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东乡县的拥军优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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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8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东乡县的拥军优属
分类号: D632
页数: 3
页码: 369
摘要: 第一节优待抚恤民国时期,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对民国29年2月1日以前入伍的出征军人家属,普通兵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远征军每人发给安家费200元。民国34年,全县筹集征属优待谷17692石,发放给出征军人家属2818户;对参加青年志愿军的军人家属,当年每户发给安家费6000元,零用费3000元。民国35年,按江西省军管区司令部规定,对本年度征集入伍的新兵,每人发给安家费2万元。是年,全县在职残废军人有116人,全年发放残废金9052元;农村残废军人有58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4186元。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关键词: 东乡县 拥军优属

内容

第一节优待抚恤民国时期,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对民国29年(1940年)2月1日以前入伍的出征军人家属,普通兵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法币,下同),远征军每人发给安家费200元。
  民国34年(1945年),全县筹集征属优待谷17692石,发放给出征军人家属2818户;对参加青年志愿军的军人家属,当年每户发给安家费6000元,零用费3000元。
  民国35年(1946年),按江西省军管区司令部规定,对本年度征集入伍的新兵,每人发给安家费2万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烈属、军属、荣誉、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同志的优待抚恤工作。
  追恤 1950年、1956年,对全县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先后两次进行了普查、登记、核实工作。追认了在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烈士87人,对83户烈士家属发放了追恤费6225元;追认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2名;被评为三等残废的荣誉军人,每人发给光荣纪念证和抚恤金30元。
  代耕 1950~1955年,在土地私有、分散劳动的情况下,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土地耕作,采取“大包耕、小包耕、帮工制”三种代耕形式给予优待。全县享受土地代耕的军属、烈属、革命残废军人,1950年有201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2.3%;1955年有430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7.1%。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取消土地私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土地耕作,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即以全社每年人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评定优抚对象应得的优待劳动日数,由公社或大队负担,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中等社员的水平。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1956年有456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7.1%;1980年有1470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6.7%(每个劳动日工分10分)。
  优待金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优待标准:户平优待金额350元左右,比原来享受优待劳动日金额提高50%以上。全县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1983年有812户,全年优待金额为243160元;1984年有750户,全年优待金额为28.5万元。
  残废金按等级标准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一等残废军人按月发给;二等残废军人按年定标准每半年发给50%;三等残废军人按标准一次发清。从1985年1月起,在职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0%;农村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30%。是年,全县在职残废军人有116人,全年发放残废金9052元;农村残废军人有58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4186元。
  定期定量补助 50年代中期开始,对少数孤老、烈士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将烈士家属原有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金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30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有37人,年发放抚恤金10560元。80年代初,对少数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也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享受此项补助的复、退军人有357人,年发放金额31956元。
  临时困难补助对遭受天灾人祸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全县得到临时补助的,1953年有1165人次,补助金额7108元;1962年有988人次,补助金额16960元;1970年有774人次,补助金额59842元;1978年有2941人次,补助金额67825元;1982年有810人次,补助金额2.83万元。
  医疗补助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在乡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和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者,给予临时补助。60~70年代,经县卫生部门批准,有12名患有严重慢性病的荣誉、复员、退伍军人免费治疗,并护送到地区和省级医院治疗。
  物资补助 1953~1962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分别发放了一批物资补助。计耕牛14头,农具296件,衣、被2824件,其中有1958年重点发放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和游击区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棉被220床,棉衣134件,单衣、裤140套。
  扶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1983年以来,重点帮助少数生活贫困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1984年,全县扶助优抚对象48户,补助金额14120元;到1985年底,已脱贫的优抚对象有28户,其中成为专业富裕户的有9户。
  慰问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江西分团50余人,由周燮衡领队,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据地珀玕乡弄里艾家作了三天访问,除接待老红军、烈属外,还演出了文艺节目,以示慰问。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第五总分团江西分团,到革命老根据地和游击区慰问,倾听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1957年,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老根据地视察团,到老区弄里艾家等地慰问和视察工作。
  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城乡人民和驻军分别开展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军民联欢会。春节前后,各级党政负责人带领各界人民代表,向当地烈属、军属、荣誉军人慰问、送贺年信。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优抚对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30年来,全县先后召开了11次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革命老同志代表会议。
  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
  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三年、四年、五年,服役期满退伍还乡。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原属农业粮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原属商品粮户口或城镇下放知识青年的退伍军人、三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荣立三等军功以上,以及有八年以上军龄的退伍军人,根据“机关企业用人,优先录用复退军人”的原则,在城镇安置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1950~1982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840人,其中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431人,安置在工矿企业的1665人,安置在社办企业的394人。1983~1985年,共接受退伍军人841人,其中安置在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23人;原属农业粮户口的退伍军人518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少部分安置在乡办或村办企业。
  安置后,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乡、村帮助解决为主,辅之以政府必要的补助。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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