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乡县的复退军人安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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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8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东乡县的复退军人安置
分类号: D632
页数: 1
页码: 371
摘要: 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三年、四年、五年,服役期满退伍还乡。安置后,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乡、村帮助解决为主,辅之以政府必要的补助。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关键词: 东乡县 军人安置

内容

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
  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三年、四年、五年,服役期满退伍还乡。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原属农业粮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原属商品粮户口或城镇下放知识青年的退伍军人、三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荣立三等军功以上,以及有八年以上军龄的退伍军人,根据“机关企业用人,优先录用复退军人”的原则,在城镇安置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1950~1982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840人,其中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431人,安置在工矿企业的1665人,安置在社办企业的394人。1983~1985年,共接受退伍军人841人,其中安置在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23人;原属农业粮户口的退伍军人518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少部分安置在乡办或村办企业。
  安置后,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乡、村帮助解决为主,辅之以政府必要的补助。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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