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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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2000083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权力机关
分类号: D62
页数: 19
页码: 522-540
摘要: 清代,域内知府、知县衙门行使国家统治权。1930年—1934年,域内大部分县、区、乡建立苏维埃政权,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关键词: 苏维埃政权 抚州

内容

清代,域内知府、知县衙门行使国家统治权。1930年—1934年,域内大部分县、区、乡建立苏维埃政权,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权力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权利。
   第一节 苏维埃代表大会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域内苏区召开过省、县、区、乡各级苏维埃(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成立各级苏维埃政府。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主要是工人、农民、红军战士,由劳苦大众选举产生,代表参加苏区政权管理。
   一、县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 1930年4月至1933年12月,南丰、乐安、广昌、宜黄、资溪、崇仁、黎川、南广、赤水9个县共召开工农兵代表大会23次。大会主要是选举产生县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选举出席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商议和决议县内重大事项,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新型关系。
   南丰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0年4月在高池召开,到会代表60人。大会宣告正式成立县苏维埃政府,选举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决定各部门机构负责人人选。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在白舍召开,到会代表80余人,列席代表20余人。大会讨论并通过县苏维埃政府工作报告,改选县苏维埃政府委员,选举非党工农分子和劳动妇女当政府委员,选举出席闽赣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
   乐安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0年6月中旬在招携港田召开,到会代表80余人,会议选举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0年11月7日在流坑董氏环中公祠召开,到会代表140余人,会议选举县苏维埃第二届政府。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1年10月在招携谭氏大宗祠召开,到会代表140余人,会议选举出县苏维埃第三届政府领导和出席全国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第四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2月28日在招携谭氏诚伯公祠召开。到会代表200余人,选举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副主席。第五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2月28日在招携坪头召开,到会代表120余人,选举县苏维埃第五届政府领导和出席全国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
   广昌县 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1年7月在县城揭云周公祠召开,到会代表220余人,选出15名委员组成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2年7月在县城高家祠召开,到会代表300余人,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和苏维埃政府主席。第四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1月在城郊滴水岩召开,到会代表100余人,列席人员30余人,大会选举新的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委和出席江西省苏维埃代表大会的代表。〔注:广昌县委党史办编《中共广昌地方党史大事记》有关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情况与其他党史资料说法不尽相同,录于后〕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1年3月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200多人,选举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主席。第一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1年7月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200多人,选举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主席。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1月在县城召开,到会正式代表100多人,列席代表30多人,选举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主席和出席江西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
   宜黄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1年11月在宁都县吴村召开,到会代表100余人,决定正式成立宜黄县苏维埃政府,选举县苏维埃政府主席、副主席。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2月在宜黄黄陂召开,到会代表130余人,改选县苏维埃主席团成员。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1月在宜黄黄陂秀源村召开,到会代表200余人,选举出席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
   资溪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5月在县城泸阳镇召开,决定成立县苏维埃政府,选举产生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8月在县城泸阳镇召开,号召全县人民努力生产,踊跃参加红军,粉碎国民党反革命“围剿”,保卫苏维埃,保卫胜利果实。
   崇仁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5月在谷岗召开,到会代表41人,正式成立崇仁县革命委员会,选出13名委员组成执行委员会。大会通过拥护苏维埃中央政府对日宣战的通电,号召有革命觉悟的工农群众入党和参加游击队。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2月在谷岗召开,讨论当前主要工作和第五次反“围剿”的迫切任务。与会代表积极表示要大力发展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并主动交纳现金入股。
   黎川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7月在县委驻地下邓氏家庙召开,正式成立黎川县苏维埃政府。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2月在宏村五里桥召开,选举方志纯、朱兆祥等人为出席闽赣省第一届工农兵代表大会代表。
   南广县 第二次县苏维埃代表大会于1932年7月在县城召开,到会代表300多人,选举新的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主席。(注:第一次县苏维埃代表大会无资料) 赤水县 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于1933年11月召开,到会正式代表50多人,列席代表30多人,选举县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和出席江西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代表。
   二、闽赣省工农兵临时代表大会 1933年5月上旬,闽赣省工农兵临时代表大会在黎川县湖坊召开,省、县、区和红军代表300余人到会。大会宣布正式成立闽赣省革命委员会,选举邵式平、顾作霖、万永诚、余泽鸿、毛泽民、肖劲光、方志纯等25人为闽赣省革命委员会委员,邵式平、顾作霖、万永诚、毛泽民等9人为主席团成员,邵式平为主席。6月5日,邵式平在湖坊主持召开闽赣省革命委员会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根据中央指示和闽赣省情况对今后工作作出决定:“一、彻底解决土地问题,坚决执行土地法;二、坚决实行劳动法;三、号召组织广大工农群众武装起来;四、从深入和扩大土地革命中筹措经费;五、发动广大群众深入肃反斗争;六、巩固扩大苏维埃区域;七、健全各级革命委员会工作,驱逐隐藏在政权机关的阶级异己分子及一切腐化怠工分子。”11月,中共闽赣省委和省革命委员会机关从黎川县境迁至建宁县城。
   第二节 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解放初期是军事管制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传达政策、联系群众的协商机关,后逐步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讨论、决议县(市)人民政府各项施政方针,审查财政预、决算,选举县(市)长和政府委员。1949年10月,临川县和宜黄县首先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至1951年12月,域内其余各县先后召开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此后每年1届,每届举行2次至4次会议,形成制度。至1954年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前,临川、抚州、金溪、黎川4县(市)各召开5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其他县各召开4届人民代表会议。
