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乡县的征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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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69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东乡县的征兵制
分类号: E265
页数: 1
页码: 351
摘要: 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扩充兵员,实行征兵制度。民国24年,根据《江西省征兵法规(草案)》,县内开始征兵。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每年征集兵员时间,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由于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则利用征兵徇私舞弊,大发其财。民国31~34年,全县被强征捉拿人营的青壮年达4872人,其中民国31年1080人,民国32年1519人,民国33年1404人,民国34年869人。民国38年春,国民政府实行一甲一兵,全县征集入营者达2000多人。国民党政府强征抓兵,曾激起群众的反抗。民国32年8月,强征服役期满回乡的壮丁再去当兵,当时小璜、愉怡一带曾自发组织“壮丁集合团”200余人,拿起土枪土炮与国民党政府对抗。
关键词: 东乡县 征兵制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扩充兵员,实行征兵制度。民国24年(1935年),根据《江西省征兵法规(草案)》,县内开始征兵。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每年征集兵员时间,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由于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则利用征兵徇私舞弊,大发其财。虽然《征兵法规(草案)》中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的规定,但有钱有势的官绅,家有兄弟数人却免予服役;贫苦人家即使是单丁独子也要强征。其中常见的弊端有:1、买兵:中签壮丁,不愿服役者,可买人顶替;买一个兵需要稻谷60~80担,而乡、保长从中索取10~20担。2、躲兵:适龄壮丁不愿服役又无钱买兵,便逃往他乡;躲兵者常株连家属,搞得鸡犬不宁。3、卖兵:一是乡、保长私自增加征兵数额,私吞卖兵钱谷;二是兵痞赌棍代人当兵,群众称之为“卖壮丁”,到了部队则贿赂军官,“开小差”逃走。4、捉兵:应征者逃走,或乡、保长私卖壮丁,其缺额,便强抓非应征农民和过境青壮年抵数。民国31~34年(1942~1945年),全县被强征捉拿人营的青壮年达4872人,其中民国31年(1942年)1080人,民国32年(1943年)1519人,民国33年(1944年)1404人,民国34年(1945年)869人。民国38年(1949年)春,国民政府实行一甲一兵,全县征集入营者达2000多人。国民党政府强征抓兵,曾激起群众的反抗。民国32年(1943年)8月,强征服役期满回乡的壮丁再去当兵,当时小璜、愉怡一带曾自发组织“壮丁集合团”200余人,拿起土枪土炮与国民党政府对抗。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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