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编 政权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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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2018
颗粒名称: 第十四编 政权志
分类号: D033
页数: 25
页码: 309
摘要: 建国初,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代表的产生采取协商推选、指派、特邀三种方式。1950年9月15日至18日,举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95人,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施政工作报告;贯彻征粮条例,讨论了征粮任务和措施;听取了中共东乡县委关于反对美帝侵略,开展和平签名运动的报告;决定成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1957年10月11日至14日,举行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12人,缺席49人,列席850人。
关键词: 政权 东乡县

内容

第一章权力机关第一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建国初,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人民代表大会部分职权,代表的产生采取协商推选、指派、特邀三种方式。
  1950年2月,举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408人,主要议程以救灾度荒、恢复生产为中心,讨论了清匪反霸、减租退息、清理不合理负担、解决人民生活困难等问题。
  1950年9月15日至18日,举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95人,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施政工作报告;贯彻征粮条例,讨论了征粮任务和措施;听取了中共东乡县委关于反对美帝侵略,开展和平签名运动的报告;决定成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
  1950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举行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84人,其中党政机关代表23人,工人代表15人,农民代表96人,农会代表7人,青年团代表8人,县、区妇联代表16人,军队代表5人,教育界代表7人,工商界代表7人。中心议程是总结本年度秋征工作,部署冬季生产、兴修水利、植树造林、保护耕牛过冬;进一步发动群众清匪反霸、减租、退押、废债;扩大地方武装,组织民兵;开展“抗美援朝、保家卫国”宣传。
  1951年3月24日至26日,举行县第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1950年农业生产情况和1951年农业生产方针任务的报告;听取和讨论了中共东乡县委关于镇压反革命、土地改革、抗美援朝的报告。
  1952年5月23日至26日,举行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95人,其中工人代表8人,农民代表80人,农业互助组代表3人,党政机关代表20人,群众团体代表5人,军队代表3人,民兵代表7人,复员转业军人代表7人,烈军属代表7人,妇女代表30人,文教界代表6人,学生代表8人,工商界代表6人,开明士绅5人。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施政工作报告;修正并通过了1952年农业生产计划。
  1952年10月27日至11月1日,举行县第三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66人,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1952年上半年的施政工作报告;讨论了下半年工作安排,布置秋征工作。
  1953年1月23日至29日,举行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77人,其中工人代表10人,农民代表87人,党政机关代表20人,群众团体代表10人,民主党派代表1人,武装部和公安队代表2人,文教卫生界代表6人,学生代表1人,国营企业代表2人,妇女代表25人,烈军属代表3人,工商界代表5人,特邀代表5人。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施政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了1953年农业生产计划和第一季度政府工作安排;听取和讨论了贯彻《婚姻法》的报告。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县一级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三年,到1985年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县进行了八次换届基层选举工作(互见《民政志》选举节)。
  自1954年3月~1985年底,共召开了八届二十三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文化大革命”期间中止的第七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履行了《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审查通过县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查批准年度县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各个时期有关政治、经济形势的重要报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次会议,就县政重大事项作出了下列决议: 1954年3月,举行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50人,作出了《关于东乡县人民政府1954年工作计划的决议》。
  1954年7月,举行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46人,听取了首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作出了《关于东乡县人民政府1954年下半年工作安排的决议》。
  1955年2月27日至3月4日,举行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54人,缺席39人。会议选举了县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改县人民政府为县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关于传达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精神报告的决议》、《关于东乡县1954年工作总结报告的决议》、《关于东乡县1955年工作计划的决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及春耕生产运动的决议》、《关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的决议》、《关于拥护发行新人民币的决议》、《关于支援解放台湾、反对原子战争的决议》、《致全县参加鹰厦铁路建设的干部和民工的慰问信》、《致全县烈属、军属、荣军、复员军人的慰问信》。
