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949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东乡县的经济合同 |
| 分类号: | D913.6 |
| 页数: | 1 |
| 页码: | 270 |
| 摘要: | 经济合同(协议),俗称契约。民国时期,民间立契约,有中证人签证。1980年以前,县内无法定经济合同监证机关。经济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一般由县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监证。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执行经济合同管理职能。其中,农商合同212105份,金额4680万元;工商合同125份,金额49.38万元;商品合同49份,金额126.14万元;建筑合同9份,金额40.48万元;其他合同310份,金额168万元。平均合同履行率为98%。到1985年底,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2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起。1985年6月始,全县企事业单位先后以“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签订了经济合同1200份。 |
| 关键词: | 东乡县 经济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