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乡县的民事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58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东乡县的民事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
页码: 345
摘要: 东乡县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坚持重在调解的方针。1950~195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234件,年平均623.4件;结案最多的1953年为1745件。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中,5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占80%以上;房屋、债务、山林、水利纠纷占15%左右;8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下降到50%左右;房屋、继承、赔偿、抚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占30%以上。
关键词: 东乡县 民事审判

内容

东乡县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坚持重在调解的方针。1950~195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234件,年平均623.4件;结案最多的1953年为1745件。
  1960~196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804件,年平均200.5件,比5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下降67.88%;结案最多的1963年为419件。
  1972~197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07件,年平均108.7件,比6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下降45.9%;结案最多的1975年为185件。
  1980~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46件,年平均141件,比7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上升30%;结案最多的1984年为181件。
  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中,5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占80%以上;房屋、债务、山林、水利纠纷占15%左右;8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下降到50%左右;房屋、继承、赔偿、抚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占30%以上。30多年来,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属调解结案的平均占91%。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