  1955年9月24日至26日,举行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出席代表131人,缺席53人。作出了《关于传达首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精神报告的决议》、《关于东乡县发展国民经济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决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议》、《关于贯彻国家粮食定产、定购、定销政策,完成1955年征粮和统购、统销任务的决议》。
  1956年6月16日至20日,举行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出席代表184人。听取了第一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作出了《关于贯彻执行<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具体规定的决议》。
  1956年11月24日至27日,举行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47人,缺席14人,列席214人。作出了《关于今冬明春农村几项工作任务的决议》。
  1957年4月6日至9日,举行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30人,缺席32人,列席125人。作出了《关于开展春耕生产运动的决议》。
  1957年10月11日至14日,举行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12人,缺席49人,列席850人。作出了《关于1957年度粮食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整顿农业合作社、大力开展冬季农副业生产运动报告的决议》、《关于<积极支援兴建幸福水库动员令>的决议》、《关于兴建东詹、东瑶公路的决议》、《致兴建幸福水库全体干部和民工的慰问信》。
  1958年5月9日至10日,举行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30人,缺席31人,列席12人。作出了《关于进一步组织农业生产大跃进、实现全县粮食亩产800斤、早稻亩产650斤的决议》。
  1959年2月22日至24日,举行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23人,缺席38人,列席21人。作出了《关于开展1959年春耕生产运动的决议》、《关于组织1959年全县工业生产建设更大高潮的决议》。
  1959年6月6日至8日,举行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18人,缺席43人,列席53人。审议通过了年度各项工作报告。
  1961年5月17日至20日,举行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35人,缺席27人,列席42人。听取了中共东乡县委第一书记王珍的政治报告和县选举委员会关于第四届基层选举工作的报告。
  1962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举行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41人,缺席21人。听取了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和中共东乡县委书记处书记遇斌关于形势与任务的报告。
  1963年8月28日至9月1日,举行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84人,缺席26人,列席37人。听取了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孙国庆关于形势与任务的报告;作出了《关于第五届基层选举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4年7月3日至7日,举行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166人,缺席44人,列席38人。听取了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和中共东乡县委书记王珍关于形势与于任务的报告。
  1965年7月14日至16日,举行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154人,缺席57人。听取了关于中共上饶地委四级干部大会精神的传达报告和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李有志关于形势与任务的报告。
  1966年3月13日至16日,举行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153人,缺席57人,列席4人。听取了中共东乡县委副书记李有志关于形势与任务的报告和县计划委员会关于计划工作的发言;作出了《关于第六届基层选举工作报告的决议》。
  1968年4月29日,在县城召开有领导干部、红卫兵、群众参加的六千人大会,宣布成立东乡县革命委员会,并通告全县:一切党、政、财、文大权统归县革命委员会。自县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后,因“文化革命”未能如期举行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到1980年6月,才开始第八次基层选举工作,恢复了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
  1981年2月23日至28日,举行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379人,缺席28人,列席23人。按法定职权,听取并审议了县革命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了1980年县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1981年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的报告;审议批准了1980年县财政决算和1981年财政预算的报告;根据198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正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将县革命委员会改为县人民政府;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选出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2年4月11日至14日,举行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326人,缺席77人,列席21人。审查通过了年度各项报告,增选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
