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61 |
| 颗粒名称: | 第四章 东乡县的司法行政 |
| 分类号: | D916.1 |
| 页数: | 2 |
| 摘要: | 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无司法行政机构。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1981年,全县公社、镇、场共配备司法助理员24人;工业厂矿配备司法助理员2人。1985年,乡镇人民政府共有司法助理员18人,厂矿司法助理员3人。第一节民事调解 1980年以前,人民内部的民事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1年起,由县司法局接管。这一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896件,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6.8倍。全县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0个,厂矿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兼职调解干部116人;建立城镇街道和农村行政村调解委员会157个,共有调解员564人;建立村民和城镇居民调解小组1302个,有调解员6906人。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司法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