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兵制 兵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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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923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兵制 兵员
分类号: E289.564
页数: 2
摘要: 第二章兵制兵员第一节兵役制度一、募兵制与征兵制募兵制:清朝末年,曾施行募兵制,民国前期沿袭旧制。按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用拈阄或抽签方式确定应征对象。民国26年,县政府增设兵役科,负责征集兵员工作。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从此,本县实行了义务兵役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质好,并经严格的身体检查。
关键词: 兵员 武装力量 乐安县

内容

第二章兵制兵员第一节兵役制度一、募兵制与征兵制募兵制:清朝末年,曾施行募兵制,民国前期沿袭旧制。
  征兵制: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实行征兵制。按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用拈阄或抽签方式确定应征对象。民国25年(1936年)9月,国民政府发布“征兵令”,并颁布了《兵役法实施暂行条例》,对免役、缓役、禁役、停役等作了具体规定,本县开始实行征兵。民国26年(1937年),县政府增设兵役科,负责征集兵员工作。
  二、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制志愿兵役制:建国后,1950年至1954年,本县实行志愿兵役制。
  义务兵役制:1955年2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同年秋,本县开始征兵。
  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从此,本县实行了义务兵役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节兵员征集一、征集程序民国26年(1937年)以前,实行募兵制时,凡自愿者,自到招募兵营报名后即可入营。同年实行征兵制,规定征集年龄为18—45岁,须经家庭调查,体格检查,抽签征集等程序,以抽签中者为征集对象(称甲种国民兵)。
  本县开始实行征兵时,征兵工作尚能按规定征集。以后,由于国民党军官对新兵虐待和侮辱,加上地方政府对出征军人家属生活不予照顾,兼之徇私舞弊,使中签当兵的家属和本人极力反抗,常出现抗兵斗争。地方政府无法征足名额,于是,区、乡政府变为“抓丁”和“摊派”、“雇兵顶替”等等,征兵制变为“抓兵制”。
  建国后,依法服兵役成为广大青年义务,应征者一人参军全家光荣,常为不能参军而感到不快。年龄规定18—21岁的公民,主要征集家庭劳动力充裕的适龄青年,独生子女一般不征。要求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质好,并经严格的身体检查。
  二、兵员民国35年(1946年)以前征兵数字无资料可查。民国36年(1947年)本县应征壮丁200名。民国37年(1948年)征解兵额226人。民国38年(1949年)初,配额179人。
  建国后,广大青年踊跃报名参军,除1955、1967、1971年国家未征兵和1957、1960年本县受灾免征外,其他各年应征任务,都超额完成。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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