   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名额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分配,由各界人士和人民团体协商产生,或由人民政府直接邀请。代表以工人、农民为主,并广泛吸收妇女及烈军属、工商界、宗教界、文教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临川、南丰、广昌等县(市)设立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权力机构,其他各县均由人民政府代行代表会议职权。至1952年10月,域内各县(市)相继设立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联系代表、协助政府动员人民开展各项工作;协商并对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负责进行下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准备工作。
   1949年下半年,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和部署剿匪反霸、秋征、减租退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时事政策宣传教育等工作任务,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农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建立和巩固区、乡基层政权,成立土地改革委员会,选举产生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和出席江西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表。1950年,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土地改革试点总结报告等;讨论农业生产工作和农业税征收条例以及宣传教育工作;部署春季生产、农业税征收任务、大力发展副业生产和造林以及兴修公路等工作;决定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对土地改革和增产任务作出决议。1951年,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及查田定产情况;讨论保护山林、发展副业生产工作;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政府委员,选出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主席;通过《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暂行组织条例》;作出继续完成土地改革、开展抗美援朝运动,制定爱国公约,部署春耕生产和增产任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等重要决议。1952年,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农业税征收和粮食征购工作;部署春耕生产竞赛、婚姻法贯彻、财政管理、优抚代耕、民兵建设、普选准备等工作;作出开展土改复查和宣传贯彻婚姻法等决议。1952年至1953年,县(市)人民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并通过《县人民政府组织条例》《县人民政府委员会和县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的选举办法》;部署农业税征收、秋收积肥为中心的生产运动,完成公粮入库任务以及文教卫生等工作;选举产生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以及县长、副县长。同年,县(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结束。
   第三节 乡(镇)人民代表会议和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人民代表会议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乡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基层国家权力机关职权。乡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任期1年,各乡代表名额20人~80人不等。乡人民代表会议由乡人民政府主持召开,其职权为:听取审查乡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建议与决议乡内兴革事宜,审议乡内人民负担及财政收支事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选举乡长、副乡长及委员或决议撤换人员等。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 1954年,国家颁布实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域内各乡(镇)相继召开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为:保证法律、法令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发布决议,批准农业、手工业生产计划,审查财政收支,选举并有权罢免同级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和审查同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同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决议和命令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其执行机关,即乡(镇)人民委员会召集,每3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1958年“大跃进”运动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代替,“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实行一元化领导,为人民公社革命委员会所代替。
   1984年后,域内相继恢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大代表每届任期3年。2004年后,每届任期改为5年。各乡(镇)进行1984年、1987年、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7年和2011年9次换届选举。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改为由上一次会议主席团召集,每年召开1次,听取和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审查批准财政预算,依法决定重大事项,选举人大主席团和乡(镇)政府领导成员。设立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处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各乡(镇)都配有常务主席和秘书,其中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乡镇,配备专职人大副主席,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节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 一、选举代表及召开大会 1953年下半年,域内首次开展普选工作。各县(市)成立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普选工作办公室,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区,以选区进行选民登记,凡符合选民条件的发给选民证,并公布选民名单。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人口比例分配。县(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县(市)、乡镇党委邀请各界人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和选民小组酝酿协商提出,交选民小组讨论,反复协商确定,并张榜公布,间接选举产生。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上实行等额选举,以举手方式表决。每2年换届1次。
   1954年,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原则规定为:人口20万以下选代表100名~200名,人口在20万以上选代表200名~350名;各乡(镇)选举出席县(市)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人口2000人以下选代表1名,人口2000人~3000人选代表2名,超过6000人选代表3名;县辖城镇和县域内重要工矿区,按人口每500人选代表1名,人口不足500人但满250人以上的亦选代表1名;县人民武装部选代表1名~5名。县(市)选举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人口在20万以下选代表2名~4名,人口超过60万选代表3名~5名。
   1953年8月至1954年4月,各县先后召开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普遍建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各级人大组织停止活动。1968年,各县(市)成立革命委员会。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又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届而推,区内各县(市)革命委员会算作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1978年以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恢复走上正轨。
   1980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定为:人口不足20万为45名~150名;人口超过20万不足50万为150名~245名;人口超过50万为255名~455名。在上述幅度内,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县级选举委员会,按照农村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为4:1的原则分配,在具体分配代表名额时,适当照顾革命老根据地、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
