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直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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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72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直属机构
分类号: D625.564
页数: 2
摘要: 本县在民国元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民国3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赋。民国15年奉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内部设民政、财政、教育三科和警佐室。民国17年教育科一度扩升为局,不久仍改科;并增设建设科。民国26年,本县县政府设承审员。第二年成立司法处,裁撤承审员。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民国35年为统一征收中央、省、县三级税收,撤经征处改设税捐稽征处。民国37年设立“戡乱”建国委员会。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直属机构

内容

本县在民国元年(1912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各科设科长,各课设课长。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
  民国3年(1914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赋。并设置县保卫团。
  民国15年(1926年)奉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内部设民政、财政、教育三科和警佐室。
  民国17年(1928年)教育科一度扩升为局,不久仍改科;并增设建设科。各科设科长、科员、事务员及录事等。设警察所(后扩为局),裁撤警佐室;原库粮房改为经征处;撤去县保卫团,组编县靖卫团。
  民国19年至22年(1930—1933年),全县有百分之八十的地区建立了苏维埃红色政权,在民国20年(1931年)县政府成立了用以对抗乐安苏区革命活动的所谓“乐安县‘清乡’善后委员会”及“乐安县‘匪灾’善后委员会”。
  民国26年(1937年)7月,抗日战争爆发后,在县政府增设兵役股;县靖卫团改为民众自卫大队。
  民国26年(1937年),本县县政府设承审员。第二年成立司法处,裁撤承审员。县长兼检察官。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
  民国30年(1941年),实行“新县制”,县政府办事机构由原设四科一室逐步扩大为七科五室,即: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军事、社会、粮食等七科和秘书、会计、统计、户籍、合作等五室;县政府外部增设县训所、卫生院、民众教育馆;原民众自卫大队更名为保安警察大队。
  民国35年(1946年)为统一征收中央、省、县三级税收,撤经征处改设税捐稽征处。
  民国37年(1948年)设立“戡乱”建国委员会。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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