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编 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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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78
颗粒名称: 第十七编 民政志
分类号: D632
页数: 13
摘要: 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 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
关键词: 民政 东乡县

内容

第一章选举第一节基层选举民国33年(1944年)11月底,设乡(镇)民代表大会,为基层民意机构。代表的产生,由各保民大会选举,每保2人;全县共选出乡(镇)民代表480名。
  民国36年(1947年),县政府公布由各乡(镇)民代表大会选举乡(镇)长和县参议员,引起了了徐、乐两派大规模的斗争。徐、乐两派的形成,具有深远的历史根源:长林上、下市乐族与徐家塘徐族均与县城毗连;清末开始,乐族以其封建势力垄断县城谷积市场,徐族则与乐族明争暗斗;到民国时期,就明显地形成了以徐兼善为首的徐派,以乐炎初为首的乐派。徐派以国民党上层人物为基础,在县城操纵县党部、参议会,上挂省党部,下连区分部,上挟县政府,下控乡、保长。乐派以社会结社100余人“兄弟会”为基础,在县城机关安插亲信,乡、保广泛结交,培植基层派系力量。是年,在乡(镇)长选举中,两派头目四出活动,拉票竞选,有的利用非法手段挟持代表,以至形成两派各自纠集数以百计人的抢票械斗。无辜农民乐耙仂就是在抢票械斗中丧命;虎墟乡第四保在抢票中将保长和副保长绑架、活埋。这一年的基层选举,受派别斗争的干扰,只有孝岗、长林、军岭等少数乡(镇)得出结果,其余各乡的选举均中途停顿。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年6月开始,全县由点到面分期分批展开了第一次基层选举工作。每期分两个阶段进行:首先进行人口普查和选民登记,然后,协商、酝酿代表候选人,按选区召开选民大会,选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次基层选举于1953年底全面结束。在选举乡(镇)人民代表的基础上,召开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出席首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14人。在选出的代表中,有工人代表9人;农民代表76人;工商界代表7人;各界中的妇女代表17人;其他代表5人。
  1956年、1958年、1962年、1964年、1966年全县先后进行了第二次至第六次基层选举工作,选出二至六届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历届乡(镇、公社)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了历届乡(镇、公社)人民政府或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出席历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文化大革命”期间,第七次基层选举中断。
  1979年7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0年6月,成立县选举委员会,各乡(镇)成立了相应的选举机构,在全县全面开展第八次基层选举工作。根据新《选举法》规定,代表的产生采取组织推荐和群众提名相结合的方法,改等额选举制为差额选举制,代表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二分之一至一倍。
  这次全县基层选举工作,到1980年9月结束,直接由选民选出公社(镇)人民代表2817人;选出出席第八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7人,其中工人代表36人,农民代表212人,知识分子代表40人,干部代表109人,军人代表4人,其他劳动者和少数民族代表6人;在各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一次会议上,选出了镇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1984年,县、乡(镇)两级政府换届。是年4~6月,全县进行了第九届基层选举工作,直接由选民选出乡(镇)人民代表2062人;选出出席第九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8人,其中工人代表16人,农民代表93人,知识分子代表17人,干部代表113人,军人代表7人,其他劳动者和少数民族代表12人。在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九届第一次会议上,选出了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第二节县级选举民国33年(1944年)2月,县行政会议常驻委员会改为县临时参议会,由徐兼善出任议长。
  是年11月底,各乡(镇)设乡(镇)民代表大会,开始筹备第一届县参议会的选举。民国34年(1945年)10月,共选出县参议员22人,其中19个乡(镇)每乡镇1人,职业团体3人;12月29日正式成立县参议会,选出何志道为参议长,韩拔群为副参议长。
  民国35年(1946年),成立县选举事务所,开始国民大会代表的竞选工作。以此为契机,徐、乐两派展开了激烈斗争,两派头目分别到省会南昌活动,争夺候选人;因徐派头目徐兼善、李树芳历任县党部执行委员、书记长,是国民党在东乡的代理人,争夺结果,徐派得胜,省政府批准徐兼善为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李树芳为候补候选人;选举结果,徐兼善当选为东乡县出席国民大会的代表。
  1950年9月18日,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选出主席丁碧岩、副主席杨时民、乐炎初,委员周燮衡、高凤来、顾凤文、赵海卿、董黎明、梁思维、马中、揭汝东、饶兰香、李实、徐文达、张金仁、刘正喜、陈木水,组成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
  1954年3月,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董贤为县长,饶雪贵为副县长,于先一、王世新、曲酬、郭若珊、赵海卿、朱珍、李云和、李春生、周龙、惠敬忠、赵显章、鲁活能、高在阳、周锡龄、贾世英、周益农、俞云娟(女)、吴菊香(女)、颜文生、徐益林、叶居莘为政府委员。