   1983年12月,第六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江西省县乡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100为基数,按总人口计算,每5000人加1名代表,如果确实需要超过上述规定代表限额的,应报省选举委员会核定。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4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乡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1984年12月,人民公社改为乡镇,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县、乡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3年;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名额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应不少于选票的1/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9年10月,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以140为基数,再按总人口数计算,每5000人增加代表名额1名。总人口数20万以上不满50万,另增加代表名额40名;50万以上不满80万,另增加代表名额50名;80万以上,另增加代表名额70名。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规定代表名额的,应报省人大常委会核定。1983年至1995年,各县(市)依法确定的代表名额为170名~430名。
   1995年后,县(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5年,县(市)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各县(市、区)人大代表名额为140名~310名。
   2010年3月,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规定,县、乡人大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各县(区)人大代表名额为140名~302名。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有10项权利或职权:出席大会权,即代表应当出席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权,即代表要审议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提议案权,即代表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选举权,即代表参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询问权,即代表审议时可以向同级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质询权,即代表可以提出质询案;罢免权,即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表决权,即代表参加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表决;建议权,即代表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闭会期间有8项权利或职权:即有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权;参加视察活动的视察权;约见同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约见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可以应邀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同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人大常委会;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权。
   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分宣传发动、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选民登记并张榜公布、确定代表候选人、选民直接选举5个阶段进行。
   1953年至1995年,临川县、抚州市各召开12届人民代表大会,1995年4月两县、市合并为临川市,至2000年10月,临川市召开2届市人民代表大会。2000年10月临川市改为临川区,至2011年,临川区召开4届区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至2011年,南城、南丰、宜黄、黎川、资溪、乐安、崇仁、金溪、东乡9个县各召开16届人民代表大会,广昌县召开17届人民代表大会。各县(市、区)均把“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成立大会作为一届人大计算。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主要活动 自1980年7月临川、南城成立县人大常委会,至1981年3月,域内各县(市)都相继成立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17人~21人。常委会组成成员不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1次。
   县(市)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始为1室3组,即办公室、法制组、经济组、文教卫生科技组。1984年改设1室3科,即办公室、政法科、财政经济科、教科文卫科。1987年又改设4室,即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财政经济办公室、政法办公室、教科文卫办公室。1989年增设选举任免联络办公室。1995年按照机构改革要求,又合并为4个办公室。2005年后,县(区)人大常委会内设机构统一更名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增设农业和环保工作委员会。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科、室、工委均属正科级单位,其负责人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主要活动有:围绕不同时期中心任务,对关乎县(市、区)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议决定;依法任免“一府两院”(政府、检察院、法院)组成人员;围绕县(市、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汇报或专项工作报告,并督促整改落实;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开展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对县(市、区)部分政府部门工作评议和“一府两院”相关负责人述职评议,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和改进工作。2006年监督法出台后,该项工作不再开展;组织开展视察调研,及时向“一府两院”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代表工作,强化代表培训,发挥代表作用,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落实;深入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
   第五节 地区人大联络处、人大工委 一、机构 1983年12月开始组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抚州地区联络处(简称地区人大联络处),至1984年7月正式成立。联络处为省人大常委会派出机构,未明确级格,设主任、副主任。1988年6月定为正厅级。1995年6月,根据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抚州地区联络处改为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抚州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区人大工委)。
   地区人大联络处内设机构:1988年5月设办公室,属正科级办事机构,定编制7个。1989年3月,办公室升格为正处级,下设秘书科、联络科,定编制10名(不含联络处正、副主任编制)。
   地区人大工委内设机构:1995年12月,人大工委开始设正、副秘书长。1996年10月,人大工委办公室下设秘书科、联络科、调研科,共有编制17个(不含地区工委正、副主任编制)。
   二、履职情况 地区人大联络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同区内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加强同区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调查研究,总结交流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经验;承办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地区人大联络处改为地区人大工委后,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授予更多权力,主要职责是:检查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区内的贯彻实施情况;调查了解地区行政公署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情况,听取地区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地区分院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联系区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督促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和人民群众的申诉;联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组织交流工作情况和经验;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依法纠正选举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承办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集工作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开展执法检查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每年组织开展1次~2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按照“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实施、各方配合”的要求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和督促地直有关部门切实开展好执法检查工作。1988年至1997年,先后组织开展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森林法、企业法、水法、技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科技进步法、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代表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农业法、义务教育法、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管理办法等30余个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1989年对全区公安系统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安部门对直接领导的治安巡逻队进行整顿,清退不合格队员48名,收缴一批违规配备的警械和警服。1996年开展森林法执法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查获各类案件1668起,罚款补交“两金”95万元,收缴木材1030.2立方米,毛竹5725根,逮捕6人,治安处罚46人次,挽回经济损失90余万元,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境秩序。在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中,取消农民不合理负担项目76项,清退和减轻农民负担上千万元,重点查处坑农案件57起,为农民挽回经济损失200多万元,并督促各级政府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管理制度。199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何康、潘季率领全国人大常委会农业法执法检查组到抚州检查,对抚州地区贯彻实施农业法情况予以充分肯定。
