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检疫的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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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6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家畜家禽检疫的布告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1
摘要: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稳步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县内需要上市交易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在指定地点,事先接受县农牧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兽医站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无检疫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县检疫部门应及时检查畜禽或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家畜屠宰前须进行检疫,宰后由检疫单位和胴体上加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出售。对违抗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给予罚款,或没收其染病物。
关键词: 乐安县 家畜检疫 家禽检疫 布告

内容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消灭畜禽传染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稳步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1985年2月14日颁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精神,特布告如下: 一、县内需要上市交易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在指定地点,事先接受县农牧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兽医站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无检疫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
  二、外地进入本县的畜禽及畜禽产品,货主应主动向我县检疫部门〔县或乡(镇)兽医站〕报告。县检疫部门应及时检查畜禽或畜禽产品检疫证明;对于没有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已超过有效期的畜禽或畜禽产品,应实施补检,并出具检疫证明。
  三、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畜禽必须做好防疫注射工作。家畜屠宰前须进行检疫,宰后由检疫单位和胴体上加验讫印章后方可上市出售。工商、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发现胴体上未加验讫印章而上市出售的畜产品,应给予罚款处理。
  四、经检查发现患有烈性传染病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检疫部门意见进行无害处理。对违抗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给予罚款,或没收其染病物。
  五、家畜家禽运出县境,必须持有检疫证;交通运输部门凭检疫证承运,并由农牧部门监督。违者罚款处理。
  六、农牧部门防检人员应坚持岗位,认真负责,深入车站、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仓库和农贸市场等地执行检疫任务。有关单位应大力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农牧部门防疫人员根据本布告规定进行检疫、防疫工作,并可按赣农牧(85)第15号文件规定收防检费。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切实加强领导,监督和支持有关部门做好畜禽检疫工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违反布告规定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此布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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