  1983年3月13日至15日,举行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代表311人,缺席30人,列席22人。审查通过了年度各项工作报告,选举了出席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84年6月26日至29日,举行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出席代表240人,缺席18人,列席21人。审查通过了年度各项工作报告;依照中共中央关于机构改革、调整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出了新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政府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4月7日至10日,举行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出席代表219名,缺席44名,列席28名。审查通过了年度各项工作报告,补选了县人民政府县长。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的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三年。到1985年,各乡(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进入第九届。1966年以前,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两次会议;1981年恢复人民代表大会职能后,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各次会议行使法定职权: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政令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听取并审议乡(人民公社)、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根据国家计划讨论并决定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和民政工作的重大事项;在职权范围内发布决议、决定;选举乡长、副乡长(公社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镇长、副镇长。
  第三节常务委员会一、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 1950年9月18日,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二次会议,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有关规定的精神,设立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协商并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联系代表协助人民政府动员各界人士推进各项工作;负责召开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1950年9月19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了贯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粮征收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了召开区、乡农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内容,动员农民完成征粮任务。
  1950年11月23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决定了召开县第一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兰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根据形势需要,决定成立县抗美援朝委员会和冬防委员会。
  1950年12月2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总结了一年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工作;讨论了常设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问题,决定按区域组成代表联系小组17个,提交下次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印制代表通讯录,常委以书信方式经常与代表联系,收集意见。
  1950年12月14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主持召开了各界人士土地改革座谈会,听取对土地改革的思想反映,讨论召开土改干部扩大会议的筹备工作及开展土改宣传等问题。
  1953年1月15日,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常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决定了召开县第四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协商提出了改选常设委员会的候选人;推选并审查了增补的7名代表,确认其代表资格有效。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2月27日,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修正的《地方组织法》规定,设立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它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办公室、法制科、经济科、文教卫生科技科。
  例会 1981年4月至1984年2月,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23次会议,先后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汇报6次,县长、副县长汇报10次,县人民政府委、办主任、局长汇报21次,县人民法院汇报4次,县人民检察院汇报4次,各公社、镇联系组组长汇报1次;作出了决议、决定13项;通过干部任免662项,其中议决的重大政事有:《关于编修<东乡县志>议案的决议》、《关于民事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的规定(试行)的决议》、关于批准《关于县财政追加和调整部分财政预算安排的报告”的决定》、《关于东乡县城总体规划的决定》。
  1984年3月至1985年底,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共召开了11次会议,先后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各1次,副县长汇报2次、委、办主任、局长汇报8次;作出了决议、决定8项;通过了干部任免68项,其中议决的重大政事有:《关于“依靠和发动各种社会力量集资办学,尽快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意见”的决议》、《关于东乡磷肥厂“七0型”、“红旗三号”两座炼焦炉分别予以停产和限期治理的决定》、《关于治理县城南门港的决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