   强化监督工作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在加强对“一署两院”监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每年适时听取行署关于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及执行、财政预决算情况汇报。围绕地委、行署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选择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1996年,地区工委在全区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60余个乡镇300农户进行农民负担情况调查,建立人大代表监督网,向各级政府提出做好农民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年,组织在抚州的49名省人大代表开展“民情调查”活动,共搜集意见和建议66条,涉及地直32个部门。“一署两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地区人大工委还视情听取“一署两院”有关部门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专题情况汇报18次,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促解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地区人大工委还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对省直单位的评议工作,先后组织在抚州的省人大代表对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区交通局、林业局、水电局等部门贯彻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视察。在加强宏观监督同时,加大个案监督力度,注意对一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促使临川市秦浩杀人案、南城县黄兰娇长达30年的房产纠纷等案件的落实和解决。
   发挥代表作用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在代表活动形式上不断创新,拓宽监督渠道,指导县(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评议,以及对县人大常委会所任命干部的述职评议。组织代表开展粮食收购监督工作,在各粮食收购点采取视察调查及设立人大代表监督岗、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督促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党和国家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落实,维护农民利益。在人大代表中,广泛开展带头遵守法律、带头执行国家政策、带头完成国家任务为主要内容的“十带头”活动,加强代表议政室和代表任期档案管理,不断提高代表参政履权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主人翁作用。重视代表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抓紧落实和办理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一些反映强烈的案件,实行重点监督,直到落实和解决。1997年,地区人大工委办公室被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评为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单位。
   指导换届选举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在1984年—1998年指导县、乡人大开展1984年、1987年、1990年、1993年、1998年年换届选举工作。在选举工作中,地区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基层选举工作,确保选举工作顺利进行,如期选出省、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和县、乡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为推动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奠定坚实组织基础。1995年上半年,地区人大工委指导抚州市、临川县合并选举工作,如期选出临川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府机关领导人员。1996年和1997年开展乡(镇)和县(市)换届选举,地区人大工委指导县、乡人大严格按照新颁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要求,落实“政党提名或代表十人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的规定,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民主权力,坚持差额选举制度,确保选举工作依法进行和圆满成功。
   加强工作指导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切实加大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力度,注重引导、培养和总结、推广基层先进经验,通过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域内人大工作发展。1990年在调查总结基础上,推广南丰、广昌县人大常委会在村委会建立代表议政室,总结代表参政议政活动经验,推进基层人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1991年,推广崇仁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代表评议乡镇基层所站的工作经验,提高监督工作实效,人大监督渠道得以拓宽。1994年推广南丰县开展对县乡人大代表实行任期档案管理的经验,人大代表责任意识不断增强,推动代表工作深入进行。1997年推广南城县建立行政部门执法责任制的经验,执法责任的明确及相关措施到位,有力推动全区依法治理进程。
   做好“撤地设市”筹备工作 2000年6月—7月,国务院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先后下文,撤销抚州地区和县级临川市,设立地级抚州市和县级临川区。地区人大工委参与撤地设市筹备工作,协助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召开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实施方案》;按照选举法律法规,提出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比例结构调配意见,抚州市人大代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指导各县(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市人大代表。
   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工作得到江西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充分肯定,多次在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或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及有关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特别是1999年12月,中共江西省委主持召开的首次全省人大工作会议,指定抚州代表全省各地市人大作题为《争取党委重视支持,依法做好人大工作》的典型发言,产生较大反响,受到与会领导和兄弟地市人大好评。
   随着撤地设市工作完成,抚州地区人大联络处(工委)作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派出机构已完成其历史使命,其工作由新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接替。
