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923 |
| 颗粒名称: | 第二章 兵制 兵员 |
| 分类号: | E289.564 |
| 页数: | 2 |
| 摘要: | 第二章兵制兵员第一节兵役制度一、募兵制与征兵制募兵制:清朝末年,曾施行募兵制,民国前期沿袭旧制。按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用拈阄或抽签方式确定应征对象。民国26年,县政府增设兵役科,负责征集兵员工作。同年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7日,经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从此,本县实行了义务兵役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要求政治历史清白,思想品质好,并经严格的身体检查。 |
| 关键词: | 兵员 武装力量 乐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