  1954年7月,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出饶雪贵为县长,陈接福、黄兰阶为副县长;并选出饶雪贵、颜文生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5年3月4日,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改为县人民委员会。依法重新选举组成人员,选出县长饶雪贵,副县长陈接福、黄兰阶,委员董贤、袁秀芳(女),叶居莘、曲酬、贾世英、王立才、周全、王师、颜文生;并选出王师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饶雪贵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5年9月26日,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补选赵瀛洲、杨福行、危繁盛、饶均兰(女)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1956年6月20日,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补选吴贵良为县人民法院院长。
  1956年11月27日,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长周全、副县长李桂华、梅登龙,委员王立才、任希文、危慎予、李金华、吴荷竹(女)、周益农、胡宽恭、陈接福、陈芳、张福生、侯长桂、叶居莘、乐式颜、颜文生;并选出吴贵良为县人民法院院长,周全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7年4月9日,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危繁盛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1958年5月10日,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长杨福行,副县长吴贵良、梅登龙,委员王立才、任希文、危慎予、李金华、吴荷竹(女)、熊省三、陈接福、陈芳、张福生、乐式颜、艾正阶、危繁盛;并选出艾馨为县人民法院院长,杨福行、颜文生、龙标桂、况步才、吴飚言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9年2月24日,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危繁盛、乐式颜、周龙为副县长,梁花谋为县人民委员会委员。
  1960年6月8日,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补选吴贵良为县长,张羽鹏为副县长;并选举吴贵良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61年5月20日,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长吴贵良,副县长危繁盛、张羽鹏、高秋生、杨运彪,委员任希文,危慎予、汪长贤、陈芳、吴荷竹(女)、艾正阶、胡克明、胡晓阳、徐先竹、张福生、俞省龙、杨福行、熊省三、颜文生。
  1962年12月2日,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增选副县长梅登龙、赵显章。
  1963年9月1日,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长白纯义、副县长梅登龙、张羽鹏、徐顺喜,委员王珍、何新祥、周明、何友顺、乐观模、张同兴、宋自立、章保龙、陈芳、熊省三、任希文、张福生、吴荷竹(女);并选举艾馨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志诚、吴〓言、朱仙舫、白纯义、唐继章、陈冬梅(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66年3月16日,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长白纯义、副县长梅登龙、张羽鹏、徐顺喜,委员王珍、赵显章、何友顺、吴荷竹(女)、周明、乐观模、杨早林、宋自立、章保龙、陈芳、熊省三、任希文、张福生;选举艾馨为县人民法院院长;陈志诚、吴飏言、朱仙舫、白纯义、唐继章、陈冬梅(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68年4月29日,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宣布袁峰为主任,尹云海、赵和庭、彭文佑、钟青兰、陈和尚为副主任;崔玉民、刘成顺、梅登龙、徐顺喜、汪长贤、何新祥、李木才、曾志罗为常务委员。到1980年止,先后调任县革命委员会主任的有罗志远、张振刚、白纯义、汪长贤,调任副主任的有王金芳、刘均仔、樊国平、何平、陈黄钟、乐高山、黄俊秀、邱美孙。
  1980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1年2月28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照新《选举法》规定,实行差额选举,选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李明海,副主任乐式颜,常务委员陈黄钟、于友、程对忮、周龙、李光显、王治平、陈河恩、乐济南;选出县长吴科山,副县长乐文全、毛希生、何新祥、黄琪琳;并选举徐延春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辛仲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2年4月14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增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友、饶雪贵、程对塌、祝景堂,常务委员邹秀英、吕纯泉。
  1983年3月15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李明海、王承祺、李朔尧、李明志、饶国珍、黄国良、揭来龙、洪水娥(女)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4年6月29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选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羽鹏,副主任于友、王添荣、乐式颜、祝景堂,常务委员阮时忠、李光显、陈祖芬、蔡铁乡、黄兰阶、车士明、吕纯泉、陈向军、肖斌;选出县长吴科山,副县长颜承荣、袁任民、李朔尧、何新祥;并选举游雪田为县人民法院院长,辛仲西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4月10日,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补选县长颜承荣。
