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乡县的职工福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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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1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东乡县的职工福利
分类号: D412.66
页数: 2
页码: 389
摘要: 民国时期,公务人员和私营工商业的职工,遇有生、老、病、死、残等情况,国家和业主很少给予物质帮助。衰老病残难以坚持工作者,业主就会无偿解雇。建国后,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从1952年开始,先后享受公费医疗、病假、生育、死亡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待遇。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经费,1953~1965年共8.1万元;1980~1981年为4.1万元;1985年为4.08万元。
关键词: 东乡县 职工福利

内容

民国时期,公务人员和私营工商业的职工,遇有生、老、病、死、残等情况,国家和业主很少给予物质帮助。衰老病残难以坚持工作者,业主就会无偿解雇。
  建国后,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从1952年开始,先后享受公费医疗、病假、生育、死亡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待遇。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营企业直接支付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因病或其他原因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产假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等;按不同工种分别发给岗位津贴费、高温作业费、井下补助费、寒暑保健费、保健营养费和劳保用品。
  1958年,开始贯彻执行职工探亲假制度,适当解决了远离家乡、夫妻分居和职员同家探亲的困难。1981年3月,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关于职工探探亲待遇的规定》,于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为220 天,已婚者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集体福利设施,全县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有公共食堂;60年代起,兴办县幼儿园,中央、省、地属驻县企业和县商业系统自办了托儿所和幼儿园,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双职工子女的教养问题;多数工矿企业办有浴室、理发室、医疗室等集体福利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互助储金会,以解决干部、职工临时困难的借支问题。
  职工困难补助。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经费,1953~1965年共8.1万元;1980~1981年为4.1万元;1985年为4.08万元。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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