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2035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东乡县的施政 |
| 分类号: | D035.5 |
| 页数: | 2 |
| 页码: | 327 |
| 摘要: | 明、清时期,知县掌管全县行政、司法、赋役、教育、选举等政令。民国初,沿清制,地方行政制度略有改革。民国16年以后,上下行文概以县长名义行之,县佐治人员由县长遴选,呈经省政府审查委任。1955年,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剧县长和县政府委员,组成县人民委员会,实行县长负责制。从第一届至第六届,平均每届人民委员会举行了全体委员(扩大)会议15次。据统计,第一届至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全委(扩大)会议,就县政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35项;批准各项报告、方案、计划43项;发布命令、指示、布告19项;制定单行规程及办法6项;通过干部任免344项。 |
| 关键词: | 东乡县 施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