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编 政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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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43
颗粒名称: 第十五编 政法志
分类号: D9
页数: 14
页码: 335
摘要: 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29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根据群众要求,逮捕了一批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采取大会公审与群众控诉的方式处理。吸毒、娼妓、赌博活动,一直被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
关键词: 政法 东乡县

内容

第一章公安第一节公安机构明代,县署设主簿辅佐知县掌管缉捕;主簿出缺时,由典史兼管。清代,裁主簿,由典史掌管缉捕、狱囚;县署下设兵房,司缉捕、递解,配备马快、民壮、狱卒供调遣差使。
  民国初,县公署内务科设警察所管理社会治安。民国16年(1927年),县政府设公安局,掌警卫、消防、卫生、社会治安;另设政务警察办理催征送达、侦缉调查等事项。民国24年(1935年),裁局设科,卫生、禁烟(鸦片)等事项归第一科(后改称民政科)管理。民国29年(1940年),县政府裁政务警察,设警佐室,司违禁案件侦查及其他司法警察事项;乡镇公所设警卫股;保办公处设警卫干事。民国33年(1944年),县政府裁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局下设总务科、行政科、司法科、督察处、会计室等;配局长1人,警官13人,长警141人。城区设警察所。同年秋,撤区并乡,裁城区警察所和保警卫干事,乡镇公所设警卫干事。
  1949年5月底,成立县公安局;区公所配公安助理员。1958年后,人民公社设公安特派员;城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设治安保卫委员会(或小组),为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桥梁。
  1968年,公、检、法机关撤并,由东乡驻军接管,成立东乡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县革命委员会下设保卫部,行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建制。
  公安派出所 1958年,设孝岗镇派出所。1963年,设虎形山森林派出所,1969年撤销。1982年,设邓家、小璜、王桥三个派出所。1985年,增设马墟、岗上积、杨桥殿三个派出所;同年,孝岗镇派出所与县汽车站、影剧院、饭店分别设立治安联防小组。
  看守所1949年5月,县公安局接管民国时期看守所,关押终审前犯人,至今未变。
  劳改农场 1952年,南辽马房山组建新东农场,是监管审结犯人的劳动场所。1954年,由上饶专署公安处接管,改名更新农场。1956年撤迁。
  武装警察中队 1949年9月1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将部分部队转为县人民武装大队,区设中队。1953年,改编为县公安队。1956年,改公安队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乡县中队。
  消防中队 1966年,将县公安局消防股改建为公安消防中队。1983年,公安消防中队列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节镇压反革命一、剿匪反霸 1949年5月,东乡解放初期,境内豪绅恶霸、土匪特务、会道门三位一体的反革命势力,乘机进行颠覆人民政权的破坏活动。1949年9月下旬,县公安机关在人民解放军某部的配合下,智擒县内蠢蠢欲动的官僚豪绅首恶分子戴森荣、李树芳、何志道等15人,缴获手枪6支。同一时期,被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主力部队在赣南宁都县翠微峰击溃的国民党“江西豫章山区绥靖司令部”残部,其直属第六游击支队由支队长向理安率领,流窜于赣东山区,境内与金溪县接壤的边缘地区黎墟、坑西、瑶墟一带,屡受骚扰,鲤塘乡横岭下农民龚近竹、徐贵珍即惨遭活埋。这股武装土匪与地方恶霸、豪绅、惯匪相互勾结,建立反革命地下组织,秘密封任县长、区长、乡长,四出抢劫,袭击基层人民政权机关,甚至打入革命队伍内部,窃取情报,阴谋伺机武装暴乱。1949年冬季开始,县公安机关依靠群众,深入侦察,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江西军区剿匪部队和东乡、余江、金溪三县武装大队及民兵的配合下,对流窜边境的股匪进行联合清剿,武装股匪大部被歼灭,向理安潜逃(后被捕,在金溪县镇压)。1950年11月28日,又相继破获了第六游击支队金东游击大队在县内建立的反革命地下组织,逮捕游击大队第一中队长黄桂曾及敌特情报组长、情报员6名、地下区长2名、乡、镇长各1名,毙匪2名,降匪12名;缴获轻机枪2挺、步枪10支、手榴弹6枚、子弹500余发。到1951年3月,境内土匪全部肃清。
  在清剿土匪的同时,县内有重点地开展了反霸斗争。根据群众要求,逮捕了一批罪恶严重、民愤极大的恶霸分子,采取大会公审与群众控诉的方式处理。规模较大的公审会有:1949年10月,在军岭地区召开几千人大会,公审反动军官、恶霸董敏才;1950年4月,在县城召开万人大会,公审国民党县参议会参议长、恶霸何志道和军统特务、恶霸王猷;这些恶霸分子经群众控诉后,都依法判处死刑。
  在反霸斗争中,依靠群众力量,开展收缴私藏武器工作。到1950年底,全县共缴获地主、恶霸分子私藏的步枪435支,短枪93支,子弹1550发。
