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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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1171
颗粒名称: 第六节 社会保险
分类号: C913
页数: 7
页码: 690-696
摘要: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劳动保险

内容

一、劳动保险 1953年,域内开始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员工实行劳动保险,保险项目有疾病、伤残、生育、死亡、养老等。1982年,区内新招工人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岗工作期间,其物价补贴、交通补贴、困难补贴、住房、工伤、疗养、探亲假、婚丧假、女工生育、独生子女、死亡抚恤等待遇与本单位固定职工相同。退休后与固定职工一样享受社会养老保险。
   (一)工伤(职业病)、工残保险待遇 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全额负担,住院膳费单位负担2/3;医疗完毕时,需安装假肢、假眼、假牙等费用由单位负担,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工残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尚能工作者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工资照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护理者,每月享受原工资的90%退休费并发51元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护理的,每月享受原工资的80%退休费,最低为60元。矽肺病休养生活费:脱产,第一年工资照发,1年后发90%工资;回乡,一期矽肺病发60%工资,一期矽肺代偿机能乙、丙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和二、三期矽肺办理退休,最低月生活费为60元,付至恢复劳动能力或退休直至死亡。
   1991年,东乡县、乐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职工因工(公)负伤评残试行标准》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其后,其他各县也陆续开展此项工作。1994年,行署下发《关于抚州地区国有企业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域内国有企业(除铁路、电力、邮电部门外)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参加享受工伤保险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学徒工、见习人员、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以及“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地区劳动局是全区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代表监督实施。
   2005年,市政府下发《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工伤职工治疗费、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辅助器具配置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85%,三级80%,四级75%,五级70%,六级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六级伤残人员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鉴定为五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职工年龄(周岁)距法定退休年龄大于或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五级40个月、六级34个月、七级28个月、八级22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减10%;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依次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死亡,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6个月工资发丧葬补助金、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比例每月发抚恤金,配偶按工亡职工工资的40%发放,其他亲属每人发放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
   (二)生育保险待遇 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女员工生育,20世纪50年代—70年代,休产假56天,工资照发,单位对女员工或男员工之妻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80年代至2000年,女员工正产休假90天,小产4个月以下孕期休15天~30天,4个月以上孕期休42天,难产加休15天,双生以上,每多1婴加休15天;晚育(女方24岁以后生育)加休30天,并给男方护理假7天;保胎期间或产假期满不能正常工作的享受病假待遇。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基本奖金和调资。企业女工怀孕的检查费、接生费由企业负担,行政、事业单位女工享受公费医疗。女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不在此列,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处理。
   2002年1月,全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1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从怀孕至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均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同时,女职工在产假(含流产)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可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的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分别为:取宫内节育器为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为3天;结扎输精管7天;结扎输卵管21天;妊娠3个月以内流产15天;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或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为42天;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为90天。在按上述国家规定产假时间享受生育津贴基础上,难产或剖宫产的另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2011年底,抚州市起草《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研究审议。
   (三)死亡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职工死亡,由国家或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20世纪80年代,企业职工因工(公)死亡的,单位发给丧葬费400元、抚恤费600元,给予其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5元~30元;因病和非因工(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300元、抚恤费400元,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15元~20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2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4元~31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的,发给丧葬费240元,抚恤费为其10个月工资,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每人每月21元~28元。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政府提高标准。1990年6月,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300元,一次性抚恤费400元。1999年1月提高为丧葬费600元、一次性抚恤费1200元。1999年7月1日起,离、退休及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的,丧葬费提高为16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2000元。2004年10月1日起,企业离休病故,一次性抚恤费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离休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其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其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200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逝世后,发给丧葬费提高为3200元。2007年10月提高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220元先后提高为320元、44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月175元、160元提高为255元、375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提高为18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生活补助由原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提高为170元、270元,不分城镇农村;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2008年1月,企业退休、退职人员非因公及因病死亡后,丧葬费也提高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费调整为所在市、县(区)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四)退休、退职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域内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男满60周岁,女职工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且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可办理退休。退休费按工龄长短分别为本人工资80%、75%、70%、60%几种情况发放,同时按工龄长短发给退休补助费,易地安家在城市的补助150元、易地安家在农村的补助300元。不具备退休条件,但经医院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可办理退职,发给本人工资40%生活费。1999年1月后,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且连续工龄或参加养老保险满15年,可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二、职工福利 1954年,区内福利费预算标准为:专署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8分工资分,县(市)、区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分工资分。1956年按每人每月1.5元提取。1984年按每人每月2元提取。1954年一1979年,国营企业单位职工福利费的提取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相同,1980年起,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11%提取。
