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东乡县的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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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97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东乡县的工资福利
分类号: F249.24
页数: 7
页码: 385
摘要: 据旧志载,清县署官吏级俸: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均正八品,年俸银各40两;典史,未入流,年俸银31两5钱2分。县丞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皂隶4名,工食银24两;马夫1名,工食银6两;典史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儒学项下,门子2名,工食银14两4钱;斋夫3名,工食银36两。民国初,县公署官员级俸,缺资料。民国26年,抗日战争爆发,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奉命,对职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在全国统一安排下,取消了“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原则,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
关键词: 东乡县 工资福利

内容

第一节工资据旧志载,清县署官吏级俸:知县为正七品,年俸银45两;县丞、教谕、训导均正八品,年俸银各40两;典史,未入流,年俸银31两5钱2分。
  县署官员下属役差年工食银:知县项下,门子2名,工食银11两8钱;皂隶14名,工食银82两6钱;仵作1名、学习仵作2名,工食银共11两8钱;马快8名,工食银47两2钱;民壮15名,工食银88两5钱;看监禁卒7名,工食银41两3钱;轿伞扇夫7名,工食银41两3钱;库子4名,工食银23两6钱,斗级4名,工食银23两6钱。县丞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皂隶4名,工食银24两;马夫1名,工食银6两;典史项下,门子1名,工食银6两。皂隶4名,工食银24两;马夫1名,工食银6两。儒学项下,门子2名,工食银14两4钱;斋夫3名,工食银36两。
  民国初,县公署官员级俸,缺资料。民国26年(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物价不断上涨,县政府奉命,对职员实行生活津贴制度,标准因物价上涨程度而异。
  民国30年(1941年)9月起,各级职员月薪50元以下者,津贴40元;50~100元者,津贴30元;101~200元者,津贴20元;200元以上者,不子津贴(俸额为法币,下同)。
  民国31年(1942年)10月起,职员月薪基本数90元,依薪加2成;警士基本数30元,工役基本数28元,均不加成。
  民国33年(1944年)1月起,职员月薪基本数400元,依薪加10成;警士基本数100元,不加成。5月起,职员月薪基本数700元,依薪加20成;警士基本数150元,不加成。
  民国34年(1945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县长,简任5~8级及荐任6级,俸薪520~300元;秘书,荐任6~12级或委任5级,俸薪300~130元;助理秘书,委任1~7级,俸薪200~110元;科长、区长、警佐,委任1~5级,俸薪200~130元;督学、指导员,委任2~7级,俸薪180~110元;科员、区指导员,委任4~10级,俸薪140~80元;技士,委任1~7级,俸薪200~110元;技佐,委任4~9级,俸薪140~90元;巡官、事务员,委任8~16级,俸薪100~55元。
  民国37年(1948年),6月起,公务人员月薪基本数100万元,依薪加4000倍;工役基本数60万元,不加成。
  民国38年(1949年)3月,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第二次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
  国民政府行政院第二次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表18-1 单位:元(金圆券) 民国37年(1948年)8月,国民政府决定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各地通货膨胀,物价暴涨,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在行政院第二次修正暂行文官官等官俸标准未颁布前,县内已将公务人员俸薪,改金圆券为按月发给稻谷、布匹等实物,当时一般职员和中、小学教员月俸折发稻谷2~5石。
  解放初期,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县内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同时并存:(1)对接管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公务人员和职工实行“原职、原薪”政策(“原薪”以1949年5月解放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折合大米计发工资),当时,每人月工资合大米90~300斤不等;1952年开始,由单一的大米改为含有米、布、油、盐、柴五种实物的“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一般分值为人民币0.22元左右,每人月工资额人民币20~50元不等。(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实行战争时期的供给制,按规定标准供给膳食、棉被、棉衣、单衣、蚊帐等主要生活用品,每人每月发给零用钱人民币6元;双职工生育小孩,国家负担保姆抚养费。
  1952年进行第一次工资改革,按照新的工资制度,工人开始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工资标准的高低,级差的大小,根据各产业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劳动条件等确定,新工资仍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每月按工资分所含五种实物价格的变动而调整。同时,建立了计件工资和奖励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改供给制为包干制,按职务评定等级,按月发给等级工资,包干个人吃、穿、用开支,超支不补,双职工生育子女,保姆抚养费仍由国家负担。1955年下半年,包干制干部全部改为工资制,结束了供给制与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6年进行第二次工资改革。在全国统一安排下,取消了“工资分”,实行货币工资制。国家统一制定了工人八(七)级工资制标准和干部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以及岗位制等工资标准。东乡届三类工资区;1980年9月起调整为四类工资区;1985年7月起,又提高为五类工资区。行政13~17级县级干部月工资额:3类地区143~91元;4类地区147~93.5元;5类地区151~96.5元。行政17~21级区级(科、局级)干部月工资额:3类地区91~57元;4类地区93.5~59元;5类地区96.5~60.5元。行政21~26级一般干部月工资额:3类地区57~30元;4类地区59~31元;5类地区60.5~32元。行政26~28级勤杂人员月工资额:3类地区30~25.5元;4类地区31~26元;5类地区32~27元。
  1963年,对工矿企业低工资职工进行了工资调整,升级面40%。
