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用成材烧窑的布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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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3073
颗粒名称: 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用成材烧窑的布告
其他题名: 乐政发(1982)135号
分类号: K295.64
页数: 2
摘要: 木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坚决保护和节约利用。最近,一些地方用成材烧窑的现象时有发生。凡烧制砖瓦、陶瓷,一律改用茅柴、叶柴作燃料,并逐步改烧煤炭。凡新办窑厂,须事先报经林业和工商部门审批,并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准开业,违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不准继续砍伐和购买成材,继续用成材烧窑者,每窑每次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六、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公社对违犯本布告者予以处罚。县林业、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要通力协助,互相配合,以确保本布告的贯彻执行。
关键词: 布告 乐安县 木材保护

内容

木材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必须坚决保护和节约利用。
  最近,一些地方用成材烧窑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不顾国家三令五申,乱砍滥伐林木,长材锯短,大材劈小,浪费了大量森林资源。为保护森林,特重申严禁用成材烧窑,并布告如下: 一、坚决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严禁乱砍滥伐林木,违者按《森林法》处理。
  二、严禁用成材或变相用木材烧窑。凡烧制砖瓦、陶瓷,一律改用茅柴、叶柴作燃料,并逐步改烧煤炭。
  三、对全县所有砖瓦窑厂进行一次全面整顿,经整顿合格者,由林业和工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窑厂布局要合理,不宜太多。没有资源的地方,一般不准设窑厂,如确需要,限以茅柴、叶柴、煤炭作燃料。凡新办窑厂,须事先报经林业和工商部门审批,并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无营业执照者,一律不准开业,违者罚款一百至二百元。
  四、各窑厂在十一月五日以前做好改烧茅柴、叶柴、煤炭的准备工作。不准继续砍伐和购买成材,继续用成材烧窑者,每窑每次罚款二百至三百元,并吊销其营业执照,予以查封,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五、对以茅柴、叶柴等作燃料烧制砖瓦的窑厂、陶瓷厂,按窑大小每窑每次征收一定数量的育林基金。征收的比例为:一万块砖瓦的二十元,一万五千块砖瓦的三十元,二万块砖瓦的四十元,烧制陶瓷每窑三十元。育林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用于发展林业生产。
  六、县人民政府授权各公社对违犯本布告者予以处罚。县林业、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要通力协助,互相配合,以确保本布告的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十月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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