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乐安县志》 图书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722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直属机构 |
分类号: | D625.564 |
页数: | 2 |
摘要: | 本县在民国元年废“县署”,设“县公署”;改“知县”为“知事”;废除原县署中的三班六房和师爷的设置,改设刑民、钱谷两科及财务、实业、教育三课。县公署外部设有典史衙。民国3年,财务、实业课分别并入刑名、钱谷科;教育课改为劝学所,增设库粮房掌管田赋。民国15年奉令改“县公署”为“县政府”;改“知事”为“县长”。县政府内部设民政、财政、教育三科和警佐室。民国17年教育科一度扩升为局,不久仍改科;并增设建设科。民国26年,本县县政府设承审员。第二年成立司法处,裁撤承审员。司法处独立行使审判权。民国35年为统一征收中央、省、县三级税收,撤经征处改设税捐稽征处。民国37年设立“戡乱”建国委员会。 |
关键词: | 乐安县 地方史志 直属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