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83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东乡县的优待抚恤 |
| 分类号: | D632 |
| 页数: | 2 |
| 页码: | 369 |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对民国29年2月1日以前入伍的出征军人家属,普通兵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远征军每人发给安家费200元。民国34年,全县筹集征属优待谷17692石,发放给出征军人家属2818户;对参加青年志愿军的军人家属,当年每户发给安家费6000元,零用费3000元。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烈属、军属、荣誉、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同志的优待抚恤工作。是年,全县在职残废军人有116人,全年发放残废金9052元;农村残废军人有58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4186元。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优抚对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30年来,全县先后召开了11次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革命老同志代表会议。 |
| 关键词: | 东乡县 优待抚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