  视察自1981年10月至1984年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部分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机关工作人员,并邀请有关局、委、办负责人和县长、副县长,先后6次对农村20个基层单位和县城学校、卫生医疗、饮食、服务、工商企业等121个单位,以及城镇108个饮食个体户进行了视察,通过听汇报、看现场、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单位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批评和建议。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视察中提出的建议,先后解决了普法教育、环境保护、县城建设、教育、卫生、工商管理、商业、物价等方面的24个问题,占建议总件数的80%以上。
  提案处理 1981年2月至1985年4月,县第八届和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向大会共提出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612件,这些提案分别转送县人民政府、县委机关及中央、省、地驻县单位办理,解决了的和基本解决的有507件,占提案总数的82.8%;因条件限制暂时未能解决的105件,占提案总数的17.2%。代表联系制度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405名,按行政区域组成16个代表联系组,下设62个代表联系小组;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58名,组成16个代表联系组,下设41个代表联系小组。代表联系小组每月或每两月举行一次代表座谈会,收集各界人士的意见和要求,交流当好人民代表的经验;代表联系组每季度举行一次代表小组组长汇报会或人民代表座谈会。县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1~2次代表联系组长会议,听取各组开展活动的汇报,收集代表和各阶层人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行政机关第一节建制一、县署明正德七年(1512年)建县后,县署为全县最高行政机关,知县为一县行政长官,属官有县丞、主簿、教谕、训导、巡检。县署内分设六房:吏房、户房、礼房、兵房、刑房、工房。知县聘请幕僚协助自己处理政务的胥吏有刑房师爷、民房师爷、钱谷师爷、承发师爷、帐房师爷。差役分设三班:壮班、快班、皂班。
  清沿明制。乾隆年间,增设驻防处委,职官把总,掌武备。同治年间,县署裁主簿、巡检。
  县署以下建制:明清时期,县署下设乡。自清康熙至嘉庆年间(1662~1820年),乡以下设保、甲、牌三级,保管10个甲、甲管10个牌、牌管10户人家。保长亦名保正,甲长亦名牌头。道光二十年(1840年)以后,清朝廷为镇压起义军,采取了强化地方政权的一系列措施,乡办团练,加强保甲,以巩固地方政权。
  二、县政府辛亥革命推翻清朝帝制,创立中华民国。元年,地方行政建制暂沿清制。民国2年1月8日,根据《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将清朝之府、直隶州、厅改为县,实行省、道、县三级地方行政管制。县为初级地方官署,改清制县署为县公署。县公署分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科,以知事为县行政长官,科长、科员为辅助官吏。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废除道尹,改为省、县二级行政官制,县公署改为县政府,改科为局,分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四个局。
  民国21年(1932年),实行省、区、县三级行政官制。民国24年(1935年)7月,依照南昌行营修正之《江西省各县政府组织暂行规程》,裁局改科,将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各局之职掌分别归并于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管理,并增设秘书、警佐、督学、技士和经征处。
  民国26年(1937年)6月,县政府分设一室四科,即秘书室、第一、二、三、四科,各科分管民政、财政、教育、建设事务;增设司法处。
  民国27年(1938年)8月,增设第五科,主管兵役、防空、保安、军事等事项。
  民国29年(1940年)11月,依照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的《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新县制。县政府分设三室七科:秘书室、警佐室、会计室、民政科、财政科、教育科、建设科、军事科、社会科、地政科。
  民国31年(1942年)1月,增设粮政科、合作指导室;7月增设户政室、统计室,成立县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32年(1943年)7月,增设军法承审员和军法书记;粮政科裁并于田赋粮食管理处。
  民国33年(1944年)7月,裁撤军事科和警佐室,成立县警察局和地方行政干部训练所。
  民国35年(1946年)1月,裁军法承审员和军法书记,恢复军事科。
  民国37年(1948年),裁户政室,其业务归并民政科。
  民国38年(1949年)2月,裁社会科、地政科、统计室、合作指导室。统计业务归并秘书室;合作业务归并建设科;增设人事管理员,秉承县长掌人事权。
  县政府以下有区、乡(镇)、保甲建制: 区民国18年(1929年),实行区、乡(镇)、闾、邻之自治组织。9月,全县成立6个区,每区设置区公所。
  民国24年(1935年)冬,依照江西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试行细则》,按县境面积、地形、户口、交通、经济、生活习惯等情况,全县改划为三个区;改区公所为区署。
  民国26年(1937年),全县又改划为四个区。第一区署设在孝岗,第二区署设在岗上积,第三区署设在杨桥,第四区署设在王桥。民国33年(1944年)下半年撤区。
  乡(镇)民国18年(1929年),区以下全县编定并建立了252个乡公所,13个镇公所,以为地方之自治组织。
  民国21年(1932年),撤销乡、镇公所。实行保甲制度,设保长联合办公处,全县共设立30个保联。
  民国29年(1940年),以保长联合办公处为基础,改建为29个乡公所,1个镇公所。
  民国33年(1944年)秋,撤区并乡。全县设18个乡公所,1个镇公所。
  保甲民国18年(1929年),全县编为1334闾,6618邻,以为基层自治组织。闾、邻之编制,以户为单位,5户为1邻,5邻为1闾。
  民国21年(1932年),依照江西省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各县分区设署办法施行细则》及修正的《保甲条例》,将各区公所及乡、镇、闾、邻自治组织改为行政建制;撤销乡、镇、闾、邻,全县编为276个保,3931个甲。保甲之编制以户为单位,10户为甲,10甲为保。这种保甲建制相沿至民国38年(1949年)未变。