   福利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作人员生活困难,慰问患病住院的工作人员,解决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开支,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新中国成立后至1958年,机关和事业单位福利费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企业一般由企业行政掌握使用。1959年1月起,福利费改为拨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掌握使用。1980年以前,区内职工福利补贴项目单一,金额很少,80年代—90年代,福利补贴主要有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干部职工物价、猪肉、交通、洗理、粮油补贴、困难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科技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书报费等。2000年后,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福利费有通讯费、下乡费、交通费、午餐费、洗理费、过节费等,福利项目和标准不一。
   域内干部、职工享受假期及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先后有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公休假等。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双休日制度。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20世纪50年代至2001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享受公费医疗,企业单位职工享受劳动保险医疗。企业单位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企业行政负担,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内的病、伤职工,假期工资按其工龄不同支付:连续工龄1年~5年的发本人工资的70%,6年~10年的发75%,11年~15年的发80%,16年~20年的发85%,21年~25年的发90%,26年~30年的发95%,31年以上的发100%。连续停止工作医疗6个月以上的病、伤职工不发工资,按其工龄按月发给救济费:1年~5年工龄的病、伤职工救济费为本人工资的55%,6年~10年为60%,11年~15年为65%,16年~20年为70%,21年~25年为75%,26年以上为80%。救济费领到能工作或被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如其领取的救济费低于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则按该企业工人平均工资的40%领取,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由于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缺乏合理的医疗费用筹措机制和费用控制机制,导致医疗费用增长过快,浪费严重,财政和企业不堪重负;以单位自我保障为主,职工医疗费缺乏统筹互济,许多经济不发达地方和效益差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待遇得不到保障,引发大量社会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02年1月1日起,抚州正式启动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2006年开始在乐安县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2007年抚州市成为全国首批试点的79个试点城市之一,率先在全省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0年12月,市政府下发《抚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全市范围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流程、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
   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分为4个档次,一档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为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三档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四档为政府补助的原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一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退休人员根据就医的医疗机构等级不同分别可报销95%、93%和90%,法定退休年龄以下人员分别可报销95%、90%和85%。二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85%、80%和75%。三、四档人员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别可报销90%、75%和60%。一档、四档人员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二档为7万元,三档为6万元。
   四、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待遇 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现代失业保险制度初步建立。1993年、1999年国务院先后颁布实施《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市做好失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工作,以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障并轨,促进国有企业改制。支付基本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至2011年底,全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9.8万人,覆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结余失业保险基金1.65亿元。
   五、职工退休养老保险 (一)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1987年,地区、县(市)成立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筹职工退休养老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资助,单位多出,个人少出”原则筹集,由单位和职工按一定比例缴纳。单位缴纳数额为单位参加保险职工工资总额的18%,个人按月工资3%缴纳,外商投资企业按全部在册中国职工每月实得工资总额25%缴纳。1990年起,退休养老基金实行全省统一筹集,统一核算,统一调剂,分级平衡,余额上缴,缺额下拨,地区、县(市)社保机构按月差额收付。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退休金。1995年10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正式实行,逐步形成覆盖各类城镇企业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策统一、政事分开、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职工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部分积累的模式,全省统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分别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月缴纳。1995年—2011年,全省统一筹集职工养老保险金比例由工资额的26%提高至28%,单位与个人分别缴纳的比例也有调整变化。
   (二)养老保险待遇 1949年—1987年,抚州地区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职工离休、退休、退职,按国家规定享受同样养老保险待遇。1987年后,企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退休后,在社会保险机构领取退休养老金。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职员离退休后在原单位享受离退休待遇。1995年10月实行统账结合模式后,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快速增长,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005年—2011年,连续7年调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养老金由438元增加至1104元。
   六、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一)老农保 1996年,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精神,地区、县(市)民政局成立农村养老保险办公室,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简称老农保),管理养老保险基金。1999年,根据《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区内民政部门停止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至2011年底,全市老农保基金滚存参保人数68385人,领取养老金人数7717人。
   (二)新农保 2009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江西省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乐安县于2009年11月,宜黄、黎川县于2010年10月,崇仁、广昌、东乡、资溪县于2011年7月先后列入新农保试点县,试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办法。国家对基础养老保险全额补贴,地方财政给予补助,参保者年满60周岁后,享受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待遇。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由农民自愿选择。政府每档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乐安县财政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和五保户全额代缴每年100元保费,农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对象由县、乡财政分别代缴每年25元保费。黎川县财政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全额代缴100元保费,并出台高龄补贴和丧葬补贴。宜黄县财政为农村现役军人及退役人员每年代缴50元保费。
   实施新农保制度后,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费用全部由政府支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支付终生。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国家财政支付,地方政府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适当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原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且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原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
   至2011年年底,各县(区)均成立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单位,负责经办与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全市新农保参保人数近百万人,其中近30万名符合条件的农民领取养老金;为近5万名特困人群代缴保费近500万元;累计收缴保费近2亿元,发放养老金近2亿元。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1年7月,乐安、黎川、宜黄、崇仁、广昌、东乡、资溪7个新农保试点县同步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一档,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规定、管理部门均与新农保相同。
   黎川县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中,率先制定出台城乡高龄补贴和死亡抚恤制度,给城乡80岁~90岁居民每人每年发高龄补贴366元,90岁~99岁732元,100岁以上3660元;城乡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财政补贴)可依法继承,并按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数发给10个月的死亡抚恤金。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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