系统工资标准,于9月24日制定区内地方工业工资标准等级及各厂工资等级标准,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改革奖励、津贴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增发技术津贴;推广和改进计件工资制度。全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改18604人。
   1985年,根据国务院通知,区内分别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家机关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由等级工资制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将原基本工资、副食品补贴、奖金与工改增加的工资合并在一起,按照工资不同职能,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基础工资以维持基本生活为准,抚州为六类工资区,40元;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能力大小而定,每职设几个等级,随职务变动而变动;工龄津贴按工作年限逐年增长,每工作1年每月加0.5元,增资最多不超过20元;奖励工资也称奖金,从行政经费中列支,1985年规定年人均奖金120元,从1988年1月起改为人均每月15元。
   1993年,执行国务院、人事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全区建立职务级别工资制度。职务级别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部分构成。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构成工资主体;各级职务人员的基础工资均为每月90元(1997年调整为11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每增1年工龄每月增1元工资,至离休、退休止。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等级工资标准。1993年起,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机关单位工人实施正常晋升工资制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称职以上的,在相应职务内晋升1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3年考核为优秀或连续5年考核为称职的,晋升1个工资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为称职以上的,晋升1个职务工资档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根据单位自身特点和经费来源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中固定部分占70%,浮动部分占30%,在核定编制基础上,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节余工资由单位自主安排使用;差额拨款单位按国家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工资中固定部分占60%,浮动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建议固定工资、浮动工资各占50%。事业单位工人工资根据技术工作不同,分别执行技术工人工资制度和普通工人工资制度。
   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理顺分配关系,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规范分配秩序,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机制,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2006年7月1日起,全市公务员执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职级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机关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类,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只有岗位工资一项。完善和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晋升职务增加工资、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及级别工资档次、定期调整工资标准等正常增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4项,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江西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多种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合理拉开差距。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年终一次性奖金取消,将1个月的基本工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计入计算退休费基数。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8%,但不计入退休费基数。在县以下(不含县级)工作的农、林、牧、渔第一线科技人员工资浮动1级,满8年离开后可以保留工资级别。
   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按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公务员的退休费按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机关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退休前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为: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退职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第三节 津补贴与奖金 一、津贴 1956年工资改革后,域内实行津贴制度,有井下津贴、野外津贴、高温津贴、夜班津贴、技术人员津贴。其中技术人员津贴有中小学班主任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等。
   1958年域内开始发放井下津贴。井下采掘工人1级~4级月津贴9元,5级~8级12元;井下非采掘工人1级~4级月津贴6元,5级~8级9元。1986年10月矿山井下津贴调整为甲等日津贴1.2元,乙等0.8元,丙等0.6元。1993年调整为甲等日津贴3元,乙等2.5元,丙等2元。
   1959年域内开始发放野外津贴。对高等、中等地质院校毕业实习生发放踏勘津贴每日0.25元,勘探每日0.2元;正式职工踏勘津贴每日0.5元,勘探每日0.4元。1979年提高标准,地质踏勘日津贴为0.5元,勘探0.4元。
   同年,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始发放晚班津贴,标准不同,每个晚班津贴0.15元~0.2元。1979年11月提高至0.3元~0.5元。1994年7月调整为每个中晚班津贴2元、深晚班3元。
   1977年域内开始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夏季气温高低和劳动繁重程度分别按月津贴5元、4元、3元。1986年10月,津贴标准改为甲等日津贴0.6元,乙等0.4元,丙等0.3元。1992年1月调整为甲等日津贴1.7元,乙等1.3元,丙等1元。1992年10月起,高温津贴纳入岗位工资,不再另发。
   1980年开始,域内中小学班主任教师享受班主任津贴。每班学生19人以下,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1.5元、2元;每班学生20人~35人,班主任每月津贴4元;每班学生36人~50人,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4元、5元;每班学生51人以上,小学、中学班主任每月津贴分别为5元、6元。同年,医疗卫生津贴分为每人每月4元~6元、7元~9元、10元~12元、13元~15元4个级别;卫生防疫津贴标准分每人每月6元、9元、12元、15元4个级别。
   1985年域内开始实行教、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2000年后,市内各种特殊岗位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作相应提高,并先后增加政法干警津贴、档案津贴等种类。2006年1月1日,根据国家关于津补贴的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二、补贴 1966年起区内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粮食补贴0.8元。1979年对工资级别在行政14级以下的职工发给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元。1978年起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交通费补贴1.5元,1989年提高为5元。1979年起对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副食品补贴5元。1988年对地区直属单位和抚州市每位干部、职工每月发生活补贴8元,对各县每位干部、职工发生活补贴6元。1989年起发洗理费,男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元,女干部职工每人每月2.5元(含卫生费),1985年7月提高为男4元、女5元。1989年开始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每人每月2元。以上各项补贴除女职工卫生费外,在1994年纳入到工资标准(基础工资)之内,每人每月补贴25元。
   1999年起,针对消费增长速度较快与干部职工工资水平较低的矛盾,对地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菜篮子”补贴)。
