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乡县的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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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东乡县的社会治安
分类号: D035.34
页数: 2
页码: 339
摘要: 民国时期吸毒、赌博、娼妓“三位一体”盛行于城乡,旅馆多兼营烟馆和妓院;集市墟日乡霸赌头公开设赌场,抽头牟利。参赌者多为四乡的富豪,几乎村村有赌棍。官绅这边带领警卡人员进行查究、罚款,自肥了之;那边却在贩毒、设赌、逛嫖。直到1949年解放时止,皆禁而未绝。民国31年,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配户籍干事,办理保甲户籍、国民身份证及有关户政事项。民国35年,县警察局对全县户口进行了一次清查,以保为单位分户设户籍簿。民国37年,裁户政室,其业务由民政科接办。
关键词: 东乡县 社会治安

内容

一、禁毒、禁赌、禁娼县境吸毒、贩毒(鸦片)始于清末。民国时期吸毒、赌博、娼妓“三位一体”盛行于城乡,旅馆多兼营烟馆和妓院;集市墟日乡霸赌头公开设赌场,抽头牟利。参赌者多为四乡的富豪,几乎村村有赌棍。当时,虽也一度禁毒、禁赌、禁娼,但官吏本身贩毒吸毒,嫖赌逍遥,无从禁起。官绅这边带领警卡人员进行查究、罚款,自肥了之;那边却在贩毒、设赌、逛嫖。直到1949年解放时止,皆禁而未绝。
  1949年11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县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同时禁赌禁娼。到1950年,破获鸦片案6起,赌博案8起,查封了兼营妓院、赌场的旅馆,第一批抓获了吸毒犯10人,赌徒29人,进行拘留教育,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吸毒犯、赌头、赌棍,依法判处徒刑。吸毒、娼妓、赌博活动,一直被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50年代后,县内吸毒、贩毒、设赌场、卖淫活动基本根绝。
  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民国时期,县警察局负责刑事侦查和社会违禁案件处理。新中国成立后,1958~1959年,在群众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61起,破案率89%。
  1981~1982年,全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整顿铁路、交通、市场、娱乐场所秩序着手,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查出各种违法人员406人,破获刑事案件26起,收缴凶器7件,赃物折款9683元。同时采取政治教育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了一批轻微犯罪人员,共罚款8970元。
  1983~1985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三年内分三个战役,统一行动,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重点打击现行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流氓集团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逮捕和判决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及民事纠纷均有下降。
  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1950~1981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78.85%,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87.5%,同时处理了交通肇事487起。
  1982~1985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86.6%,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92.6%,并协助交通监理站处理了交通事故206起。30多年来,公安机关注重特种行业的管理,利用了特种行业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户籍管理明、清代,有十年一次大造黄册的户役制度,核实户数丁口,以适应赋、役派征之需。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配户籍干事,办理保甲户籍、国民身份证及有关户政事项。民国35年(1946年),县警察局对全县户口进行了一次清查,以保为单位分户设户籍簿。民国37年(1948年),裁户政室,其业务由民政科接办。
  建国后,户籍人口归县公安局统一登记、管理。以户为单位设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地区,由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代办。户籍管理内容,主要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登记及户口统计、城镇门牌的编号等。1953、1964、198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县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互见《人口志》)。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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