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乡县的交通监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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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8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东乡县的交通监理
分类号: U491.1+16
页数: 1
摘要: 民国时期,县政府第四科(建设科)监管交通。50~60年代初,县内机动车辆监理,先后由乐平县交通管理站、余干县黄金埠交通管理站代管。1965年,县交通安全监督站成立。1970年7月,改称车辆监理站,编制3人,职司全县机动车辆登记发证、核验、征收养路费、检查行车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1969~1985年,各种机动车辆在县境公路上累计发生交通肇事302起,伤206人,死125人,年平均发生交通肇事17.7起,最少年4起,最多年38起。交通肇事,由监理站与公安局到现场划分事故责任,按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交通管理规则进行处理;伤、亡人员医药费、埋葬费、补助费由肇事单位一次付给;死者火化(埋葬)费,一般不超过150元,死者家属抚恤费不超过1500元。
关键词: 东乡县 交通监理

内容

民国时期,县政府第四科(建设科)监管交通。
  50~60年代初,县内机动车辆监理,先后由乐平县交通管理站、余干县黄金埠交通管理站代管。
  1965年,县交通安全监督站成立。
  1970年7月,改称车辆监理站,编制3人,职司全县机动车辆登记发证、核验、征收养路费、检查行车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等。
  1980年起,每年对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年检年审,5月为开展交通“安全月”活动,由监理、公安、农机部门联合进行交通安全大检查。
  1969~1985年,各种机动车辆在县境公路上累计发生交通肇事302起,伤206人,死125人,年平均发生交通肇事17.7起,最少年(1969年)4起,最多年(1984、1985年)38起。交通肇事,由监理站与公安局到现场划分事故责任,按公安部、交通部颁发的交通管理规则进行处理;伤、亡人员医药费、埋葬费、补助费由肇事单位一次付给;死者火化(埋葬)费,一般不超过150元,死者家属抚恤费不超过1500元。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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