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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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72
颗粒名称: 一、劳动保险
分类号: C913
页数: 3
页码: 690-692
摘要: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关键词: 劳动保险 劳动合同

内容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一)工伤(职业病)、工残保险待遇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额负担,住院膳费单位负担2/3;医疗完毕时,需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费用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工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护理者,每月享受原工资的90%退休费并发51元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每月享受原工资的80%退休费,最低为60元。矽肺病休养生活费:脱产,第一年工资照发,1年后发90%工资;回乡,一期矽肺病发60%工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乙、丙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二、三期矽肺办理退休,最低月生活费为60元,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退休直至死亡。
   1991年,东乡县、乐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职工因工(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后,其他各县也陆续开展此项工作。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国有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域内国有企业(除铁路、电力、邮电部门外)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地区劳动局是全区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监督实施。
   200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40个月、六级34个月、七级28个月、八级22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6个月工资发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比例每月发抚恤金,配偶按工亡职工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发放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二)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80年代至2000年,女员工正产休假90天,小产4个月以下孕期休15天~30天,4个月以上孕期休42天,难产加休15天,双生以上,每多1婴加休15天;晚育(女方24岁以后生育)加休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保胎期间或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享受病假待遇。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不在此列,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2002年1月,全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同时,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分别为:取宫内节育器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为3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15天;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或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为42天;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为90天。在按上述国家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基础上,难产或剖宫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2011年底,抚州市起草《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三)死亡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死亡,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世纪80年代,企业职工因工(公)死亡的,单位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600元,给予其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5元~30元;因病和非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300元、抚恤费400元,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2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2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4元~31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1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1元~28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提高标准。1990年6月,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提高为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1999年7月1日起,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提高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2000元。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病故,一次性抚恤费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发给丧葬费提高为3200元。2007年10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220元先后提高为320元、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175元、160元提高为255元、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提高为18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提高为17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也提高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四)退休、退职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80%、75%、70%、60%几种情况发放,同时按工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易地安家在城市的补助150元、易地安家在农村的补助300元。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办理退职,发给本人工资40%生活费。1999年1月后,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满15年,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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