   第六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任期自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先后召开8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0年10月14日至16日在抚州艺术剧院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58名,其中,工人代表30名,占8.38%,农民代表64名,占17.88%,知识分子代表42名,占11.73%,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20名,占5.5%,干部代表189名,占52.79%,解放军代表9名,占2.51%,少数民族代表4名,占1.12%;妇女代表94名,占26.26%;非中共党员代表129名,占36.0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代表237名,占66.12%;50岁以下代表301名,占84.08%。会议选举产生27人组成市人大常委会,常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6名、秘书长1名、委员19名。会议还选出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6人(含民主党派1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出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通过《关于设立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3月27日至29日在抚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长刘礼祖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胡松柏作的关于抚州市200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姚瑞宗作的关于抚州市2000年市本级财政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1年市本级财政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山东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筱玉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第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7日至29日在抚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代市长钟际跃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计划委员会主任胡松柏作的关于抚州市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姚瑞宗作的关于抚州市2001年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2002年市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山东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补选钟健华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钟际跃为抚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新当选的市长钟际跃作讲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健华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1月5日至7日在抚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长钟际跃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廖建辉作的关于抚州市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市财政局局长姚瑞宗作的关于抚州市2002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3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山东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胡新生、李求明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举黄文贤、辛建华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姚水根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兼)。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健华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8日至29日在抚州举行。会议补选谢亦森为抚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选举李向东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表决通过李向东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新当选的市长谢亦森作讲话。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健华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第六次会议于2004年3月4日至6日在抚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谢亦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陈长生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3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左树青、刘小宝、陈茂龙为抚州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陈长生为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健华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第七次会议于2005年3月9日至12日在抚州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谢亦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长生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4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5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结束时,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钟健华作讲话。
   第八次会议于2006年3月12日至14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谢亦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二俚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长生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恩洪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审查抚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关于抚州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5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6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市委书记钟利贵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二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任期自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先后举行6次会议。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12月4日至6日在抚州市行政中心主会场召开。会议应到人大代表376名,实到367名。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代市长甘良淼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一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熊海文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何大新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刘炽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议《抚州市人民政府计划工作报告(书面)》和《抚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作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7名、秘书长1名、委员29名,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6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出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决定市二届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
   第二次会议于2007年3月18日至20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甘良淼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件的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6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7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市委书记钟利贵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1月8日至10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甘良淼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7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8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选举产生出席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抚州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市委书记钟利贵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四次会议于2009年2月23日至25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张勇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关于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关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关于抚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审议关于抚州市2008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张勇为市人民政府市长,段显湘为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