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东乡县审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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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5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东乡县审判
分类号: D915.18
页数: 3
页码: 344
摘要: 清沿明制。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民国25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组成6个合议庭,重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22名罪犯,其中判处死刑3名。
关键词: 东乡县 审判

内容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审判机构 清沿明制。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
   民国初沿清制。民国25年(1936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
   1954年始,在以巡回法庭为杠杆的司法制度建设中,建立了小璜、马墟两个基层人民法庭,配备固定的人民陪审员21人。
   1966年,省公安厅直属劳改企业——东乡铜矿设矿区人民法庭;1968年撤销。
   1968年,人民法院撤并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设秘书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基层设小璜人民法庭、马墟人民法庭。1973年2月,增设王桥人民法庭。1980年底,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成立审判委员会。1982年3月,增设红星人民法庭、东源人民法庭、杨桥人民法庭。1985年,撤销东源人民法庭和红星人民法庭。
   第二节 刑事审判 1950~1954年,剔除社会镇反中县人民法庭审结的反革命案件,由县人民法院自行立案和公安局起诉的刑事案件共审结650件。
   1955~196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830件,其中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案件占40.4%。
   1968年下半年~1971年底,在军事管制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期间,实行“群抓、群管、群判”的所谓“群众专政”,原有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被废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践踏。其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156件,绝大多数属冤、假、错案。
   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建制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开始逐步加强。到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9件。
   1983年8月~1985年7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86件。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组成6个合议庭,重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22名罪犯,其中判处死刑3名。1984年,开庭公开审理刑事案件97起,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的82.9%,旁听人数2万余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罪犯27名,其中流氓团伙头子、故意杀人犯、强奸幼女犯等6人被判死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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