   三、奖金 20世纪50年代—60年代,区内企业发放奖金主要形式有跃进奖、综合奖、附加工资、节约奖等。1959年1月,专署发文规定:1958年跃进奖标准为4个等级,一级为本企业1958年12月份平均工资的45%,二级为35%,三级为20%,四级为10%。是年获跃进奖职工占全区职工总数82.8%。1960年初发放1959年度跃进奖,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按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50%、40%、30%3个等级发放,生产工人以外其他职工按40元、30元、25元、17元、12元5个等级发放。跃进奖金来源于工资基金结余、企业利润留成、工资基金追加等。1959年全区发放跃进奖金270699元,1960年为596959.8元。此后未设跃进奖。综合奖有月度、季度、半年、全年4种形式。1960年,实行月度奖单位,综合奖奖金为月标准工资7%;实行季度奖的单位,奖金为月标准工资20%;实行年终一次性奖的单位,奖金为月标准工资总额30%。获奖面为职工总数60%~75%。1964年综合奖范围扩大,获奖面为90%。1965年后综合奖取消。附加工资是在1966年前后停止计件工资和取消奖金制度情况下,为不降低职工实际收入而采取的措施,在1979年以后多次工资调整中逐步被冲销。1962年开始实行节约燃料、原材料奖励制度,1963年全区颁发节约奖金5096元。1980年开始按节约燃料、原材料价值1%~15%计发,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企业中实行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1980年对奖金实行封顶,综合奖控制在两个月工资以内。1984年,取消奖金封顶制度。1990年后,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奖金按核定包干基数实行包干使用。
   2000年后,行政机关单位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目标考核获奖情况,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年终奖、精神文明奖、综治达标奖等,年终奖、精神文明奖、综治奖标准分别为各人1个月的工资,在年初预算中列支。获得年度招商引资工作先进的单位,上级部门发放招商引资奖,在招商引资专项奖金中列支,一部分拨付给获奖单位,弥补其工作经费,一部分奖给有功个人。各单位按照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人数比例,对本单位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工作人员发给工作目标考核奖,标准为1000元。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奖金项目和标准。
   四、统一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2006年1月1日,全市规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津贴补贴(“阳光津贴”),实施范围与对象为党政群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含工人),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老人员(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退休前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干部、老职工)。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在职人员分为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全市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为年人均15000元;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100%,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的80%。2010年10月1日,全市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调整为年人均18600元,离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的95%,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为同职级在职人员的75%。2011年7月1日,经省政府批准,抚州市直机关在职人员的津贴补贴标准调至年人均25800元,离休、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仍分别为在职人员的95%、75%。各县(区)根据本级财力,相应制定、调整本县(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
   五、统一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 按照省政府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分三步走的统一部署,抚州市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2009年10月1日起、其他事业单位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根据义务教育制学校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总要求,市直义务教育制学校在职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参照市直机关在职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平均水平执行,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水平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和“限高、稳中、托低”的原则核定,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市区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1.6万元,县(区)单位工作人员年人均1.3万元。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给予生活补助。
   第四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9年以前,区内各单位人员变动随意性大,工资基金管理未建立正规制度,一般由单位填报人员增减表、职工花名册、工资表按月报劳动部门审批。1959年,开始正式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制度,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执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发《关于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或季度劳动工资计划,制订分月的季度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单位月度工资基金超过5%或季度工资超过1%以上,须经劳动部门同意,银行方可支付。各单位工资基金均按年结清,余额上缴财政,欠额由财政补齐。1961年,工资基金实行分项计划、考核和控制总额的管理办法,单位核实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仍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73年,地区计划委员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新的劳动工资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由主管部门核定,劳动部门颁发《劳动工资管理册》,开户银行按各单位《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
   1981年起,各单位工资基金计划报劳动部门审批,开户银行按劳动部门审批的《劳动工资管理册》支付工资。1983年机构改革以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地区编委审核,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由开户银行具体管理支付、劳动部门实行宏观控制。1985年9月起,区内执行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地区劳动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地区所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企业使用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1993年起,区内普遍按照省政府《江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不再下达指令性工资总额计划,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按经济效益实际情况确定工资总额;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包干使用,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对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由劳动部门核定工资总额,核定时扣除奖金部分。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地区劳动、财政、审计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等部门组成企业工资收入监督检查机构,每年检查1次,使企业工资逐步走上“国家宏观调控,分级分类管理、企业自主分配”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同年,建立由地区人事局会同人民银行抚州地区分行及各开户银行组织开展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检查制度,保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有效控制盲目增加人员和工资基金增长。
   2000年后,全市由财政拨款的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年初制定年初预算,由财政部门汇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核;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事项,各级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监督部门予以监督。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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