  三、苏维埃政府民国20年(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央红军粉碎国民党向苏区发动的第二次“围剿”以后,11月,中共河南分区委(即信南特委)派出一部分同志从余江进入县境东部弄里艾家一带10多个村庄进行秘密活动,逐步发展成为信河南岸游击根据地之一。民国21年(1932年)6月初,中共河南分区委机关从资溪嵩市迁驻弄里艾家;接着河南分区委书记方志纯和赣东北省委巡视员邵式平先后进入东乡境组织和指导革命。7月初,东(乡)余(江)边区30多个村庄陆续建立了村苏维埃;接着,由邵武平、方志纯亲自组织,在弄里艾家村背红石山上召开干部和积极分子会议,宣布成立了县临时苏维埃政府,吴风山任主席,下设宣传、财政、土地3个部、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县临时苏维埃政府所属革命地区划分4个工作区: 第一区,辖弄里艾家一带,包括笔村、上、下熊、方家、墈头、大七房、王家科、莲塘、于家山、策源、乐家、于家、高坪上、皇峰岭、排楼底、后源、于仙基、周家、怡司桥等地。
  第二区,辖下湖一带,包括湖边、桥边、大院地、上岭、珊壁、辜墩等地。
  第三区,辖王桥、瑶墟一带,包括西岭、坑塘、仁坊、李家、梅家等地。
  第四区、辖小璜一带,包括儒林、黄花岗、东鲁、西鲁、东饶、西饶、邹家等地。
  同月,经邵式平、方志纯组织指导,在东乡边境的余江县皇峰岭余家村成立了中共东乡区委员会和区苏维埃政府,隶属河南分区委领导。区管辖范围:东乡县境以弄里艾家为中心30多个村庄,余江县境春涛乡各村。区苏维埃主席由区委书记江立山兼任;邵祖伯继任区委书记,艾康山继任区苏主席。
  四、县人民政府 1949年5月5日,东乡解放,成立县人民政府,分设秘书室、民教、财粮、工商税务三个科,公安、邮电两个局。9月初,财粮科分设财政、粮政两个科;工商税务科分设工商科和税务局;增设建设科。10月,增设司法科和粮食局,撤销粮政科。
  1950年,民教科分设民政、教育两个科;撤销司法科,成立县人民法院。
  1951年,增设人事、合作两个科和供销合作社;教育科改为文化教育科。
  1952年,增设卫生科。
  1953年,增设财政经济委员会和统计科。
  1954年,建设科撤销,分设农林水利科和交通科。
  195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县人民政府改称县人民委员会;增设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手工业管理科;交通科改为工业交通科。
  1956年6月,县人民委员会裁科改局,分设办公室,计划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民政、人事、农林、水利、财政、文化教育、卫生、工业交通、商业、手工业管理、农产品采购、粮食、税务、公安、邮电等15个局和县供销合作社。
  1957年,增设劳动局、监察局;财政税务两个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文教、卫生两个局合并为文教卫生局。
  1958年,计划委员会与县委财贸工作部合并,设立财政经济委员会;手工业管理局并入工业交通局;农林局和水利局合并为农林水利局;文教卫生局分设文化教育、卫生两个局;体育运动委员会并人文化教育局;商业局与县供销社合并为商业管理局。
  1959年1月,增设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和农业机械局;工业交通局分设工业、交通两个局;恢复手工业管理局;农林水利局分设农林垦殖、农业、水利电力、水产、水利灌溉五个局。
  1961年,精简机构。农业、水电、水产、农机、灌溉五局合并为农业水电局。
  1963年,依照县人民委员会重新颁布的《关于机构设置方案的决定》,县人民委员会分设办公室、经济计划、科学技术、物价三个委员会;人事监察、公安、民政、统计、财政、税务、工业交通、手工业管理、邮电、农业、水电、农林垦殖、粮食、商业、物资、文教、卫生等17个局和县供销合作社、县农机管理站。
  1964年,增设财政贸易办公室。
  1965年,经济计划委员会改称计划委员会。
  1967年2月,成立东乡县抓革命促生产临时领导小组,县人民委员会停止行使职权。
  1968年4月29日,撤销县临时领导小组,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实行“党政合一”体制。行政建制相应改变,县革命委员会设三部一室:办公室,下设秘书、内务、生活三个组和“五七”办公室;政治部,下设办事、组织、宣传、群团、教育五个组;保卫部,下设秘书、政保、治安、审判四个组;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简称“抓促部”),下设秘书、计划统计、工业、农业、财贸五个组。12月,撤销抓促部农业组,成立农业服务站;增设毛泽东思想宣传站。
  1970年2月,撤销抓促部工业、财贸两个组和农业服务站,成立生产生活资料、粮油购销、财政金融、交通运输、工业、农业、物资、医药卫生八个管理处。
  1970年9月,裁处改局,成立工业、交通运输、财政金融、农业、商业、粮食、物资、卫生八个局革命委员会,增设林业、水利电力两个局革命委员会;12月,粮食局、卫生局并入商业局。
  1972年11月,增设工商行政管理局;恢复粮食局。
  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抓促部改为生产指挥部,下设办事、计划、科技三个组。增设农机管理站、手工业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档案馆;撤销财政金融局,恢复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撤销县革命委员会办公室下设的内务组,恢复民政局;卫生局从商业局分出;撤销毛泽东思想宣传站。
  1975年,增设城市基本建设局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976年,增设劳动局;农机管理站改为农业机械管理局。
  1977年,撤销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下设的科技组,恢复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
  1978年,撤销生产指挥部,增设农林水办公室和财政贸易办公室。
  1979年,手工业管理局改称第二轻工业局;气象站改为气象局。
  1980年,增设人事局、司法局、环境保护办公室。
  1981年,依照修正的《地方组织法》,撤销县革命委员会,恢复县人民政府建制,分设办公室和计划、经济、农业、建设、科学技术、体育运动六个委员会;财政贸易、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人民来信来访四个办公室;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社队企业、工业、第二轻工业、交通、邮电、城市建设、财政、税务、商业、粮食、对外贸易、工商管理、物资、物价、统计、档案、文教、卫生、广播事业管理、气象等29个局和县供销合作社和计量管理所。
  1983年,农业局改称农牧渔业局。
  1984年,增设审计局和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局、劳动局合并为劳动人事局;计量管理所改为标准计量局;对外贸易局改为对外贸易公司(局级);文化教育局分设教育局和文化广播电视局,撤销广播事业管理局;农牧渔业局分设农业局和红壤开发多种经营管理局;农业机械局改为农机管理站(局级);社队企业局改称乡镇企业局;撤销建设、农业两个委员会和财贸办公室;撤销工业局,其业务归属经济委员会。
  1985年,红壤开发多种经营管理局改为红壤开发局;农业局恢复农牧渔业局名称。
  县以下设区、乡、村建制: 区 1949年5月至1950年4月,全县划为六个区,每区设区人民政府。