  二、社会镇反 195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发布的“双十批示”,结合抗美援朝和土地改革,全县开展了清查和镇压反革命运动(简称社会镇反),重点打击恶霸、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等五个方面的敌人。
  镇反前,公安机关进行了反动党团、敌特分子登记和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已登记的反动党团包括国民党、青年党、民社党、三青团成员骨干共820人;敌特分子包括军统、中统特务及其外围组织成员57人;会道门包括同善社、柴门道、大刀会等组织成员352人;其他封建性结社包括青帮、兄弟会、新建会等组织成员2591人。其间,同善社的现行反革命活动最猖獗,他们借信道之名,行颠覆人民政权之实,欺骗群众,索取资财,企图于1950年10月15日举行武装暴动。当时,县公安机关控制严密,内外夹攻,使其阴谋未能得逞。1950年12月破获此案,逮捕首恶分子21名,其中依法判处死刑8名,有期徒刑13名;对受蒙骗、胁迫参加同善社的道徒进行了教育和规劝,促其改邪归正。1950年12月至1951年,反动会道门被人民政府取缔。
  为配合全县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成立县人民法庭,下设孝岗、小璜、愉怡、军岭、马墟、黎墟、瑶墟7个区分庭,运用法律程序,惩办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反革命分子及违抗土改法令的犯罪分子。到195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贯彻“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集中打击了一批反革命首恶分子。1953年7月,镇反结束,人民法庭随之撤销。
  三、内部肃反 1956年5月,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全县开展了肃清一切暗藏在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运动(简称内部肃反)。到1959年9月,内部肃反结束,查获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占全县干部职工总数的0.78%,并依据法律,对他们作出了不同处理。
  第三节社会治安一、禁毒、禁赌、禁娼县境吸毒、贩毒(鸦片)始于清末。民国时期吸毒、赌博、娼妓“三位一体”盛行于城乡,旅馆多兼营烟馆和妓院;集市墟日乡霸赌头公开设赌场,抽头牟利。参赌者多为四乡的富豪,几乎村村有赌棍。当时,虽也一度禁毒、禁赌、禁娼,但官吏本身贩毒吸毒,嫖赌逍遥,无从禁起。官绅这边带领警卡人员进行查究、罚款,自肥了之;那边却在贩毒、设赌、逛嫖。直到1949年解放时止,皆禁而未绝。
  1949年11月,依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全县开展了“禁烟禁毒”运动,同时禁赌禁娼。到1950年,破获鸦片案6起,赌博案8起,查封了兼营妓院、赌场的旅馆,第一批抓获了吸毒犯10人,赌徒29人,进行拘留教育,对少数屡教不改的吸毒犯、赌头、赌棍,依法判处徒刑。吸毒、娼妓、赌博活动,一直被列为破坏社会治安案件查处。50年代后,县内吸毒、贩毒、设赌场、卖淫活动基本根绝。
  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民国时期,县警察局负责刑事侦查和社会违禁案件处理。新中国成立后,1958~1959年,在群众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侦破刑事案件61起,破案率89%。
  1981~1982年,全县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从整顿铁路、交通、市场、娱乐场所秩序着手,公安、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查出各种违法人员406人,破获刑事案件26起,收缴凶器7件,赃物折款9683元。同时采取政治教育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法,处理了一批轻微犯罪人员,共罚款8970元。
  1983~1985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三年内分三个战役,统一行动,开展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重点打击现行杀人犯、抢劫犯、强奸犯、放火犯、爆炸犯、流氓集团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依法逮捕和判决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沉重打击了刑事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社会治安有明显好转,各类刑事案件发案率及民事纠纷均有下降。
  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1950~1981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78.85%,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87.5%,同时处理了交通肇事487起。
  1982~1985年,刑事案件平均破案率86.6%,政治案件平均破案率92.6%,并协助交通监理站处理了交通事故206起。30多年来,公安机关注重特种行业的管理,利用了特种行业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
  三、户籍管理明、清代,有十年一次大造黄册的户役制度,核实户数丁口,以适应赋、役派征之需。
  民国31年(1942年),县政府设户政室,乡镇公所配户籍干事,办理保甲户籍、国民身份证及有关户政事项。民国35年(1946年),县警察局对全县户口进行了一次清查,以保为单位分户设户籍簿。民国37年(1948年),裁户政室,其业务由民政科接办。
