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69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东乡县的征兵制 |
| 分类号: | E265 |
| 页数: | 1 |
| 页码: | 351 |
| 摘要: | 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扩充兵员,实行征兵制度。民国24年,根据《江西省征兵法规(草案)》,县内开始征兵。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每年征集兵员时间,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由于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则利用征兵徇私舞弊,大发其财。民国31~34年,全县被强征捉拿人营的青壮年达4872人,其中民国31年1080人,民国32年1519人,民国33年1404人,民国34年869人。民国38年春,国民政府实行一甲一兵,全县征集入营者达2000多人。国民党政府强征抓兵,曾激起群众的反抗。民国32年8月,强征服役期满回乡的壮丁再去当兵,当时小璜、愉怡一带曾自发组织“壮丁集合团”200余人,拿起土枪土炮与国民党政府对抗。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征兵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