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922 |
| 颗粒名称: | 三、建国以后 |
| 分类号: | E289.564 |
| 页数: | 3 |
| 摘要: | 县大队:1949年9月,在成立县人民政府的同时,由县、区干部组成武装工作队。同年11月,在483团剿匪部队的指导下,组建中国人民解放军乐安县大队,各区设区小队,全县共有武装部队300多人枪。民兵分为基干和普通民兵两种,基干年龄规定18—30岁,普通31—45岁。1955年,全县民兵发展到17725人,其中基干民兵4455人,普通民兵13270人。1958年9月29日,毛泽东发出了“大办民兵师”的指示,仅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基本上实行了全民武装。有基干民兵12256人,普通民兵39535人,共计51791人。占全县总人口的37.8%。基干民兵27502人,普通26970人,共54472人。1981年重新规定基干民兵年龄18—28岁,普通民兵年龄为29—35岁。本县通过调整民兵组织,民兵总数为28751人,占总人口10.3%,占总劳动力的33.2%。 |
| 关键词: | 武装力量 建国以后 乐安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