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东乡县的公安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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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4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东乡县的公安机构
分类号: D035.3
页数: 1
页码: 337
摘要: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社会治安;另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民国24年,裁局设科,卫生、禁烟(鸦片)等事项归第一科管理。民国29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民国33年,县政府裁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处、会计室等;配局长1人,警官13人,长警141人。
关键词: 东乡县 公安机构

内容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
  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社会治安;另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民国24年(1935年),裁局设科,卫生、禁烟(鸦片)等事项归第一科(后改称民政科)管理。民国29年(1940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民国33年(1944年),县政府裁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处、会计室等;配局长1人,警官13人,长警141人。城区设警察所。同年秋,撤区并乡,裁城区警察所和保警卫干事,乡镇公所设警卫干事。
  1949年5月底,成立县公安局;区公所配公安助理员。1958年后,人民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为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
  1968年,公、检、法机关撤并,由东乡驻军接管,成立东乡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建制。
  公安派出所 1958年,设孝岗镇派出所。1963年,设虎形山森林派出所,1969年撤销。1982年,设邓家、小璜、王桥三个派出所。1985年,增设马墟、岗上积、杨桥殿三个派出所;同年,孝岗镇派出所与县汽车站、影剧院、饭店分别设立治安联防小组。
  看守所1949年5月,县公安局接管民国时期看守所,关押终审前犯人,至今未变。
  劳改农场 1952年,南辽马房山组建新东农场,是监管审结犯人的劳动场所。1954年,由上饶专署公安处接管,改名更新农场。1956年撤迁。
  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1953年,改编为县公安队。1956年,改公安队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乡县中队。
  消防中队 1966年,将县公安局消防股改建为公安消防中队。1983年,公安消防中队列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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