  建国后,户籍人口归县公安局统一登记、管理。以户为单位设户口簿,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未设派出所的地区,由乡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代办。户籍管理内容,主要有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的登记及户口统计、城镇门牌的编号等。1953、1964、198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全县进行了三次人口普查(互见《人口志》)。
  第四节改造罪犯一、社会改造 1953年始,县公安机关对罪不够捕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简称四类分子)和其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实行社会管制政策,把他们置于广大群众之中,采取群众监督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法,使其在社会管制劳动中逐步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6年,开始对表现好的四类分子进行摘帽工作,经群众评议,公安机关批准,当年摘帽68人,1977年摘帽77人,1978年摘帽3130人,1981年剩下的四类分子600余人全部摘掉了帽子。
  1981年以来,公安、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先后举办违法人员学习班73期,参加学习者3200余人。在法制教育中,不少违法人员得到改造,预防了犯罪。孝岗镇派出所对县城一批轻微犯罪的失足青年,加强帮教,促其转化,使其中的78人变好,停止了犯罪活动,并检举了许多犯罪线索,使一批积案得到破获。
  二、劳动改造 1952年开始,县公安机关对判刑后的罪犯实行监管劳动改造政策,把他们集中在劳改农场(或工厂)监管劳动。经过学习、教育和政策感召,监管劳改的多数罪犯逐渐回心转意,有的补充交待自己的罪恶事实,有的检举其他人的犯罪线索,以此表示改恶从善。1952~1981年,全县被监管劳动改造刑满释放和依法减刑提前释放的罪犯共1190人。 第五节消防民国时期,消防工作先后由县公署内务科警察所、县政府公安局及县警察局行政科管理,未设专业消防队伍。
  建国后,贯彻“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1950年,在县公安局指导下,县城建立了一支百余人的义务消防队。1963年,公安局设消防队;1966年改建为消防中队,有现役队员30人,配制大型消防车2辆,小型消防指挥车1辆,手抬机动泵6台。随后东乡铜矿、磷肥厂、32290部队也相继建立了专业消防队,现有专职队员25人,大型消防车3辆,小型消防指挥车1辆。地、县属重点保卫单位共设兼职义务消防员500余人,备有水枪、灭火机、沙包、太平桶等消防设备。1980年起,县、乡两级政府及重点保卫单位普遍建立了防火安全委员会,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负责指导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为提高灭火战斗力,公安局消防部门对重点保卫单位建立了防火档案,经常培训义务消防员;冬季和重大节日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查隐患,堵漏洞,确保绝对安全。1982年,抚州地区行署防火安全委员会在东乡化肥厂召开全区防火安全现场会议,东乡铜矿、磷肥厂、化肥厂、制药厂、石油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粮食局等8个单位,经验收为“十项标准”合格单位,荣获合格证书。1985年,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召开全县防火安全工作会议,表彰了建国以来无火灾事故的邮电局、粮食局、物资局、石油公司、百货公司、医药公司、制药厂、农药厂、汽车配件厂、印刷厂10个先进单位。
  火灾事故,民国时期缺资料。1950年,全县发生火灾事故32起,损失35万元(旧人民币),烧死33人,烧伤34人。1956~1959年,共发生火灾事故55起,损失折11.6万元(新人民币·下同)。1960~1969年,发生火灾事故88起,损失33.7万元,烧死2人,烧伤1人。1970~1979年,发生火灾事故129起,损失45.2万元,烧死3人,烧伤12人。1980~1985年,发生火灾事故27起,损失15.61万元,烧死4人,烧伤16人。
  第二章检察第一节检察机构民国时期,县级未设检察机构。民国25年(1936年)前,由县长行使检察权;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司法处,内设检察官一职,仍由县长兼任。
  1954年,成立县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改县检察署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64年,检察院调整行政建制,设秘书室、审查起诉股、自行侦查股、劳改检察股。1968年,检察院被“造反派”砸烂,由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行使检察权。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检察权。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设办公室、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1980年,成立县检察委员会。1984年,调整行政建制,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
