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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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820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工资
分类号: F249.275.64
页数: 3
摘要: 宋、明时期,按正、从1—9品18等定俸禄,以米、帛实物计俸,或折给钱钞,至清代后期改以纹银作标准,称俸银。清同治时期,本县各衙官吏和杂役的年俸银为: 知县,45两; 教谕、训导,各40两; 典史、巡检,各31.52两; 县署的门子、皂隶、马快、禁卒、库子、轿伞夫、斗给等,各5.9两;仵作,3.9两;马夫,6两; 典史衙的皂隶,各6两; 巡检司的皂隶,各4两;引兵,各1.8两; 儒学的斋夫,各13两; 吹鼓手,各4.9两; 铺司兵,各5.4两; 民壮,各5.23两。此后,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仅依靠这微薄的免费公粮得免于枵腹,至于法币薪俸仅相当于一包香烟的价值,因此,低级公务员无不叫苦连天,有权势的机关主管吃空缺、贪污舞弊之风普遍滋长。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资标准

内容

宋、明时期,按正、从1—9品18等定俸禄,以米、帛实物计俸,或折给钱钞,至清代后期改以纹银作标准,称俸银。清同治时期,本县各衙官吏和杂役的年俸银为: 知县,45两; 教谕、训导,各40两; 典史、巡检,各31.52两; 县署的门子、皂隶、马快、禁卒、库子、轿伞夫、斗给等,各5.9两;仵作,3.9两;马夫,6两; 典史衙的皂隶,各6两; 巡检司的皂隶,各4两;引兵,各1.8两; 儒学的斋夫,各13两; 吹鼓手,各4.9两; 铺司兵,各5.4两; 民壮,各5.23两。
  民国22年(1933年)国民政府制定文官等级支薪标准,一律按月发给法币,其中: 特任,800元; 简任,分1—8级,1级月薪680元,逐级递减至8级430元; 荐任(县长级)分1—12级,1级400元,递减至12级180元; 委任(科长、秘书、科员、事务员)分1—16级,1级200元,递减至16级55元; 雇员,分1—4级,1级50元,递减至4级35元。
  江西省因为当时财政困难,通令全省的公务人员薪俸按国府规定标准调减,规定300元以上者7折,100以上者8折,50元以上者9折,50元以下者不打折扣。至抗日战争初期实行“战时实支”与“国难薪章”的措施调减工资。1940年7月以后,法币贬值,物价飞涨,又通令恢复国府原定标准,并规定月薪40元以上者另加米贴4元,40元以下者另加米贴6元。1942年10月起,各级公务员一律增发免费公粮。本县职员每月每人免费发给稻谷1.2石(折合129.6市斤),军警工役每人每月稻谷6市斗。此后,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仅依靠这微薄的免费公粮得免于枵腹,至于法币薪俸仅相当于一包香烟的价值,因此,低级公务员无不叫苦连天,有权势的机关主管吃空缺、贪污舞弊之风普遍滋长。
  建国后的县级国家机关干部工资,在1955年以前分三种形式:—是包干制,仍沿解放战争时的工资标准,干部的膳食按等级分大中小灶,县级干部吃中灶,一般干部吃大灶,服装统由国家发给,另外按月发给零用津贴费,县级干部还有儿童保育、妇女卫生、老年亲属补助,本县享受这种待遇的是随军南下干部;二是供给制,是按30个等级工资分计值(每一工资分按当时的食米0.8斤,白棉布0.2尺,植物油0.05斤,食盐0.02斤,煤2斤的物价计值);三是工资制,按30个等级按月发给人民币。1956年取消上述三种不同待遇,一律实行全国统一的工资标准,行政干部仍定30级。县级从15级的117.6元逐级递减至30级22元;中学教师从1级的141.5元,逐级递减至10级的40.5元;小学教师从1级的82元,逐级递减至11级的25元;县级卫生技术人员,从8级的129.5元,逐级递减至21级的27.5元。以后在1971、1977、1979年作过提级调整,并增发粮食、副食补贴及附加工资(附加工资后来在调资中逐渐取消)。1981、1982两年对工资偏低的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体育、科技等部门的干部,按工龄和贡献提升一至二级。1985年7月起,废除1956年所定的工资标准,实行工资改革,按基础工资39元加职务等级工资和工龄工资(每年工龄增0.5元)。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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