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45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东乡县的公安机构 |
| 分类号: | D035.3 |
| 页数: | 1 |
| 页码: | 337 |
| 摘要: |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16年,县政府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社会治安;另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民国24年,裁局设科,卫生、禁烟(鸦片)等事项归第一科管理。民国29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民国33年,县政府裁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处、会计室等;配局长1人,警官13人,长警141人。 |
| 关键词: | 东乡县 公安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