  第二节刑事检察 1955~1967年,检察院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796件,854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737件,790人;检察院立案自捕案犯158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691件,738人,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661件,718人。
  1979~1983年7月,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46件,163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144件,161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140件,157人,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131件,155人。
  1983年8月~1985年底,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330件,505人,审查后批准逮捕案件325件,500人;同时,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案件324件,审查后决定向法院起诉案件297件,454人。
  第三节法纪经济检察 1979~1985年,检察院共受理法纪、经济案件83起,95人。其中立案侦查22件,30人,决定逮捕30人;在被捕的30人中,向法院起诉案犯18人,免予起诉案犯11人,转外地处理的1人。
  重大经济犯罪案例 1980年11月,查获原长林供销社主任杨才生与县石碴厂所属弹簧厂何文良等6人,接受冒充进贤造纸厂采购员高环仂的贿赂3123.26元,订购掺杂变质桐油20吨,给国家造成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首犯杨才生、何文良被依法逮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4年;其余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983年,在税务部门的配合下,经过半年的内查外调,侦破了30多年来县内最大的一起偷税、贪污案。此案以马墟公社董塘大队原党支部书记王桥有、大队长王长生为首,在1979~1983年间,共偷漏鞭炮税款153766.47元,贪污鞭炮款15670.85元。首要分子四人被逮捕法办,并分别判处4~7年徒刑,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万余元。
  第四节监所检察 1966年,省人民检察院在东乡磷肥厂设驻厂检察组,业务上受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对监管劳改罪犯接受改造情况进行检察。1971年撤销。
  1979年,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建制后,建立和健全了监所罪犯档案和每天检查一次、每月向罪犯讲课两次的制度,对监所干警贯彻监管政策,实行检察监督。
  第三章审判第一节审判机构清沿明制。县署下设刑房,管理诉讼;知县行使审判权。
  民国初沿清制。民国25年(1936年)前,民刑案件归临川地方法院审理。民国26年(1937年),成立县司法处,设审判官1人,书记官2人;一审案件由司法处审理,重大案件由县长裁决。
  1949年10月,县人民政府设司法科,负责一审案件审理;1950年5月12日,撤销司法科,组建县人民法院,设民事、刑事两个审判庭。
  1954年始,在以巡回法庭为杠杆的司法制度建设中,建立了小璜、马墟两个基层人民法庭,配备固定的人民陪审员21人。
  1966年,省公安厅直属劳改企业——东乡铜矿设矿区人民法庭;1968年撤销。
  1968年,人民法院撤并到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1969年改由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1972年11月,人民法院恢复建制,设秘书室、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在基层设小璜人民法庭、马墟人民法庭。1973年2月,增设王桥人民法庭。1980年底,县法院增设经济审判庭,成立审判委员会。1982年3月,增设红星人民法庭、东源人民法庭、杨桥人民法庭。1985年,撤销东源人民法庭和红星人民法庭。
  第二节刑事审判 1950~1954年,剔除社会镇反中县人民法庭审结的反革命案件,由县人民法院自行立案和公安局起诉的刑事案件共审结650件。
  1955~1967年,共审结刑事案件1830件,其中检察院向法院起诉案件占40.4%。
  1968年下半年~1971年底,在军事管制和县革命委员会保卫部行使审判权期间,实行“群抓、群管、群判”的所谓“群众专政”,原有的审判程序和制度被废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践踏。其间,审结的刑事案件有156件,绝大多数属冤、假、错案。
  1972年,人民法院恢复建制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开始逐步加强。到1982年,共审结刑事案件359件。
  1983年8月~1985年7月,共审结刑事案件286件。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组成6个合议庭,重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11月26日,在县城召开有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宣判22名罪犯,其中判处死刑3名。1984年,开庭公开审理刑事案件97起,占全年审结刑事案件的82.9%,旁听人数2万余人;召开宣判大会3次,宣判罪犯27名,其中流氓团伙头子、故意杀人犯、强奸幼女犯等6人被判死刑;参加大会人数3万余人。