  1972年调整工资,继续解决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即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和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各增加一级工资。
  1977年调整工资,重点解决工作多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工资,即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各增加一级;其余职工(不含17级以上干部)升级面为40%,重点解决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四级工。这次工资调整,全县升级人数为3065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0755元。
  1978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2%,主要解决个别成绩优异而工资偏低的职工。全县升级人数为132人,每月增加工资额818.3元。
  1979年调整工资,升级面为40%。这次升级强调按照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经过考核择优升级,反对平均主义。全县升级人数为3426人,每月增加工资额23186.58元。
  1981年,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三个部门调整工资,普遍升一级,少数优秀骨干升两级。同时调整了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标准,即中小学教师、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提高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县升一级的有1404人,升两级的有85人,每月共增加工资额9828.92元。
  1982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重点是中级知识分子,一般增加两级;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升一级,十级以上干部不升级;公、检、法基层干警实行了新的工资标准。这次调资升一级的有1478人,升两级的有79人,每月共增加工资额9707.55元。
  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继续贯彻给中级知识分子较多地增加工资的原则,企业内部实行了“两个挂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与职工个人劳动成果挂钩)、“一个浮动”(浮动升级)。增资来源,采取国家增拨与企业自筹相结合的办法,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全县调资升级人数5386人,每月增加工资额35480.69元。
  1985年进行第三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以职务工资为主的原则,干部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企业单位继续贯彻“两个挂钩”、“一个浮动”的原则进行工资改革。通过这次工资改革,国家机关干部每人月平均工资增加18.97元,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增加17.83元,国营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工资增加18.04元。
  奖励制度,1963年7月开始,全县工商、金融企业按季度发放职工综合奖金,提取奖金率为企业职工标准工资的6%。1966年5月16日起,季度综合奖金改为附加工资;1976年10月起,取消附加工资,恢复奖金制,从企业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按月给职工评发奖金,平均每人年得奖金额不超过2~3个月的工资额。
  津贴制度:1964年起,粮食销价先后两次调高,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粮食差价补贴;1979年,调整工资后,将原来不同额的粮食差价补贴,统一定为每个干部职工每月3元;1980年9月,东乡由三类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以增加地区差工资冲销四分之一的粮价补贴。
  1980年,肉、禽、蛋等主要副食品销价调高,国家对干部、职工实行副食品差价补贴,每人每月补贴金额5元。
  1981年开始,对中小学教师,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度,中学班主任每人每月津贴6元,小学津贴5元。不当班主任不予津贴。
  1985年工资改革后,国家对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凡教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津贴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津贴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津贴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津贴10元。借调和调离的教师,不予津贴。
  县属集体企业,参照国营企业工资调整和改革的政策原则,结合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经济能力,增加了职工工资,相应实行了奖励和津贴制度。
  30多年来,经过多次工资调整和改革,全县干部职工工资水平的变化情况如下: 县属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1958年每人月平均工资为31.24元,1979年为42.51元,1985年为69.76元;教职工每人平均月工资,1958年小学为34.25元,中学为46.75元;1979年中、小学教职工平均工资为41.29元;1985年,小学为72.71元,中学为81.44元。二轻工业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1954年每人平均月工资为24.5元,1956年为31.2元,1981年为52.5元,1985年为72.86元。
  第二节劳动保护民国时期,受雇于业主的工人、学徒及卖劳力者,劳动条件低劣,生产无章可循,伤亡事故时有发生,劳动安全毫无保障。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再视劳动保护工作,县劳动局配有专职劳动保护干部,工业主管部门及厂矿企业设置了安全生产科,车间设安全小组,班组配安全员;每台工业锅炉有安全监督员,并分别建立了操作规程、机器保养、防火防毒、工业卫生、工人健康检查等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使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有了基本保障。
  “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规章制度和安全机构遭到破坏,劳动保护工作陷于混乱状态,伤亡事故时有发生。1971~1973年,三年中仅刘家岭煤矿因工伤事故而死亡者3人。
