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97 |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东乡县的工资福利 |
| 分类号: | F249.24 |
| 页数: | 7 |
| 页码: | 385 |
| 摘要: | 据旧志载,清县署官吏级俸: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均正八品,年俸银各40两;典史,未入流,年俸银31两5钱2分。县丞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皂隶4名,工食银24两;马夫1名,工食银6两;典史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儒学项下,门子2名,工食银14两4钱;斋夫3名,工食银36两。民国初,县公署官员级俸,缺资料。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奉命,对职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在全国统一安排下,取消了“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原则,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工资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