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东乡县的审判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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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5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东乡县的审判机构
分类号: D916.2
页数: 1
摘要: 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民国25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1968年,人民法院撤并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设秘书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基层设小璜人民法庭、马墟人民法庭。1973年2月,增设王桥人民法庭。1982年3月,增设红星人民法庭、东源人民法庭、杨桥人民法庭。1985年,撤销东源人民法庭和红星人民法庭。
关键词: 东乡县 审判机构

内容

清沿明制。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
  民国初沿清制。民国25年(1936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
  1954年始,在以巡回法庭为杠杆的司法制度建设中,建立了小璜、马墟两个基层人民法庭,配备固定的人民陪审员21人。
  1966年,省公安厅直属劳改企业——东乡铜矿设矿区人民法庭;1968年撤销。
  1968年,人民法院撤并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设秘书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基层设小璜人民法庭、马墟人民法庭。1973年2月,增设王桥人民法庭。1980年底,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成立审判委员会。1982年3月,增设红星人民法庭、东源人民法庭、杨桥人民法庭。1985年,撤销东源人民法庭和红星人民法庭。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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