  1976年粉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全县工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了“调整、整顿、改革、提高”的方针,以及中央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状况有明显好转。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工程的劳动保护措施实行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企业伤亡事故明显下降。1978~1985年,八年中全县厂矿企业工伤事故仅死亡8人,受伤2人。
  但1982年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很快,多数企业的生产场所狭小而陈旧,设备简陋,职工缺乏安全训练,生产上的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
  第三节职工福利民国时期,公务人员和私营工商业的职工,遇有生、老、病、死、残等情况,国家和业主很少给予物质帮助。衰老病残难以坚持工作者,业主就会无偿解雇。
  建国后,国家实行劳动保险制度,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从1952年开始,先后享受公费医疗、病假、生育、死亡抚恤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项待遇。
  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营企业直接支付职工因公负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因病或其他原因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病假、产假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等;按不同工种分别发给岗位津贴费、高温作业费、井下补助费、寒暑保健费、保健营养费和劳保用品。
  1958年,开始贯彻执行职工探亲假制度,适当解决了远离家乡、夫妻分居和职员同家探亲的困难。1981年3月,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关于职工探探亲待遇的规定》,于部、职工探望配偶的假期由原每年12天改为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为220 天,已婚者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20天。
  集体福利设施,全县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都有公共食堂;60年代起,兴办县幼儿园,中央、省、地属驻县企业和县商业系统自办了托儿所和幼儿园,解决了机关、事业单位双职工子女的教养问题;多数工矿企业办有浴室、理发室、医疗室等集体福利设施;机关、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互助储金会,以解决干部、职工临时困难的借支问题。
  职工困难补助。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用于干部、职工的困难补助经费,1953~1965年共8.1万元;1980~1981年为4.1万元;1985年为4.08万元。
  第四节退、离休制度 1972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施工人退休制度。凡连续工龄满10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或经医院证明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准予退休。退休后,每月按规定标准发给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去世时按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费和家属补助费。
  1978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人退休金新标准,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按本人标准工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60%计发。因公致残退休工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90%计发,并酌发护理费;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工资90%发给。
  1978年起,国营企业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时,可同时申请一个子女补员,列入国营企业编制。
  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营企业职工,准予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
  1980年以后,有条件的县办集体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参照国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1982~1984年,全县共有国营工商企业退休工人496人,国营农业企业退休职工338人,国营企业退职工人19人,县办集体企业退休职工242人。
  遵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1978年开始办理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的退休工作,干部退休条件、退休金标准、退休后待遇、补员及干部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退职规定相同。1978~1985年,全县共有退休干部870人,其中副局级以上退休干部43人;退职干部有198人。
  1982年4月,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老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离休金标准,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100%发给。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工作的,按离休前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离休老干部去世,按规定标准发给安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助费等。
  迄至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老干部107人,其中县级4人,局级3人,副局级12人;一般干部88人;享受地级待遇的2人,享受县级待遇的28人。
  为了做好退、离休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1984年7月县委组织部设立了老干部办公室,1985年4月改为老干部局。县委、县人民政府专门拨房屋两栋,创办了老干部活动中心,订有各种报纸15份,杂志36种,购置康乐球、乒乓球、象棋、围棋、弹子球、麻将、扑克等文化娱乐用品,供老干部进行文娱活动;还先后组织老干部到井岗山、北京等地旅游;1984年,举行了老干部冬季长跑;1985年,选拔了部分老干部参加抚州地区老年人运动会。每逢春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亲自主持召开退休离休老干部、职工迎春茶话会,赠送贺年礼品,向老干部、职工表示慰问,听取他们的意见。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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