  附:审判重大刑事案例罪犯曲新丰盗窃杀人案。此案于1980年5月12月,由县人民法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和辩护人的参加下,进行了公开审理。
  罪犯曲新丰,曾因盗窃2次被判刑。在服刑期间抗拒改造,于1979年9月22日逃跑,先后流窜到青云谱、向塘、温家圳、东乡等地作案16次,大肆进行盗窃活动。被窃财物有:江西省军区教导大队“五四”式手枪一支,子弹11发;向塘铁路子弟小学空白介绍信17张;现金和手表、自行车、收音机、衣服等折款共1400余元;粮票1300余斤。
  1979年10月10日上午,曲犯潜入孝岗镇人民政府院内退休干部张小金房间行窃,被张发现抓住。曲犯即起杀人之心,将张小金打倒,掏出手枪朝张的头部猛砸数下,张被打得奄奄一息。此时,邻居徐杜金闻声赶到,曲犯又将徐抓住推倒在张的床上,用手枪猛砸徐的头部,并朝徐的头部开了一枪(未击中),随即畏罪潜逃,继续流窜作案。10月16日,曲犯在温家圳附近河边把子弹打完后,将枪丢人河中,毁灭罪证。徐杜金被砸成重伤,住院治疗两月余方愈;张小金伤情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5日死亡。
  曲犯盗窃成性,抗拒改造,服刑期间又逃跑流窜作案,杀死人命,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五十三条规定之精神,县人民法院在1980年5月12日,判处罪犯曲新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于5月28日在孝岗镇第一小学广场召开5000人的宣判大会,公审后执行枪决。
  第三节民事审判县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坚持重在调解的方针。1950~195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6234件,年平均623.4件;结案最多的1953年为1745件。
  1960~196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804件,年平均200.5件,比5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下降67.88%;结案最多的1963年为419件。
  1972~1979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07件,年平均108.7件,比6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下降45.9%;结案最多的1975年为185件。
  1980~198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846件,年平均141件,比70年代年平均审结数上升30%;结案最多的1984年为181件。
  在受理各类民事案件中,5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占80%以上;房屋、债务、山林、水利纠纷占15%左右;80年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下降到50%左右;房屋、继承、赔偿、抚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占30%以上。30多年来,在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属调解结案的平均占91%。
  第四节经济审判 1980~1981年,县人民法院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案5件;处理经济犯罪案件1起。
  1982~1985年6月,共审结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案30件,其中农村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的经济纠纷案件2起,诉讼金额67000元,通过调解结案的占经济案件审结总数的90%。
  第五节清理冤假错案十年“文化大革命”中,开展所谓“清理阶级队伍”运动,大搞“逼、供、信”,在东乡制造了一大批冤、假、错案;被揪出的“反革命”组织中,98%以上是冤案、假案、错案,涉及数以千计的干部、工人、农民,不少人被打成“反革命”,有些被投入监狱。
  从1972年开始,县革命委员会政治部初步清理了“文化大革命”期间揪出的反革命组织案件,对冤、假、错案先后逐步平反纠正,有的单位发出平反通知书,有的召开单位职工大会公开宣布平反,给被错定为反革命的人恢复政治名誉。
  遵照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指示精神,从1979年开始,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对“文化大革命”中审结的政治、刑事案件和历史老案进行了复查。
  1966~1978年底,审结的反革命案件109件,146人,复查后维持原判的8件36人;减刑的1件1人;定性不准、刑期不变的4件4人;改判无罪的95件104人;其他处理的1件1人。审结的杀人案34件39人,复查后全部维持原判。审结的其他刑事案件282件304人,复查后维持原判的262件282人;减刑的9件10人;改定性不准、刑期不变的4件4人;改判无罪的7件8人。
  1949年10月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申诉上访的历史老案102件123人,复查后已处理24件31人,其中维持原判的8件8人;改判无罪释放的11件19人;减刑的2件2人;撤判免刑的2件2人;定性不准、刑期不变的1件1人。
