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43 |
| 颗粒名称: | 第十五编 政法志 |
| 分类号: | D9 |
| 页数: | 14 |
| 页码: | 335 |
| 摘要: |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29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根据群众要求,逮捕了一批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采取大会公审与群众控诉的方式处理。吸毒、娼妓、赌博活动,一直被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 |
| 关键词: | 政法 东乡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