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东乡县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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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4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东乡县公安
分类号: D035.3
页数: 5
页码: 337
摘要: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29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根据群众要求,逮捕了一批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采取大会公审与群众控诉的方式处理。
关键词: 东乡县 公安

内容

第一节公安机构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
  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社会治安;另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民国24年(1935年),裁局设科,卫生、禁烟(鸦片)等事项归第一科(后改称民政科)管理。民国29年(1940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民国33年(1944年),县政府裁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处、会计室等;配局长1人,警官13人,长警141人。城区设警察所。同年秋,撤区并乡,裁城区警察所和保警卫干事,乡镇公所设警卫干事。
  1949年5月底,成立县公安局;区公所配公安助理员。1958年后,人民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为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
  1968年,公、检、法机关撤并,由东乡驻军接管,成立东乡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建制。
  公安派出所 1958年,设孝岗镇派出所。1963年,设虎形山森林派出所,1969年撤销。1982年,设邓家、小璜、王桥三个派出所。1985年,增设马墟、岗上积、杨桥殿三个派出所;同年,孝岗镇派出所与县汽车站、影剧院、饭店分别设立治安联防小组。
  看守所1949年5月,县公安局接管民国时期看守所,关押终审前犯人,至今未变。
  劳改农场 1952年,南辽马房山组建新东农场,是监管审结犯人的劳动场所。1954年,由上饶专署公安处接管,改名更新农场。1956年撤迁。
  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1953年,改编为县公安队。1956年,改公安队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乡县中队。
  消防中队 1966年,将县公安局消防股改建为公安消防中队。1983年,公安消防中队列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节镇压反革命一、剿匪反霸 1949年5月,东乡解放初期,境内豪绅恶霸、土匪特务、会道门三位一体的反革命势力,乘机进行颠覆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1949年9月下旬,县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某部的配合下,智擒县内蠢蠢欲动的官僚豪绅首恶分子戴森荣、李树芳、何志道等15人,缴获手枪6支。同一时期,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主力部队在赣南宁都县翠微峰击溃的国民党“江西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残部,其直属第六游击支队由支队长向理安率领,流窜于赣东山区,境内与金溪县接壤的边缘地区黎墟、坑西、瑶墟一带,屡受骚扰,鲤塘乡横岭下农民龚近竹、徐贵珍即惨遭活埋。这股武装土匪与地方恶霸、豪绅、惯匪相互勾结,建立反革命地下组织,秘密封任县长、区长、乡长,四出抢劫,袭击基层人民政权机关,甚至打入革命队伍内部,窃取情报,阴谋伺机武装暴乱。1949年冬季开始,县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深入侦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剿匪部队和东乡、余江、金溪三县武装大队及民兵的配合下,对流窜边境的股匪进行联合清剿,武装股匪大部被歼灭,向理安潜逃(后被捕,在金溪县镇压)。1950年11月28日,又相继破获了第六游击支队金东游击大队在县内建立的反革命地下组织,逮捕游击大队第一中队长黄桂曾及敌特情报组长、情报员6名、地下区长2名、乡、镇长各1名,毙匪2名,降匪12名;缴获轻机枪2挺、步枪10支、手榴弹6枚、子弹500余发。到1951年3月,境内土匪全部肃清。
  在清剿土匪的同时,县内有重点地开展了反霸斗争。根据群众要求,逮捕了一批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采取大会公审与群众控诉的方式处理。规模较大的公审会有:1949年10月,在军岭地区召开几千人大会,公审反动军官、恶霸董敏才;1950年4月,在县城召开万人大会,公审国民党县参议会参议长、恶霸何志道和军统特务、恶霸王猷;这些恶霸分子经群众控诉后,都依法判处死刑。
  在反霸斗争中,依靠群众力量,开展收缴私藏武器工作。到1950年底,全县共缴获地主、恶霸分子私藏的步枪435支,短枪93支,子弹1550发。
  二、社会镇反 195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双十批示”,结合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全县开展了清查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社会镇反),重点打击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敌人。
  镇反前,公安机关进行了反动党团、敌特分子登记和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已登记的反动党团包括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三青团成员骨干共820人;敌特分子包括军统、中统特务及其外围组织成员57人;会道门包括同善社、柴门道、大刀会等组织成员352人;其他封建性结社包括青帮、兄弟会、新建会等组织成员2591人。其间,同善社的现行反革命活动最猖獗,他们借信道之名,行颠覆人民政权之实,欺骗群众,索取资财,企图于1950年10月15日举行武装暴动。当时,县公安机关控制严密,内外夹攻,使其阴谋未能得逞。1950年12月破获此案,逮捕首恶分子21名,其中依法判处死刑8名,有期徒刑13名;对受蒙骗、胁迫参加同善社的道徒进行了教育和规劝,促其改邪归正。1950年12月至1951年,反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
  为配合全县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成立县人民法庭,下设孝岗、小璜、愉怡、军岭、马墟、黎墟、瑶墟7个区分庭,运用法律程序,惩办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犯罪分子。到195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集中打击了一批反革命首恶分子。1953年7月,镇反结束,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三、内部肃反 1956年5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县开展了肃清一切暗藏在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运动(简称内部肃反)。到1959年9月,内部肃反结束,查获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占全县干部职工总数的0.78%,并依据法律,对他们作出了不同处理。
  第三节社会治安一、禁毒、禁赌、禁娼县境吸毒、贩毒(鸦片)始于清末。民国时期吸毒、赌博、娼妓“三位一体”盛行于城乡,旅馆多兼营烟馆和妓院;集市墟日乡霸赌头公开设赌场,抽头牟利。参赌者多为四乡的富豪,几乎村村有赌棍。当时,虽也一度禁毒、禁赌、禁娼,但官吏本身贩毒吸毒,嫖赌逍遥,无从禁起。官绅这边带领警卡人员进行查究、罚款,自肥了之;那边却在贩毒、设赌、逛嫖。直到1949年解放时止,皆禁而未绝。