  第二章拥军优属第一节优待抚恤民国时期,县政府根据省政府规定,对民国29年(1940年)2月1日以前入伍的出征军人家属,普通兵每人发给安家费100元(法币,下同),远征军每人发给安家费200元。
  民国34年(1945年),全县筹集征属优待谷17692石,发放给出征军人家属2818户;对参加青年志愿军的军人家属,当年每户发给安家费6000元,零用费3000元。
  民国35年(1946年),按江西省军管区司令部规定,对本年度征集入伍的新兵,每人发给安家费2万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烈属、军属、荣誉、复员、退伍军人和革命老同志的优待抚恤工作。
  追恤 1950年、1956年,对全县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先后两次进行了普查、登记、核实工作。追认了在第一次、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牺牲的烈士87人,对83户烈士家属发放了追恤费6225元;追认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军人2名;被评为三等残废的荣誉军人,每人发给光荣纪念证和抚恤金30元。
  代耕 1950~1955年,在土地私有、分散劳动的情况下,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军、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土地耕作,采取“大包耕、小包耕、帮工制”三种代耕形式给予优待。全县享受土地代耕的军属、烈属、革命残废军人,1950年有201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32.3%;1955年有430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47.1%。
  优待劳动日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取消土地私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土地耕作,由代耕转变为优待劳动日,即以全社每年人均所得劳动日为标准,评定优抚对象应得的优待劳动日数,由公社或大队负担,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不低于中等社员的水平。全县享受优待劳动日的军、烈属、革命残废军人,1956年有456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7.1%;1980年有1470户,占优抚对象总户数的66.7%(每个劳动日工分10分)。
  优待金 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优待标准:户平优待金额350元左右,比原来享受优待劳动日金额提高50%以上。全县享受优待金的优抚对象,1983年有812户,全年优待金额为243160元;1984年有750户,全年优待金额为28.5万元。
  残废金按等级标准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残废金。一等残废军人按月发给;二等残废军人按年定标准每半年发给50%;三等残废军人按标准一次发清。从1985年1月起,在职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20%;农村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30%。是年,全县在职残废军人有116人,全年发放残废金9052元;农村残废军人有58人,全年发放残废金24186元。
  定期定量补助 50年代中期开始,对少数孤老、烈士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1月,将烈士家属原有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抚恤金由每人每月10元提高到20~30元。是年,全县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家属有37人,年发放抚恤金10560元。80年代初,对少数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有困难的退伍军人,也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全县享受此项补助的复、退军人有357人,年发放金额31956元。
  临时困难补助对遭受天灾人祸而生活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包括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给予临时补助。全县得到临时补助的,1953年有1165人次,补助金额7108元;1962年有988人次,补助金额16960元;1970年有774人次,补助金额59842元;1978年有2941人次,补助金额67825元;1982年有810人次,补助金额2.83万元。
  医疗补助二等甲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待遇;在乡未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和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者,给予临时补助。60~70年代,经县卫生部门批准,有12名患有严重慢性病的荣誉、复员、退伍军人免费治疗,并护送到地区和省级医院治疗。
  物资补助 1953~1962年,对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分别发放了一批物资补助。计耕牛14头,农具296件,衣、被2824件,其中有1958年重点发放给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和游击区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的棉被220床,棉衣134件,单衣、裤140套。
