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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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209
颗粒名称: 二、干部任免
分类号: D630.3
页数: 2
页码: 720-721
摘要: 民国初期,《江西暂行地方管制(草案)》规定,府、县知事由政事部选定,呈请都督委任;府、县各课课长及佐治人员由府、县知事从本地“公道正义”、拥护政府的绅士中选拔任用,各地部分清朝旧吏由知事慎重考选。新中国成立后,行署正、副专员和县(市)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
关键词: 干部任免 行政机构

内容

民国初期,《江西暂行地方管制(草案)》规定,府、县知事由政事部选定,呈请都督委任;府、县各课课长及佐治人员由府、县知事从本地“公道正义”、拥护政府的绅士中选拔任用,各地部分清朝旧吏由知事慎重考选。民国22年(1933),宣布实施《公务员任用法》,甄别审查合格者任公务员。甄别审查分资格和成绩两类,审查成绩分甲、乙、丙、丁4等,乙等以上为合格,丙等降级,丁等不合格。合格者发给证书按原职任用,丙等者降职降级任用,丁等者免职。35年,国民政府规定专员、县长须由省政府2名以上委员联名保荐,经审查合格由行政院任命。县政府行政人员由县长遴选合格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新中国成立后,行署正、副专员和县(市)长由省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区内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后,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政府正、副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1949年11月颁布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干部任免暂行办法(草案)》规定,科长、区长以上行政干部,县以上中学校长、教育馆长、图书馆长暂由省人民政府主席任免。1952年5月颁布《江西省人民政府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暂行条例(草案)》规定,专署所属局、处、科、所、队正副职行政领导和秘书、股长;工矿、企业、公司副科长、副股长以上行政干部和正副工程师;县立中学校长、专区医院正副院长、县(市)人民政府秘书和正副科长、正副局长和经理、合作社主任、银行行长均报省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授权专署专员批准任免专署办公室副主任以下行政干部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局长级干部。1957年,科级干部由专署或县人民委员会自行任免。1987年5月颁行《江西省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授权行署、县(市)政府任免其各部门工作人员,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1992年地区人事局下发《关于地直机关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审职数的通知》,规定地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任科级干部应事先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经同意后方可任命,地直机关原则上4人以下的科(室)设科长1名,5人~10人的科(室)设1正、1副,11人以上的科(室)正、副职不超过3名。
   1996年8月,根据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暂行规定》,行署印发《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抚州地区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规定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3,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1/2。行署任免正处、副处级,行署工作部门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地区人事局审核职数;县(市)政府任免正科、副科级均须报县(市)人事局审核职数。2008年2月中组部、人事部下发《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试行)》,规范公务员任职、免职、职务晋升、降职。同年6月,市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单位科级干部管理的意见》,市党群部门和市直单位正科、副科级任免须报市人事局审核职数,市委组织部备案。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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