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23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下属机构 |
分类号: | D625.564 |
页数: | 2 |
摘要: | 民国元年,县以下行政机构设有城区、东区、南一区、南二区、西区和北区等六个区。各区建立保卫团。区以下仍沿都图制。民国18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时,本县县以下行政机构仍维持原状。民国20年当时陆、海、空军总司令南昌行营颁发保甲条例,废除各县县以下自治制度,建立保甲组织。全县在区以下成立了30个联保办事处,内设联保主任,划10户为1甲;10甲为1保;6—12保为1联保;以6个联保为1个区。民国30年奉令实行新县制后,将5个区公所改为区署,设区长、区指导员、区队附、书记、区丁等;将联保办事处改为乡(镇)公所,设乡(镇)长、干事、书记及乡丁等。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下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