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820 |
颗粒名称: | 第六节 工资 |
分类号: | F249.275.64 |
页数: | 3 |
摘要: | 宋、明时期,按正、从1—9品18等定俸禄,以米、帛实物计俸,或折给钱钞,至清代后期改以纹银作标准,称俸银。清同治时期,本县各衙官吏和杂役的年俸银为: 知县,45两; 教谕、训导,各40两; 典史、巡检,各31.52两; 县署的门子、皂隶、马快、禁卒、库子、轿伞夫、斗给等,各5.9两;仵作,3.9两;马夫,6两; 典史衙的皂隶,各6两; 巡检司的皂隶,各4两;引兵,各1.8两; 儒学的斋夫,各13两; 吹鼓手,各4.9两; 铺司兵,各5.4两; 民壮,各5.23两。此后,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仅依靠这微薄的免费公粮得免于枵腹,至于法币薪俸仅相当于一包香烟的价值,因此,低级公务员无不叫苦连天,有权势的机关主管吃空缺、贪污舞弊之风普遍滋长。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工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