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55 |
| 颗粒名称: | 第三章 东乡县审判 |
| 分类号: | D915.18 |
| 页数: | 3 |
| 页码: | 344 |
| 摘要: | 清沿明制。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民国25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组成6个合议庭,重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22名罪犯,其中判处死刑3名。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