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东乡县的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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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67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东乡县的兵役制度
分类号: E265
页数: 2
页码: 351
摘要: 据旧志载,明正德年间,东乡农民起义军万余人,均为应招自愿入伍;清咸丰十一年,太平军第四次进驻东乡时,万余农民志愿加入太平军队伍。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采取志愿兵役制,以扩充队伍。解放后,广大青年踊跃参军参战。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扩充兵员,实行征兵制度。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每年征集兵员时间,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1955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征兵工作按兵役法办理。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78年后,规定义务兵役期满,可申请并经上级批准后,继续留部队当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规定1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岁。
关键词: 东乡县 兵役制度

内容

据旧志载,明正德年间,东乡农民起义军万余人,均为应招自愿入伍;清咸丰十一年(1861年),太平军第四次进驻东乡时,万余农民志愿加入太平军队伍。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采取志愿兵役制,以扩充队伍。民国21年(1932年),弄里艾家一带30多个村庄开展了土地革命,许多青年参加红军;次年4月,中央红军第7军团19师攻占王桥及县城时,自愿要求入伍的青年有方春茂、冯树其等20余人。
  解放后,广大青年踊跃参军参战。1949年9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野战军驻县部队向大西南挺进时,有61名青年随军南下;1950年6月至1952年7月抗美援朝期间,全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青年共470名;土地改革运动中(简称“土改”),掀起了“保国、保翻身”的参军浪潮;1951年春,第一期土改结束时,有193名翻身农民志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到1951年底,全县自愿报名应征入伍青年共320名。
  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扩充兵员,实行征兵制度。民国24年(1935年),根据《江西省征兵法规(草案)》,县内开始征兵。凡年满18~45岁的男子,在每年征集兵员时间,经检查合格抽签得中者,即征集入营。由于国民政府政治腐败,地方官吏则利用征兵徇私舞弊,大发其财。虽然《征兵法规(草案)》中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的规定,但有钱有势的官绅,家有兄弟数人却免予服役;贫苦人家即使是单丁独子也要强征。其中常见的弊端有:1、买兵:中签壮丁,不愿服役者,可买人顶替;买一个兵需要稻谷60~80担,而乡、保长从中索取10~20担。2、躲兵:适龄壮丁不愿服役又无钱买兵,便逃往他乡;躲兵者常株连家属,搞得鸡犬不宁。3、卖兵:一是乡、保长私自增加征兵数额,私吞卖兵钱谷;二是兵痞赌棍代人当兵,群众称之为“卖壮丁”,到了部队则贿赂军官,“开小差”逃走。4、捉兵:应征者逃走,或乡、保长私卖壮丁,其缺额,便强抓非应征农民和过境青壮年抵数。民国31~34年(1942~1945年),全县被强征捉拿人营的青壮年达4872人,其中民国31年(1942年)1080人,民国32年(1943年)1519人,民国33年(1944年)1404人,民国34年(1945年)869人。民国38年(1949年)春,国民政府实行一甲一兵,全县征集入营者达2000多人。国民党政府强征抓兵,曾激起群众的反抗。民国32年(1943年)8月,强征服役期满回乡的壮丁再去当兵,当时小璜、愉怡一带曾自发组织“壮丁集合团”200余人,拿起土枪土炮与国民党政府对抗。
  1954年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此,征兵工作按兵役法办理。男女青年年满18~20周岁,思想品德好,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均可报名应征。服役年限:陆军3年、海军4年、空军5年。1978年后,规定义务兵役期满,可申请并经上级批准后,继续留部队当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规定12年以上,年龄不超过35岁。据统计,全县征集义务兵额:1956年180名,1960年64名,1964年423名,1969年320名,1976年352名,1979年321名,1985年101名。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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