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100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东乡县的职工福利 |
| 分类号: | D412.66 |
| 页数: | 2 |
| 页码: | 389 |
| 摘要: | 民国时期,公务人员和私营工商业的职工,遇有生、老、病、死、残等情况,国家和业主很少给予物质帮助。衰老病残难以坚持工作者,业主就会无偿解雇。建国后,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从1952年开始,先后享受公费医疗、病假、生育、死亡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待遇。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经费,1953~1965年共8.1万元;1980~1981年为4.1万元;1985年为4.08万元。 |
| 关键词: | 东乡县 职工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