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872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东乡县的交通监理 |
| 分类号: | U491.1+16 |
| 页数: | 1 |
| 摘要: | 民国时期,县政府第四科(建设科)监管交通。50~60年代初,县内机动车辆监理,先后由乐平县交通管理站、余干县黄金埠交通管理站代管。1965年,县交通安全监督站成立。1970年7月,改称车辆监理站,编制3人,职司全县机动车辆登记发证、核验、征收养路费、检查行车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1969~1985年,各种机动车辆在县境公路上累计发生交通肇事302起,伤206人,死125人,年平均发生交通肇事17.7起,最少年4起,最多年38起。交通肇事,由监理站与公安局到现场划分事故责任,按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交通管理规则进行处理;伤、亡人员医药费、埋葬费、补助费由肇事单位一次付给;死者火化(埋葬)费,一般不超过150元,死者家属抚恤费不超过1500元。 |
| 关键词: | 东乡县 交通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