  1982年10月至11月,根据抚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诉案件处理工作会议精神,对原已复查过的案件,经摸底排队,重新复查了反革命案26件26人,复查后维持原判的21件21人;改判无罪释放的1件1人;其他处理的4件4人。
  1983年,继续复查“文化大革命”中审结的反革命案件11件,复查后维持原判的5件;撤销原判,宣告无罪的6件。
  凡无罪释放或免予刑事处分的人员,原系国家干部或工人的,均恢复工作和待遇,酌情补发冤狱费或给予经济补助。
  第四章司法行政明、清和民国时期,县内无司法行政机构。1980年12月,成立县司法局。1981年,全县公社、镇、场共配备司法助理员24人;工业厂矿配备司法助理员2人。1985年,乡镇人民政府共有司法助理员18人,厂矿司法助理员3人。
  第一节民事调解 1980年以前,人民内部的民事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由县人民法院代管;1981年起,由县司法局接管。
  1981年,全县建立公社、镇、场调解委员会22个,厂矿调解委员会4个,共有调解干部119人;建立城镇街道和农村大队调解委员会165个,有调解员790人;建立城镇居民和生产队调解小组2289个,有调解员6745人。这一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896件,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6.8倍。
  1984年,农村体制改革,改公社为乡。全县建立乡、镇调解领导小组20个,厂矿调解委员会3个,共有兼职调解干部116人;建立城镇街道和农村行政村调解委员会157个,共有调解员564人;建立村民和城镇居民调解小组1302个,有调解员6906人。这一年,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1047件,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8倍。1985年,调处民间纠纷1221件,相当于县人民法院同期审结民事案件的8.5倍。
  第二节公证 1981年4月,成立县公证处,隶属县司法局。到1982年,共办理公证事项28件,其中出证23件,拒绝出证5件。
  1983年,公证工作转向以经济合同公证和扶助“两户一体”(重点户、专业户、经济联合体)为重点。这一年,共办理公证事项15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9件,比1982年增加1倍。
  1984年,办理公证事项95件;接待群众来访137人次;处理群众来信39件。
  1985年,坚持为经济服务的方针,实行公证工作承包责任制。这一年,共办理公证事项138件,其中经济合同公证119件;接待群众来访138人次;处理群众来信40件。
  第三节法律顾问 1981年4月,始成立县法律顾问处,隶属县司法局。1982年2月,省司法厅批准律师1名,律师工作者2名;1985年增加律师工作者2名。
  1981年7月至1982年,共办理民事代理5件,刑事辩护35件,出庭42人次,拒绝辩护3件,代写法律文书1件,解答法律询问112件。
  1983年,律师工作转向以经济案件、民事代理为重点。这一年共办理民事代理11件,刑事辩护9件,非诉讼调解2件,代写法律文书18件,解答法律询问113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5件。
  1984年,办理民事代理10件,刑事辩护41件,非诉讼调解1件,代写法律文书28件,解答法律询问115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5件。这一年,有受聘担任专业户法律顾问的律师1人。
  第四节法制教育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后,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有关法制工作的原则,运用广播、墙报、宣传橱窗、宣传车等形式,开展对重要法律、法规和条例的宣传教育。1981~1982年,《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婚姻法》颁布后,县司法局先后举办了法制宣传干部训练班10次,523人次(含以会代训);作法律宣讲报告9次,听众5400人次;分发法制宣传材料7500份,其中《婚姻法》宣传材料300份;放映法律宣教幻灯21场,观众4.15万人次;在整顿社会治安中,县司法局两次组织法制宣传车,在县城及农村集市当墟日,先后到14个集镇进行了为期10天的法制宣传。
  1983~1984年,全县组织了宣传新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宣讲报告18次,听众1.3万人次;给中、小学生上法制课21次,受教育学生4080人次;利用宣传车在城乡进行30天的巡回法制宣传;印发《法律选编》3000册;编发法制宣传材料16种.3600份;放映法制教育幻灯6场,观众1.6万人次;配合县委宣传部、县妇联开展了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宣传月”活动。
  1985年,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关于执行江西省向全体公民普及法律常识五年规划要点的实施方案》。全县配备法制宣传员1900人;培训乡、镇法制宣传员骨干150人;向干部、战士、职工作法制报告14次,听众1.2万人次;给中、小学生上法制课16次,受教育学生3800人次;组织购买《法律常识》课本2万册(干部、职工人手一册);印发法制宣传材料21种,计4900份。
  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组织各单位订阅《中国法制报》:1981年109份,1983年184份,1985年300份。订阅《江西法制报》:1981年456份,1983年766份,1985年1100份。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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