  扶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1983年以来,重点帮助少数生活贫困的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1984年,全县扶助优抚对象48户,补助金额14120元;到1985年底,已脱贫的优抚对象有28户,其中成为专业富裕户的有9户。
  慰问 1951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南方老根据地访问团江西分团50余人,由周燮衡领队,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根据地珀玕乡弄里艾家作了三天访问,除接待老红军、烈属外,还演出了文艺节目,以示慰问。
  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慰问人民解放军代表团第五总分团江西分团,到革命老根据地和游击区慰问,倾听老区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1957年,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老根据地视察团,到老区弄里艾家等地慰问和视察工作。
  每年“八一”建军节和春节期间,城乡人民和驻军分别开展了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组织军民联欢会。春节前后,各级党政负责人带领各界人民代表,向当地烈属、军属、荣誉军人慰问、送贺年信。
  为了表彰先进,激励优抚对象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30年来,全县先后召开了11次烈属、军属、荣誉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革命老同志代表会议。
  第二节复退军人安置明、清代招募入伍之兵,民国时期,抗日战争以前征集入伍之兵都是职业兵,没有复员、退伍制度;抗日战争以后实行征兵制,士兵年老体衰,或冒风险开小差回乡,或被淘汰流落异乡,或老死于军营。
  1950年,开始办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志愿兵复员工作。
  1955年,实行义务兵役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应征入伍的兵员,按不同兵种分别服役三年、四年、五年,服役期满退伍还乡。
  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遵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置复员建设军人工作的决议》、《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妥善安置,各得其所”、“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妥善安置。原属农业粮户口的复、退军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原属商品粮户口或城镇下放知识青年的退伍军人、三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荣立三等军功以上,以及有八年以上军龄的退伍军人,根据“机关企业用人,优先录用复退军人”的原则,在城镇安置工作;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按其专长归口安置。1950~1982年,全县共接受复员、退伍军人6840人,其中安置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431人,安置在工矿企业的1665人,安置在社办企业的394人。1983~1985年,共接受退伍军人841人,其中安置在城镇全民所有制单位的323人;原属农业粮户口的退伍军人518人,大部分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少部分安置在乡办或村办企业。
  安置后,对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以乡、村帮助解决为主,辅之以政府必要的补助。对年老体弱、长期生病、家庭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由政府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临时补助或送疗养院疗养。
  第三章救济第一节灾害救济明、清时期,县内灾害赈济缺资料。
  民国元年(1912年),县境久旱不雨,夏粮歉收,县公署呈报省都督,要求免征钱粮,拨款救灾;经派员访察,灾情属实,批准粮赋“征三免七”。
  民国23年(1934年),夏秋大旱,早稻基本无收,中稻减产七成。省政府批准核减本年田粮税,并向灾区发放了一批救济米。
  1949年,受国民党军队骚扰,兼之旱灾严重,当年农业歉收;次年青黄不接,发生饥荒。1950年,人民政府把救灾度荒,恢复生产作为当时农村工作的中心。发动农民向地主减租减息,清理公产积谷和粮仓;组织群众互助互济,并在城镇居民和机关干部中开展“每人每天节约一两米”运动,支援灾区人民渡过饥荒;同时,政府给予必要的扶助。1951年全县发放各种贷款2.89亿元(旧人民币);1952年,发放救灾款1.4亿元(旧人民币),救灾粮46.6万斤。
  1953~1985年,县境多数年份遭受程度不同的水旱灾害,灾区干部和人民开展了以生产自救为主的抗灾斗争,政府给予必要的救济,支援灾区恢复生产。据33年累计,共发放救灾款336.85万元,灾情减免公粮3000多万斤。
  1954、1973、1982年三年大水,1978年大旱,1983年大风,是33年来县内五个大灾年。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人都带领干部和医务人员奔赴灾区进行抗灾保收和安置工作。五年共发放救灾款165万元。
  第二节社会救济民国24年(1935年),江西省金库按48人列支,拨给东乡县救济孤贫经费1752元(法币),平均每人年支36.5元。
  民国32年(1943年),县设赈济会,对县城孤老病残者,发给适量救济。孤儿免费上学;病者免费治疗;死者酌发埋葬费。
  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人民纷纷内逃。县设难民收容所,对过境难民,按省政府规定数额发给粮钱给养。
  民国35年(1946年),抗日战争已获胜利,为休养生息,奉令免征田赋一年。是年,中国善后救济总署江西分署,分发给东乡县一批救济物资,计旧衣服2440件;面粉8064公斤;牛奶1824罐;以及杂粮、蔬菜种籽等物。