  1949年11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县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同时禁赌禁娼。到1950年,破获鸦片案6起,赌博案8起,查封了兼营妓院、赌场的旅馆,第一批抓获了吸毒犯10人,赌徒29人,进行拘留教育,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吸毒犯、赌头、赌棍,依法判处徒刑。吸毒、娼妓、赌博活动,一直被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50年代后,县内吸毒、贩毒、设赌场、卖淫活动基本根绝。
  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民国时期,县警察局负责刑事侦查和社会违禁案件处理。新中国成立后,1958~1959年,在群众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61起,破案率89%。
  1981~1982年,全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整顿铁路、交通、市场、娱乐场所秩序着手,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查出各种违法人员406人,破获刑事案件26起,收缴凶器7件,赃物折款9683元。同时采取政治教育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了一批轻微犯罪人员,共罚款8970元。
  1983~1985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三年内分三个战役,统一行动,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重点打击现行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流氓集团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逮捕和判决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及民事纠纷均有下降。
  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1950~1981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78.85%,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87.5%,同时处理了交通肇事487起。
  1982~1985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86.6%,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92.6%,并协助交通监理站处理了交通事故206起。30多年来,公安机关注重特种行业的管理,利用了特种行业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户籍管理明、清代,有十年一次大造黄册的户役制度,核实户数丁口,以适应赋、役派征之需。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配户籍干事,办理保甲户籍、国民身份证及有关户政事项。民国35年(1946年),县警察局对全县户口进行了一次清查,以保为单位分户设户籍簿。民国37年(1948年),裁户政室,其业务由民政科接办。
  建国后,户籍人口归县公安局统一登记、管理。以户为单位设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地区,由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代办。户籍管理内容,主要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登记及户口统计、城镇门牌的编号等。1953、1964、198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县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互见《人口志》)。
  第四节改造罪犯一、社会改造 1953年始,县公安机关对罪不够捕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实行社会管制政策,把他们置于广大群众之中,采取群众监督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使其在社会管制劳动中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6年,开始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进行摘帽工作,经群众评议,公安机关批准,当年摘帽68人,1977年摘帽77人,1978年摘帽3130人,1981年剩下的四类分子600余人全部摘掉了帽子。
  1981年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后举办违法人员学习班73期,参加学习者3200余人。在法制教育中,不少违法人员得到改造,预防了犯罪。孝岗镇派出所对县城一批轻微犯罪的失足青年,加强帮教,促其转化,使其中的78人变好,停止了犯罪活动,并检举了许多犯罪线索,使一批积案得到破获。
  二、劳动改造 1952年开始,县公安机关对判刑后的罪犯实行监管劳动改造政策,把他们集中在劳改农场(或工厂)监管劳动。经过学习、教育和政策感召,监管劳改的多数罪犯逐渐回心转意,有的补充交待自己的罪恶事实,有的检举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以此表示改恶从善。1952~1981年,全县被监管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和依法减刑提前释放的罪犯共1190人。 第五节消防民国时期,消防工作先后由县公署内务科警察所、县政府公安局及县警察局行政科管理,未设专业消防队伍。
  建国后,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50年,在县公安局指导下,县城建立了一支百余人的义务消防队。1963年,公安局设消防队;1966年改建为消防中队,有现役队员30人,配制大型消防车2辆,小型消防指挥车1辆,手抬机动泵6台。随后东乡铜矿、磷肥厂、32290部队也相继建立了专业消防队,现有专职队员25人,大型消防车3辆,小型消防指挥车1辆。地、县属重点保卫单位共设兼职义务消防员500余人,备有水枪、灭火机、沙包、太平桶等消防设备。1980年起,县、乡两级政府及重点保卫单位普遍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负责指导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为提高灭火战斗力,公安局消防部门对重点保卫单位建立了防火档案,经常培训义务消防员;冬季和重大节日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查隐患,堵漏洞,确保绝对安全。1982年,抚州地区行署防火安全委员会在东乡化肥厂召开全区防火安全现场会议,东乡铜矿、磷肥厂、化肥厂、制药厂、石油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粮食局等8个单位,经验收为“十项标准”合格单位,荣获合格证书。1985年,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召开全县防火安全工作会议,表彰了建国以来无火灾事故的邮电局、粮食局、物资局、石油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制药厂、农药厂、汽车配件厂、印刷厂10个先进单位。
  火灾事故,民国时期缺资料。1950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32起,损失35万元(旧人民币),烧死33人,烧伤34人。1956~1959年,共发生火灾事故55起,损失折11.6万元(新人民币·下同)。1960~1969年,发生火灾事故88起,损失33.7万元,烧死2人,烧伤1人。1970~1979年,发生火灾事故129起,损失45.2万元,烧死3人,烧伤12人。1980~1985年,发生火灾事故27起,损失15.61万元,烧死4人,烧伤16人。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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