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下属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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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2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下属机构
分类号: D625.564
页数: 2
摘要: 民国元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民国1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民国20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全县在区以下成立了30个联保办事处,内设联保主任,划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民国30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下属机构

内容

民国元年(1912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
  民国18年(1929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县组织法)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
  民国20年(1931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全县在区以下成立了30个联保办事处,内设联保主任,划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全县设5个区,30个联保,194保,1504个甲。
  民国30年(1941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表3—13 乐安县民国时期县长录 (续上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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