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东乡县的经济合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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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94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东乡县的经济合同
分类号: D913.6
页数: 1
页码: 270
摘要: 经济合同(协议),俗称契约。民国时期,民间立契约,有中证人签证。1980年以前,县内无法定经济合同监证机关。经济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一般由县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监证。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执行经济合同管理职能。其中,农商合同212105份,金额4680万元;工商合同125份,金额49.38万元;商品合同49份,金额126.14万元;建筑合同9份,金额40.48万元;其他合同310份,金额168万元。平均合同履行率为98%。到1985年底,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2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起。1985年6月始,全县企事业单位先后以“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签订了经济合同1200份。
关键词: 东乡县 经济合同

内容

经济合同(协议),俗称契约。民国时期,民间立契约,有中证人签证。
  1980年以前,县内无法定经济合同监证机关。民间立约沿用中证人签证。经济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经济合同,一般由县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监证。
  1982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始执行经济合同管理职能。当年,对县内各种经济合同进行了清理,共监证经济合同53827份,总金额443.4万元,其中,工商合同21份,金额22.72万元;农商合同53774份,金额128.46万元;商品合同11份,金额30.38万元;基建合同7份,金额20.8万元;其他合同14份,金额241.04万元。
  1983-1985年,累计监证经济合同212598份,总金额5064万元。其中,农商合同212105份,金额4680万元;工商合同125份,金额49.38万元;商品合同49份,金额126.14万元;建筑合同9份,金额40.48万元;其他合同310份,金额168万元。平均合同履行率为98%。
  1984年10月,成立县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到1985年底,共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2起,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4起。
  1985年6月始,全县企事业单位先后以“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签订了经济合同1200份。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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