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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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乐安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332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人口
分类号: C924.255.64
页数: 8
摘要: 据《江西通志》、《江西统计》等资料记载,乐安人口在清代乾隆、嘉庆年间较为兴旺,总数为22—23万之间。从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间略有减少。民国初期有所回升。至民国35年、36年,乐安县人口锐减至9万左右。第一节人口变化一、历代人口据《江西通志》载:乐安县清乾隆四十七年有55749户,228623丁;清嘉庆十七年有56287户,233385丁;清道光元年有56733户,236044丁;清咸丰元年有55648户,227701丁;清同治八年有55631户,227670丁。最高年龄94岁,女2人。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其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未能得到贯彻。
关键词: 乐安县 地方史志 人口

内容

据《江西通志》、《江西统计》等资料记载,乐安人口在清代乾隆(1782年)、嘉庆(1812年)年间较为兴旺,总数为22—23万之间。从咸丰六年至同治三年间(1856—1864年)略有减少。民国初期有所回升。至民国35年、36年,乐安县人口锐减至9万左右。
  第一节人口变化一、历代人口据《江西通志》载:乐安县清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有55749户,228623丁;清嘉庆十七年(1812年)有56287户,233385丁;清道光元年(1821年)有56733户,236044丁;清咸丰元年(1851年)有55648户,227701丁;清同治八年(1869年)有55631户,227670丁。
  另据《江西年鉴》载:民国5年(1916年)本县有48787户,236636人;民国20年(1931年)有185460人;民国24年(1935年)有27630户,116833人;民国30年(1941年)有19239户,98560人,其中男性48311人,女性50249人;民国32年(1943年)有19067户,97000人;民国35年(1946年)有20619户,90308人;民国36年(1947年)有20751户,90046人。
  建国后,社会秩序安定,生产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普遍提高,加之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人口迅速增加。1949年仅101301人,1969年超过20万人,1975年达25万人以上,1980年已达28万余人,1985年末全县人口已达289576人。
  表1—8 建国后乐安县几个年份人口比较表单位:万二、人口分布 1985年底,本县有57713户,28.9576万人。是年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120人,其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1—9 1985年乐安县人口分布状况表单位:人第二节人口结构一、年龄、性别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统计,本县的人口、性别、年龄状况是:全县4岁以内的幼儿32694人,其中男16759人,女15935人;5—17岁的少儿107473人,其中男55451人,女52022人;18—59岁的青壮年124122人,其中男66262人,女57860人;60岁以上的老人18815人,其中男8511人,女10304人。最高年龄94岁,女2人。
  表1—10 乐安县人口年龄、性别状况表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 二、职业状况本县从事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1985年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4%。
  表1—11 乐安县在业人口的职业状况表 (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 三、文化程度据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除去0—5岁学前儿童41692人外,在241412人中,大学毕业的有805人,大学肄业的58人,高中文化14976人,初中文化32918人,小学文化101398人。
  12岁以上人口有190177人(男99340人,女90837人),文盲半文盲72276人(其中男22756人,女49520人),占12岁以上人口的38%(其中男22.9%,女54.52%)。
  四、民族、姓氏 (一)民族本县历来以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但先后有畲族等少数民族迁入定居。
  据全国第一、第二及第三次人口普查和1985年的补充调查资料,本县共有畲族、回族、壮族、满族,苗族、蒙古族、土家族、布依族、高山族、侗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共计212户,1023人(含中央驻县矿厂),占全县人口总数3.7%,分布在县内4个镇和6个乡。
  表1—12 乐安县少数民族分布状况表 (1985年) (二)姓氏据1985年本县各乡(镇)姓氏调查资料,全县共有218种姓氏,以笔画为序,排列如下: 丁、刁、干、万、马、于、习、孔、支、毛、邓、尹、计、韦、王、方、元、戈、古、邝、左、帅、叶、卢、史、田、石、冯、白、艾、龙、付、甘、 乐、平、皮、兰、申、宁、包、尧、仲、许、刘、庄、孙、邢、邬、全、光、伍、江、任、汤、朱、陆、过、华、吕、毕、成、寻、阮、关、纪、邦、危、吉、李、沙、苏、余、肖、杨、闵、邵、辛、汪、杜、宋、何、巫、邹、张、吴、孟、陈、严、应、时、沈、邱、花、季、具、官、庞、易、罗、武、郑、林、屈、范、参、单、周、金、郏、欧阳、饶、侯、项、将、姚、赵、胡、姜、贺、娄、柳、祝、施、部、钟、郝、胥、洪、查、浓、俞、郗、骆、涂、卿、夏、高、唐、凌、敖、郭、袁、席、顾、晏、倪、钱、徐、殷、桂、莫、陶、翁、聂、雪、清、康、崔、梅、符、曹、龚、谌、梁、鹿、盛、常、章、黄、勒、游、揭、蒋、温、韩、童、葛、彭、程、舒、谢、董、嵇、焦、曾、惠、傅、储、湛、褚、源、简、福、楼、阙、勤、腾、鄢、赖、雷、詹、裘、蔡、廖、管、熊、翟、谭、裴、缪、薛、潘、颜、樊、黎、魏、戴、鞠。
  五、婚姻状况据1982年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本县20岁以上的人口为129938人,男68425人,女61513人。其中未婚的10191人,男7762人,女2429人。有配偶的106726人,男55735人,女50991人;丧偶的11657人,男3681人,女7976人;离婚独身的1364人,男1247人,女117人。
  第三节计划生育一、机构建国前,本县与各地一样,人们的生育是无计划的。建国后,于1964年成立了县计划生育办公室,附设在县卫生局,只设1人负责日常工作,1965年与县妇幼保健站合并。1968年机构瘫痪,工作停顿。1975年正式建立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仍附设于县卫生局)。1980年机构扩大,始另设办公地点。
  二、晚婚、优生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成立后,为了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开展晚婚优生。一般要求男子25周岁,女子23周岁结婚。1973年贯彻计划生育“晚、稀、少”的原则,1974年进一步号召青年实行晚婚,并规定男女双方实行晚婚者各增加婚假15天;对于晚育者可增加产假34天。并规定男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结婚,对少数未办手续结婚或同居者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教育措施。在婚前检查时,发现各种原因引起的重度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或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者均不准结婚等办法,以达到优生的目的。
  三、节制生育 1956年国务院下达了要控制人口出生率的指示后,本县积极开展了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其后因“文化大革命”的干扰,节制生育的宣传工作未能得到贯彻。1980年10月党中央发出了关于大力提倡奖励终身只生一胎的夫妇的《公开信》和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了11号文件后,本县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参加计划生育的人数逐年增加,由1979年不到10000人增至1985年的69909人之多。
  表1—13 乐安县1972—1985年节制生育情况表

知识出处

乐安县志

《乐安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本县志记载介绍了宋代1149年至1985年以来的,有关了乐安县的所有地方史志内容。包括地理、经济、文化、军事、社会、文化、人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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