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乡县的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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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5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东乡县的刑事审判
分类号: D916.2
页数: 2
页码: 344
摘要: 1950~1954年,剔除社会镇反中县人民法庭审结的反革命案件,由县人民法院自行立案和公安局起诉的刑事案件共审结650件。其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156件,绝大多数属冤、假、错案。1979年10月10日上午,曲犯潜入孝岗镇人民政府院内退休干部张小金房间行窃,被张发现抓住。徐杜金被砸成重伤,住院治疗两月余方愈;张小金伤情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5日死亡。曲犯盗窃成性,抗拒改造,服刑期间又逃跑流窜作案,杀死人命,罪大恶极,民愤极大。
关键词: 东乡县 刑事审判

内容

1950~1954年,剔除社会镇反中县人民法庭审结的反革命案件,由县人民法院自行立案和公安局起诉的刑事案件共审结650件。
  1955~196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830件,其中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案件占40.4%。
  1968年下半年~1971年底,在军事管制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期间,实行“群抓、群管、群判”的所谓“群众专政”,原有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被废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践踏。其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156件,绝大多数属冤、假、错案。
  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建制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开始逐步加强。到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9件。
  1983年8月~1985年7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86件。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组成6个合议庭,重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22名罪犯,其中判处死刑3名。1984年,开庭公开审理刑事案件97起,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的82.9%,旁听人数2万余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罪犯27名,其中流氓团伙头子、故意杀人犯、强奸幼女犯等6人被判死刑;参加大会人数3万余人。
  附:审判重大刑事案例罪犯曲新丰盗窃杀人案。此案于1980年5月12月,由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和辩护人的参加下,进行了公开审理。
  罪犯曲新丰,曾因盗窃2次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于1979年9月22日逃跑,先后流窜到青云谱、向塘、温家圳、东乡等地作案16次,大肆进行盗窃活动。被窃财物有:江西省军区教导大队“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向塘铁路子弟小学空白介绍信17张;现金和手表、自行车、收音机、衣服等折款共1400余元;粮票1300余斤。
  1979年10月10日上午,曲犯潜入孝岗镇人民政府院内退休干部张小金房间行窃,被张发现抓住。曲犯即起杀人之心,将张小金打倒,掏出手枪朝张的头部猛砸数下,张被打得奄奄一息。此时,邻居徐杜金闻声赶到,曲犯又将徐抓住推倒在张的床上,用手枪猛砸徐的头部,并朝徐的头部开了一枪(未击中),随即畏罪潜逃,继续流窜作案。10月16日,曲犯在温家圳附近河边把子弹打完后,将枪丢人河中,毁灭罪证。徐杜金被砸成重伤,住院治疗两月余方愈;张小金伤情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5日死亡。
  曲犯盗窃成性,抗拒改造,服刑期间又逃跑流窜作案,杀死人命,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五十三条规定之精神,县人民法院在1980年5月12日,判处罪犯曲新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5月28日在孝岗镇第一小学广场召开5000人的宣判大会,公审后执行枪决。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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