  1950年4月—1952年10月,通过整编,全县改设七个区人民政府;1952年11月~1956年3月,改划为8个区,区人民政府改称区公所,属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1956年4月~1960年,撤销区建制。
  1961年,全县恢复七个区工作委员会,无行政建制;1963年撤销。
  乡 1949年5月,沿袭旧制乡界,全县划为19个乡(镇),设乡(镇)公所。
  1950年4月,乡规模划小,全县调整为81个乡(镇)公所。1952年11月,增加到87个乡(镇)公所。
  1956年4月,撤区并乡。全县调整为27个乡(镇);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乡(镇)设立人民委员会。
  1958年10月,全县建立15个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体制;公社管理委员会取代乡(镇)人民委员会的职权。1963年,全县“政社、政场合一”的人民公社(场)调整为25个。以后,几经分合,到1983年,分设1个镇人民政府,14个公社管理委员会和5个垦殖场。
  1984年6月,农村体制改革,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政权。全县设一个镇人民政府,15个乡人民政府;各垦殖场成为单一的经济实体,不列入行政建制。
  1985年4月,增设墟上桥镇,辖红星垦殖场区域;改小璜乡、马墟乡为镇建制。至此,全县设置4个镇人民政府,13个乡人民政府。
  村 1949年5月后,沿袭旧制。1950年4月废除保甲,设立行政村。1953~1957年,互助组和农业合作社是村或联村的基层生产组织。
  1958~1983年,农村人民公社建立并逐步完善了三级所有体制;联村的生产大队和一村十几户,二三十户的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经济实体。
  1984年,农村体制改革,改人民公社为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大队改为行政村,设置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到1985年,全县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共设置164个村民委员会,下设1382个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历代县官表表14—1 表14-1续表14-1续表14-1续表14-1续第二节施政明、清时期,知县掌管全县行政、司法、赋役、教育、选举等政令。
  民国初,沿清制,地方行政制度略有改革。民国16年(1927年)以后,上下行文概以县长名义行之,县佐治人员由县长遴选,呈经省政府审查委任。县政会议例会是县政府主要施政方式;县政会议由县长、秘书、各科科长、警佐、督学、技士、各区区长、财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其他由县长特别指定的人员参加,以县长为会议主席,每年举行2~3次会议,审议决定县财政预算、决算,公共事业之经营管理,民政、警务及县长交议事项。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处理政务,按工作性质分别由主管科、室拟定办法,呈报县长核准签署,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报或下达实施。
  1955年,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长、剧县长和县政府委员,组成县人民委员会,实行县长负责制。从第一届至第六届,平均每届人民委员会举行了全体委员(扩大)会议15次。据统计,第一届至第三届人民委员会全委(扩大)会议,就县政重大事项作出了决议、决定35项;批准各项报告、方案、计划43项;发布命令、指示、布告19项;制定单行规程及办法6项;通过干部任免344项。
  1968年4月29日,成立县革命委员会,其施政方式主要通过县革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听取并审查县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处理县政及干部奖惩、任免事项。1969~1976年,共举行常委会议300余次。
  1981年,恢复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政府工作,按工作性质和地区,实行县长、副县长分工负责制;主要通过每月一次的县长办公会议,议决县政重大事项。自1981年3月~1985年底,两届县人民政府共举行县长办公会议131次;根据不同时期的县政进展情况,分别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各局、委、办等工作部门的汇报;依照国家法律和上级政府的行政法规,制定县政单行规章;处理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日常政务;研究政府各项工作部门的请示报告等。
  建国30多年来,县人民政府施政进展正常;执行全县发展国民经济的各个五年计划,除少数项目因工作指导方针上有过失误和遭受自然灾害等因素而没有实现计划指标外,大部分计划指标都按期超额完成。
  1950~1985年36年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44217万元,年平均增长13.4%;农业产值总额165987万元,年平均增长5%;职工工资总额16021万元,年平均工资增长4.3%。
  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762.8万元,年平均增长14%;农业产值总额9267.95万元,年平均增长2.4%;职工工资总额375.23万元,年平均工资增长10.6%。
  1958~1962年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2258.6万元,年平均增长9.1%;农业产值总额9711.99万元,年平均增长0.5%;职工工资总额1093.49万元,年平均工资水平略有下降(因国民经济调整中工商企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及工资构成有较大变化)。
  1966~1970年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1517.1万元,年平均增长35.7%;农业产值总额15201.93万元,年平均增长3%;职工工资总额1473.5万元,年平均工资增长2.5%。
  1971~1975年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7990.98万元,年平均增长18.4%;农业产值总额23509.1万元,年平均增长10.3%;职工工资总额2554.52万元,年平均工资水平略有下降(因调整工业企业设置和管理体制,工商企业所有制隶属关系及工资构成又有新的变化)。
  1976~1980年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12410.07万元,年平均增长12.3%;农业产值总额29346。99万元,年平均增长3.7%;职工工资总额3020.54万元,年平均工资增长5.3%。
  1981~1985年第六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工业产值总额19482.7万元,年平均增长10.6%;农业产值总额56907.9万元,年平均增长7.7%;职工工资总额6770.02万元,年平均工资增长8.1%。
