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101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东乡县的退、离休制度 |
| 分类号: | F241.34 |
| 页数: | 2 |
| 页码: | 390 |
| 摘要: | 1972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凡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退休。去世时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 |
| 关键词: | 东乡县 退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