委书记甘良淼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8日至20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勇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作的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作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关于抚州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关于抚州市2009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10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尹世洪为省十一届人大代表,兰念瑛、蔡青为市二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委书记甘良淼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六次会议于2011年2月21日至23日在抚州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勇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何大新作的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炽作的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抚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审查关于抚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和关于抚州市2010年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和2011年市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的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市委书记甘良淼在会议闭幕时作讲话。
   第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3日至25日在抚州市召开。会议应到代表372人,请假10人,实到362人。其中工人代表40名,占10.75%,农民代表64名,占17.2%,知识分子代表49名,占13.17%,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代表21名,占5.65%,干部代表186名,占50%,归侨、侨属和侨眷代表4名,占1.08%,军队代表8名,占2.15%。其中,妇女代表102名,占27.42%,少数民族代表5名,占1.34%,非中共党员代表129名,占34.68%;代表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313名,占84.14%,50岁以下的有286名,占76.88%。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张和平作的政府工作报告、市二届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华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柯军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代检察长何刚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抚州市人民政府计划工作报告(书面)、抚州市人民政府财政工作报告(书面)。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各项报告的决议。会议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7名、秘书长1名、委员26名,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7人,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选出后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决定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会议结束时,新当选的市人民政府市长张和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晓媛作讲话。市委书记龚建华宣布大会闭幕并讲话。
   二、市人大常委会 市一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自2000年10月至2006年12月,举行43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72项,并及时将审议意见转“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督促整改落实;加强和改进对计划、财政预决算的审查监督,开展部门预算决算试点工作,先后对市教育局2003年和市交警支队2004年的部门预算决算情况进行重点调查;对劳动法、人民警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农业法、招标投标法等13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还对水土保持法、工会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等28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率先开展执法评议,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市卫生局局长、科技局局长、土管局局长、教育局局长、财政局局长、文化局局长、建设局局长和市法院部分法官、市检察院部分检察官等进行述职评议,对市劳动局、公安局、农业局、统计局、计生委、水利局等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推动相关部门工作的加强和改进;开展“环保抚河行”活动,促进一些久拖不决的环保问题得到解决。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决议、决定35项。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工作人员149人次,任免市法院、检察院法律职务人员241人次,批准任免县(区)检察院检察长25人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拓宽代表联系渠道,丰富代表活动形式,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建立代表任期档案,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深入开展“两问三视四比”教育活动、“转变作风年”活动、争创“学习型干部”活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科学发展,和谐创业”主题教育活动,以及“构建和谐抚州,实现赶超发展”建言献策活动,制定24件关于监督、任免、代表工作等方面的单行或综合规范性文件,保证各项工作依法有效开展。认真参与并做好全市中心工作,机关多次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和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先进单位。
   市二届人大常委会 任期自2006年12月至2011年9月,举行38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50余项,并在会后将审议意见整理印发为“交办函”,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加强计划和预算监督,坚持每年第三季度听取并审议上半年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上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审查批准上年度市本级财政决算,先后对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水利局的部门预决算进行重点审查,认真做好“十二五”规划的审查工作。对统计法、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民防空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种子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12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对预算法、工会法、水土保持法、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等15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执法调研,推动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坚持每年一主题,深入开展“环保抚河行”和“赣抚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启动“食品药品安全赣抚行”活动。围绕全市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重大问题,在深入调研、依法论证的前提下,作出决议、决定40多项,把党的主张变为地方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坚持党管干部和依法任免干部相结合的原则,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工作人员84人次,任免市法、检两院法律职务141人次。加强对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肯定和推广。尊重并保障代表的主体地位,修改并完善《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办法》,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异地交叉视察等形式,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认真督办代表建议办理,推动建议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全面建设学习型机关,制定和修订一系列议事规则、工作程序、机关管理制度,推动人大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开展市人大常委会设立10周年纪念活动,编撰《人大代表风采》《抚州古建筑》《铿锵的足音》等书籍和画册。机关连续多年被评为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新农村建设先进帮扶市直单位。
