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3076 |
| 颗粒名称: |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检疫的布告 |
| 分类号: | K295.64 |
| 页数: | 1 |
| 摘要: |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稳步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县内需要上市交易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在指定地点,事先接受县农牧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兽医站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无检疫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县检疫部门应及时检查畜禽或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家畜屠宰前须进行检疫,宰后由检疫单位和胴体上加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出售。对违抗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给予罚款,或没收其染病物。 |
| 关键词: | 乐安县 家畜检疫 家禽检疫 布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