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东乡县的退、离休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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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10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东乡县的退、离休制度
分类号: F241.34
页数: 2
页码: 390
摘要: 1972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凡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退休。去世时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
关键词: 东乡县 退休制度

内容

1972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凡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因公致残退休工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计发,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
  1978年起,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时,可同时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列入国营企业编制。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职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1980年以后,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参照国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1982~1984年,全县共有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496人,国营农业企业退休职工338人,国营企业退职工人19人,县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242人。
  遵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开始办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的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退休金标准、退休后待遇、补员及干部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退职规定相同。1978~1985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870人,其中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43人;退职干部有198人。
  1982年4月,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老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离休金标准,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100%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老干部去世,按规定标准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迄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107人,其中县级4人,局级3人,副局级12人;一般干部88人;享受地级待遇的2人,享受县级待遇的28人。
  为了做好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4年7月县委组织部设立了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4月改为老干部局。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门拨房屋两栋,创办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订有各种报纸15份,杂志36种,购置康乐球、乒乓球、象棋、围棋、弹子球、麻将、扑克等文化娱乐用品,供老干部进行文娱活动;还先后组织老干部到井岗山、北京等地旅游;1984年,举行了老干部冬季长跑;1985年,选拔了部分老干部参加抚州地区老年人运动会。每逢春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迎春茶话会,赠送贺年礼品,向老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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