   市三届人大常委会 至2011年底,召开1次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2项,聘请6名法律顾问和12名经济咨询专家,为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提供服务。采取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告、请党政领导“点题”、向人大代表寄送信函等方式,征集对2012年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建议。创办《民情民意快报》,把收集到的一些社情民意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2人(次),在任命工作中,把握好任前考试、表态发言、宣誓任命3个重点环节。制定《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和《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办法》,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建立“主任领衔、市长领办、专工委督办、代表跟踪问效”的代表建议督办方式,对精选的代表建议进行重点督办,促进建议的落实。及时总结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完成市、县、乡三级人大代表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统计工作,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及时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的决定》,对常委会及机关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的意见》等,对机关信访工作、公务接待、财务管理等制度进行修订。在机关干部中深入开展“23456”(每人撰写2篇视察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阅读3本书籍、提供4条合理化建议、发表5篇新闻稿件、报送6条工作信息)业务竞赛活动,在驾驶员中开展“安全行车”和节约燃修费竞赛活动。大力推行“四个一”活动,即递上一杯水、一把椅,送上一声问候、一个笑脸,坚持做工间操、为过生日的同志送上贺卡、举行迎新春联欢活动等形式,在机关营造健康向上、温馨和谐的文化氛围。
   三、内设机构 2000年10月,成立抚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下设内务司法、财政经济2个专门委员会和选举任免联络、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民族宗教、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及办公室等6个常委会工作机构。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调查研究科(2009年9月更名宣传教育调研科)、信访(接待)科(2007年3月更名信访科)和行政科(2006年12月改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其他7个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各设1个办公室(其中选任联工委于2007年12月增设省人大代表联络科)。2011年,市人大机关定编制37个,实有33人。
   四、履职情况 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依法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120多项,对68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加强计划预算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环保抚河行”和“赣抚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活动,启动“食品药品安全抚河行”活动,不断加大对群众来信来访的交办、转办、督办力度,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全市的贯彻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决定重大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的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在深入调研、依法论证的基础上,作出决议、决定70多项,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选举任免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规范程序、严格把关、提高质量,依法选举、任免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工作人员,从组织上保证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2011年12月,召开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大会,向新一届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颁发任命书,就职人员代表作表态发言,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带领全体就职人员面向国徽庄严宣誓。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副职人员,共同见证任命人员的庄严承诺。认真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2011年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精心指导,保证全市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始终做到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和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代表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尊重并保障代表的主体地位,建立健全代表培训、代表联系、代表活动、代表建议督办等机制,支持和保证代表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每次换届后,针对新代表人数较多,文化素质、工作水平等参差不齐的状况,对代表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为进一步密切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每年由常委会领导带队,分赴县(区)走访基层人大代表,了解其依法履职情况。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采取寄送材料、发电子邮件、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向代表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半年工作进展情况,保障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大力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活动,并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如实记入代表参加活动、发挥作用的情况。积极拓宽工作思路,在采取会议交办、评选承办建议先进单位等措施的基础上,创新代表建议办理方式,提高建议办理质量。每年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重点督办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建立“主任领衔、市长领办、专工委督办、代表跟踪问效”的代表建议办理联动工作机制等。
   自身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积极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工作水平,推动人大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加强学习。通过举办常委会专题讲座、开展集中学习等方式,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制度。监督法颁布后,结合抚州人大工作实际,出台《抚州市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并对一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2011年,再次对现有常委会及机关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积极的予以坚持、粗糙的予以细化、过时的予以修改、缺少的予以补充,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强化宣传。创办《常委会会刊》《抚州人大》《抚州人大简讯》《民情民意快报》等刊物,开通抚州人大信息网,每年组织推荐优秀作品参加省人大“好新闻”评比和理论研究论文评选。密切联系。自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指导,积极配合其在抚州召开的会议和开展的活动;密切与“一府两院”及各部门的沟通与联系,互通情况、交流信息;扩大与兄弟市人大的联系,承办闽浙赣皖四省九市人大工作联席会第十八次会议。加强对基层人大的指导。2010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市委专门召开全市人大工作会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意见》,并在2011年12月开展专项督查,促进人大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参与中心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委的安排,常委会班子成员全身心投入重点建设项目挂点、招商引资等中心工作,为全市发展献计出力。常委会机关认真做好扶贫挂点、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帮扶、抗洪救灾和灾后重建、“三包为民”等工作,连续多年被评为市直机关目标管理综合先进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新农村建设先进帮扶市直单位。

知识出处

抚州市志:全5册

《抚州市志:全5册》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卷首部分包括序言、概述、抚州人文综述、抚州革命斗争纪略、大事记;主体分志设29卷174章,内容包括政区、自然环境、人口居民生活、政党、群众团体、政权、政务、公安司法、军事、经济发展总情、经济管理、财政税务金融、农业、林业垦殖、水利、工业、乡镇企业、名优特产、贸易、交通信息产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旅游、新闻媒体、方言、宗教民俗传说故事、艺文、人物等栏目介绍了抚州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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