  建国后的社会救济工作,贯彻“以生产自救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救济”的方针。城乡社会贫困户,可向当地政府申请救济,由乡村组织群众评议,列为救济对象,发给适当救济。1952~1985年,34年共发放社会救济款215.88万元,其中城镇占8.53%。
  定期定量救济自1981年起,对农村没有劳动力或劳动力长期生病,不符合“五保”条件的特殊困难户,对城镇无条件安排就业的孤老病残贫民,都给予定期定量救济;每人每月定额发给救济款4~8元不等。1982年,农村享受此项救济者1046户5121人;年支救济款6.6万元。城镇享受此项救济者89户,267人;年支救济款1.3万元。
  扶助贫困户脱贫根据互助互济和国家扶助的原则,县民政局对农村贫困户进行了扶助脱贫工作。1983年,重点扶贫115户,发放无偿扶助金1.7万元;1984年,重点扶贫192户,发放无偿扶助金2.18万元。到1985年,全县有扶贫户102户,收入普遍增加,已脱离了贫困户行列。
  收容资遣县城临近铁路线,公路四通八达,经常有盲目流窜和乞讨的外籍人员入境,影响社会治安。1961年,县民政局设立收容资遣站,对流入的外籍人员按其原籍方向发给到邻县车站的车票和所需膳食费,逐站遣回原籍。到1981年止,21年累计收容资遣外流人员15768人,平均每年资遣750人。
  第四章社会福利明嘉靖县志载,县城安仁门外设养济院。凡鳏寡孤独、残疾、不能维持生活者,聚居其中,月给米三斗,岁给棉布一疋,棉花三斤。清同治县志载,知县孙毓秀在县城迎春桥外办养济院,收养孤寡45人;在文昌门内设育婴堂。民国20年(1931年),县设救济院,年支经费1680元;民国26年(1937年),设育婴所;民国33年(1944年),办孤老院,收养孤老残废者19人。
  建国后,人民政府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采取了如下措施: 五保户农业合作化后,按照《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对农村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和残废者,实行“五保”(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做到生养死葬有所依靠。1956年,全县农村有“五保”户2119户,计3433人;每人年供口粮500~600斤(稻谷),平均每人年支生活费45元。1983年,全县“五保”户为654户,计875人;每人年供口粮不少于600斤,五保金不少于100元,每年发一套单衣,每四年发一套棉被。
  敬老院人民公社化后,部分公社实行集体“五保”,建立敬老院,把分散的“五保”户集中供养。1958~1985年,先后办起小璜、虎墟、愉怡、珀玕、瑶墟、孝岗、马墟、长林、虎形山等9个敬老院,入院老人共81人。各敬老院有固定房屋和少量土地,组织有劳动能力的老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收入归己。民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每年拨款补助,不断改善老人生活。
  育婴建国后,社会弃婴现象时有发生,以丢弃女婴者居多。1950~1976年,27年内县境发现社会弃婴140个,年平均5个;1977年实行计划生育后,社会弃女婴者激增,到1982年止,六年中发现弃婴240个,年平均41个。对社会弃婴采取两种办法处理:对认作养子养女、自愿抱领者,民政部门给每婴发40~80元的一次性补助;33年中弃婴得到这类处理的353个。对无人抱领的弃婴,民政部门出资请保姆抚养,弃婴成人后安排就业;33年中弃婴得到这类处理的35个。全县社会弃婴养育死亡率为13.4%。
  福利厂(所) 1980年3月,县民政局投资兴办了民政福利厂,内设自行车修理组、缝纫组。1981年,新建800平方米二层楼房的县民政局招待所,内设餐厅。两处先后安排了聋哑残疾者16人入厂(所)就业。
  互助储金为了解决干部、职工临时发生困难的借支问题,全县行政、企事业单位都开办了互助金储蓄业务,每月每人储蓄金额2~5元不等,年终还本付息。从1983年起,在县民政局的扶助下,农村开始发展互助储金会组织,帮助贫困户解决临时困难。到1985年,全县村级互助储金会有35个,入会农户8366户,集资26.04万元,其中农民个人集资19.01万元,集体集资800元,国家投资(民政部门发放社会救济款)69500元。
  第五章信访 1950年,中共东乡县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秘书室分别兼理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1953年,县人民政府设人民来信来访接待室,配备了专职干部。“文化大革命”期问,一度停顿。1973年设县革命委员会信访组,1981年改为县委、县人民政府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1982年成立县信访领导小组,建立了每月15日、30日县级领导轮班接待日制度。1985年,信访机构调整为中共东乡县委员会、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接待人民来信来访办公室;领导轮班接待日制度改为每逢农历二、五、八县城当墟日,由县委常委、县人大常委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县纪委书记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处理问题。
  1979~1985年,共接待、处理人民来信来访8029件次。对信访提出的问题,按轻重缓急、分别主次妥善处理。有的归口转办:有的呈报有关县领导审批,然后由信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的经信访办公室调查后,按政策不能解决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则向来信来访群众解释、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通过信访工作,解决了一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历史遗留问题。1985年,原东乡汽车站工人王畿上访反映:他在1958年反右派斗争中,被强加“右派言论”帽子受到批判斗争;1961年本单位领导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停发其工资,被清除回家,迄今冤屈20多年。县委领导受理此案后,立即批示信访办公室查办,经会同东乡汽车站调查,确属错案;最后按组织程序,将他的情况上报抚州行署交通局转呈省交通厅核准,于1985年下半年,王畿已复工复薪。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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