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东乡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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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8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东乡县的救济
分类号: C913.7
页数: 2
页码: 372
摘要: 第一节灾害救济明、清时期,县内灾害赈济缺资料。民国元年,县境久旱不雨,夏粮歉收,县公署呈报省都督,要求免征钱粮,拨款救灾;经派员访察,灾情属实,批准粮赋“征三免七”。民国23年,夏秋大旱,早稻基本无收,中稻减产七成。省政府批准核减本年田粮税,并向灾区发放了一批救济米。据33年累计,共发放救灾款336.85万元,灾情减免公粮3000多万斤。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人民纷纷内逃。县设难民收容所,对过境难民,按省政府规定数额发给粮钱给养。收容资遣县城临近铁路线,公路四通八达,经常有盲目流窜和乞讨的外籍人员入境,影响社会治安。到1981年止,21年累计收容资遣外流人员15768人,平均每年资遣750人。
关键词: 东乡县 救济

内容

第一节灾害救济明、清时期,县内灾害赈济缺资料。
  民国元年(1912年),县境久旱不雨,夏粮歉收,县公署呈报省都督,要求免征钱粮,拨款救灾;经派员访察,灾情属实,批准粮赋“征三免七”。
  民国23年(1934年),夏秋大旱,早稻基本无收,中稻减产七成。省政府批准核减本年田粮税,并向灾区发放了一批救济米。
  1949年,受国民党军队骚扰,兼之旱灾严重,当年农业歉收;次年青黄不接,发生饥荒。1950年,人民政府把救灾度荒,恢复生产作为当时农村工作的中心。发动农民向地主减租减息,清理公产积谷和粮仓;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并在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中开展“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运动,支援灾区人民渡过饥荒;同时,政府给予必要的扶助。1951年全县发放各种贷款2.89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发放救灾款1.4亿元(旧人民币),救灾粮46.6万斤。
  1953~1985年,县境多数年份遭受程度不同的水旱灾害,灾区干部和人民开展了以生产自救为主的抗灾斗争,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支援灾区恢复生产。据33年累计,共发放救灾款336.85万元,灾情减免公粮3000多万斤。
  1954、1973、1982年三年大水,1978年大旱,1983年大风,是33年来县内五个大灾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都带领干部和医务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抗灾保收和安置工作。五年共发放救灾款165万元。
  第二节社会救济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金库按48人列支,拨给东乡县救济孤贫经费1752元(法币),平均每人年支36.5元。
  民国32年(1943年),县设赈济会,对县城孤老病残者,发给适量救济。孤儿免费上学;病者免费治疗;死者酌发埋葬费。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人民纷纷内逃。县设难民收容所,对过境难民,按省政府规定数额发给粮钱给养。
  民国35年(1946年),抗日战争已获胜利,为休养生息,奉令免征田赋一年。是年,中国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分发给东乡县一批救济物资,计旧衣服2440件;面粉8064公斤;牛奶1824罐;以及杂粮、蔬菜种籽等物。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工作,贯彻“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城乡社会贫困户,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救济,由乡村组织群众评议,列为救济对象,发给适当救济。1952~1985年,34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15.88万元,其中城镇占8.53%。
  定期定量救济自1981年起,对农村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长期生病,不符合“五保”条件的特殊困难户,对城镇无条件安排就业的孤老病残贫民,都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定额发给救济款4~8元不等。1982年,农村享受此项救济者1046户5121人;年支救济款6.6万元。城镇享受此项救济者89户,267人;年支救济款1.3万元。
  扶助贫困户脱贫根据互助互济和国家扶助的原则,县民政局对农村贫困户进行了扶助脱贫工作。1983年,重点扶贫115户,发放无偿扶助金1.7万元;1984年,重点扶贫192户,发放无偿扶助金2.18万元。到1985年,全县有扶贫户102户,收入普遍增加,已脱离了贫困户行列。
  收容资遣县城临近铁路线,公路四通八达,经常有盲目流窜和乞讨的外籍人员入境,影响社会治安。1961年,县民政局设立收容资遣站,对流入的外籍人员按其原籍方向发给到邻县车站的车票和所需膳食费,逐站遣回原籍。到1981年止,21年累计收容资遣外流人员15768人,平均每年资遣750人。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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