  社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下同),1982年为19676万元;1983年为24983万元;1984年为29500万元;1985年为33409万元。
  国民收入(生产额),1982年为9806万元;1983年为12707万元;1984年为14613万元;1985年为15373万元。
  每人平均国民收入,1982年为302元;1983年为388元;1984年为442元;1985年为487元。
  第三章议政机构第一节参议会民国31年(1942年),成立县行政会议常驻委员会,行使审议县政、监督政府工作的职权。
  民国33年(1944年)2月,江西省政府审定东乡县议员人选,由议长徐兼善和议员24人组成东乡县临时参议会;同时,撤销县行政会议常驻委员会。
  民国33年(1944年)10月,开始筹备第一届县参议会的选举工作,民国34年(1945年)10月28日结束;选出了县参议员22人,正式组成县参议会,何志道当选为参议长,韩拔群为副参议长,戴森荣为省参议员。
  县参议会属民意机关;每年举行两次会议。县参议员有权列席县政会议,对县财政预算、决算和县政兴废事项有审查、建议权。
  第二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一、机构设置 1962年,中共江西省委批准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东乡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由于当时某些原因和条件的限制,中途停止组建。
  1980年8月,成立县政协筹备委员会,通过与各人民团体、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推荐协商、审定政协委员,组成了首届县政协。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县政协每届任期三年。1984年换届,由首届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委员人选,组成了第二届县政协。各届县政协有中国共产党、无党派民主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各界代表、特邀人士等19个界别参加。首届委员会安排委员72名,其中中共党员占39%,非中共党员占61%;第二届委员会安排委员120名,其中中共党员占38.2%,非中共党员占61.8%。
  第一届县政协,设立工业、农业、文教卫生、财贸、工青妇、民族宗教对台侨务、文史资料7个工作组(无专职干部);政协委员按工作性质和特长编入各组。第二届县政协设工业、农业、教育、文化、财贸、医药卫生、宗教对台侨务、工青妇、文史资料九个工作组。
  1982年,县政协成立了常设提案审查委员会。1985年,成立常设学习委员会(均无专职干部)。
  县政协办事机构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政协日常事务。
  二、全体会议县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按《政协章程》规定,全体会议行使审议、通过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上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处理情况的报告;参与对县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协商,有提出建议和批评等职权。
  县政协全体会议根据不同时期的新情况、新特点,各次会议分别安排了下列议程: 1981年2月23日至28日,举行县政协首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委员57人,听取了县政协筹备工作报告;选举了梅登龙为首届政协主席,徐顺喜、周龙为副主席,谢子忠为秘书长,蔡修永、王师、张祖华、黄兰阶、蔡追福、祝景堂、黄国良、张福生、李志新、任希文、饶欣荣、陈汝东、曾师江为常务委员。会议号召全体委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中央关于在经济上实行进一步调整,在政治上实现进一步安定团结的重大方针,努力完成国民经济调整任务。
  1982年4月10日至15日,举行县政协首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出席委员63人,听取了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省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精神的传达报告;增选了蔡衍泉为县政协副主席,许道仙、王贵宗、李朔尧为常务委员。会议号召全体委员进一步振奋精神,奋发图强,努力完成全县1982年的各项任务。
  1983年3月12日至16日,举行县政协首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出席委员60人,增选了苏英为县政协副主席。
  1984年6月25日至30日,举行县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出席委员103人,缺席12人。会议选举了梅登龙为第二届县政协主席,操和元、徐顺喜、李光显、程对馒、蔡衍泉、饶雪贵为副主席,沈毅为副秘书长,周贵斌、章德华、陆正中、洪先文、何国平,宗镇保、饶欣荣、熊大柽、刘奇、任希文、徐协康、刘庭辉、张福生、黄秋香、陈汝东、李斯炯、艾炉㚢,傅玉英、黄国良为常务委员。会议号召全体委员同心同德,奋发努力,勇于改革,开拓前进,进一步开创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新局面,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新贡献。
  三、主要活动常务委员会会议 1981~1985年,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举行了38次会议,按《政协章程》规定的任务,决定变动和健全县政协工作机构。其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办公会议共举行了86次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对政协委员22人的历史遗留问题,督促有关部门逐人逐事地落实了政策。1984年,向县委提出了兴建舒同书法院的书面建议。
  民主协商依照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历次出席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委员都列席了县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了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和县政协主要人选,在县政协全体会议上进行了充分协商和讨论;1984年机构改革,中共东乡县委书记就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政协的领导班子情况,在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通报。
  1982年5月至7月,组织政协委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草案)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草案),进行了四次讨论,对《宪法》(修正草案)提出四条修改意见,对《政协章程》(修正草案)提出了十条修改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各个时期的重大决策,都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传达和讨论。
