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84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东乡县的复退军人安置 |
| 分类号: | D632 |
| 页数: | 1 |
| 页码: | 371 |
| 摘要: | 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三年、四年、五年,服役期满退伍还乡。安置后,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乡、村帮助解决为主,辅之以政府必要的补助。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军人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