  1981年至1985年,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各个年度的发展国民经济计划安排意见、经济体制改革设想、县城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他重要政事,都在县政协常委会议上作了通报,征求意见。
  两届县政协组织委员120余人次,进行了五次视察活动。各工作组分别组织本组委员进行了专题调查十次,参观考察六次,开专题座谈会七次。通过这些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了对中共东乡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监督作用。1982年5月,财贸组对县城工商行政管理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六条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1985年,农业组对全县红壤开发项目进行考察,写出六篇可行性论证文章,为世界银行评估团两次到东乡考察红壤利用提供了比较系统的科学依据。1983年,政协委员26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意见57件,被采纳实施21件。1985年,政协委员27人向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意见26件,被采纳实施11件。
  两届县政协全体会议,共收到委员提案203件,经转送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办理,已解决和基本解决的有168件,占提案总数的82.7%;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有35件,占17.3%。
  学习两届县政协,组织全体委员学习讨论会两次,常委学习会24次,常委和部分委员专题学习座谈四次,举办工商界人士读书班三期。
  咨询服务两届政协任期内,农业组科技人员在县内红壤开发项目区大富岗,帮助专业户制订了100亩红壤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使之成为红壤开发的先行试点户。教育、科技组的讲师、工程师分别为县委党校、县妇联文化学习班、教育学校、东乡磷肥厂子弟学校和工业企业管理学习班讲学10多次;向余干县禾斛岭垦殖场食品厂提供冰糖增白的技术服务;为九江磷肥厂化验室有关硼肥分析方法进行技术咨询,帮助解决了技术难题;组织政协委员和部分教学、科技人员举行六次专题报告会和技术讲座。1981年以来,县政协向党政机关推荐人才,有25名政协委员被提拔到各级领导岗位,其中县级领导4名,局级领导10名,局以下基层领导11名。
  附:清末民初三起抗官事件一、北路抗粮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复,遇百日大旱,禾苗尽枯,官府不恤民困,逼赋追粮。其时,北路移风乡(今愉怡乡)桐岗艾家村,由农民艾苟仔和武师王有水兄弟俩领头,邀集当地农民100余人,手持枯槁禾苗到县署请愿,要求免粮赋;知县戚阳口头答应减免,实则差役仍在乡村日夜穷追硬逼,于是北路数百农民再次拥进县城请愿。戚阳在群众的压力下,便伪善应允免粮,而差役下乡催粮逼赋的势头却越来越凶。戚阳还急忙上书省总督请兵镇压。艾苟仔、王有水、王龙水等闻讯商量对策,决定坚持抗粮斗争,组织愉怡、文七位、东村、王源、岭下等村共四十八族农民1000余人,第三次攻打县署。县署官吏闻风而逃,农民群众便夺走了户粮房的部分钱粮,逮住了户粮房职官邹木荣的儿子。
  次年春,知县戚阳亲赴南昌向省总督请来官兵80余人,镇压农民反抗。此时,农村饥荒日趋严重,北路农民为生活所迫,群起打进了住在愉怡的县署录事闵道生家,开仓济贫;继而向县城进发,准备打县署户粮房,不料在离县城3里路的三江口遭到官兵阻击,农民用土枪、土炮击毙官兵数人,战斗相持半天,终因农民一武器太差,只得退却,清官兵追击到愉怡,农民生命财产遭到严重损失。这一事件,后人称之为“北路四十八族打漕案”。
  二、东路闹漕民国元年(1912年),久旱不雨,夏粮减产五成以上,有的颗粒无收。当时,县公署根据各乡上报的灾情,上书省都督李烈钧,请求免征粮赋,拨粮救灾。经都督派员实地访察灾情后批示:“征三免七”。知事于培仁竟不顾农民疾苦,私将都督批文纂改为“征七免三”,并张贴布告,派出役吏,催收粮赋。
  由于灾情严重,民不聊生,催粮紧促,望济不得,是年7月15日,由东路小璜村农民何燕波与东鲁村武秀才鲁梅典牵头,邀集邻村都、里农民代表商议,组织了一支二、三百人的农民抗粮队伍,准备声讨县公署;东路各都农民闻风响应,几天之内,抗粮队伍扩展到2000余人。他们首先分别冲击与县知事有勾结的当地士绅,然后,汇集围困县城数日。这时,各地士绅纷纷逃避于邻县,役吏不敢下乡催收粮赋;县知事于培仁旋即将农民抗粮事件呈报知府,转呈都督。十月,都督派要员何保耕来东乡巡视,经月余访察,查清了农民抗粮赋的起因,获悉县知事奸情。都督依据调查实情,批文下达,云:“东乡县知事于培仁私改征税批文,图谋私利,引起民愤,撤职查办;征税仍为‘征三免七”,由州府拨粮救灾。”这一事件,历时5月有余,至腊月中旬才告平息。后人称之为“东路闹漕”。
  三、打“丈田费” 民国25年(1936年)6月,全县完成了土地整理业务中的航空测量任务。民国26年(1937年)开始土地登记工作,7月,小璜区成立土地登记局,规定在土地登记的同时,收取航空测量费(农民称之为“丈田费”),收费标准每坵田一块光洋(银元),延期不交者,十日翻一番,一个月加三番。
  民国26年(1937年)8月下旬,东路上八都农民为“丈田费”所逼,由辜墩辛二万、下湖徐火良、九房徐胜泉、洞门底徐祥俚、樟源宋凤初、象鼻乐坤解、珊璧吴俄仔等人发起,在上辜墩“串都吃酒”,酝酿抗交“丈田费”斗争,并从于家山请来了不畏强暴,一贯支持农民斗争的小学教师于汝梅先生当参谋。不料,当地的保联主任窃取了这一情况,立即向小璜土地登记局告密。8月24日,于汝梅便以抗交“丈田费”策划者罪名被捕,关押在珀玕炮台。次日上午,闻讯来自各方手持各式武器的2000多农民,包围了珀玕,打死守卫在炮台里的两名警察,夺枪两支,救出于汝梅。当天,县政府得到警察丧命的情报,26日黄昏,调动了全县武装警察,星夜围攻上八都辜墩村,镇压农民斗争;捉拿于汝梅落空,便在村里搜索、抢劫,一直闹到天亮,胡乱抓获辛德太、汤丑苟两位无辜农民方罢休。当警察路过樟源磨头岭下的垄畈时,潜伏在山岭草丛里的农民一拥而上,土枪齐发,警察吓得四处逃命,被抓的辛德太、汤丑苟就在这荒乱中被警察枪杀。潜伏在山岭前侧的农民,当头截住警察的去路,活捉了杀人凶手,立即结果了他们的性命。
  此后,小璜地区到处张贴着“打倒土地登记局”、“打倒贪官污吏”的标语,农民抗交“丈田费”的热潮波及全县。杨桥区农民自发组织起来,捣毁了刚刚成立的“土地登记局”,抓到两名登记员直解小璜斗争。
  民国26年(1937年)12月,县政府向驻南城的第七行政区专员公署上书求援,调来一个连的军队(100余人),驻守在小璜区的七星桥,镇压农民反抗。而小璜地区联合八、九、十、十一都的农民5000余人,有计划、有准备地用土枪土炮与国民党军队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此后,官兵便经常流窜到各个村庄捉拿于汝梅,一次又一次扑空。民国27年(1938年)2月,军队撤回南城。
  小璜地区农民抗交“丈田费”的斗争,到民国27年(1938年)腊月,于汝梅被捕入狱后,历时两年才告平息。这一斗争,后人称之为打“丈田费”。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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