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乡县的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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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76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东乡县的农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175
摘要: 明朝,田赋按田计征,以米纳税;丁赋按丁计征,以银纳税。正德九年,原额官民田地山塘通共646199亩2分3厘,官民秋粮夏税折米原额34545石9斗3升1合2勺。清康熙五十年,各届编审新增527丁口,共22945丁口,征银2408两5钱1分6毫,优免人丁962丁,优免丁银19两6钱3分3厘3毫;又附载安插流移28丁口,征银2两9钱1分2厘5毫,共编丁口银2431两5分6厘4毫。清康熙五十二年,奉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五年,摊丁入田,将丁银摊入田赋,称地丁,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称为“公粮”。
关键词: 东乡县 农业税

内容

明朝,田赋按田计征,以米纳税;丁赋按丁计征,以银纳税。正德九年(1514年),原额官民田地山塘通共646199亩2分3厘,官民秋粮夏税折米原额34545石9斗3升1合2勺。
  万历八年(1580年),知县诸大伦丈量实得官民田地山塘724979亩9分7厘8毫,内新升田10亩3分3厘3毫。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5升8合9勺8抄1圭起科,水乡田每亩派官民米3升9合3勺3抄3圭起科,新升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3升9合3勺8抄3圭7粟起科,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5勺6抄l撮1圭7粟起科,山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l升4合7勺5抄9撮7圭3粟起科,塘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7勺3抄5撮3圭3粟起科,全县共实征米34545石3斗3升7合5勺3抄。
  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各届编审新增527丁口,共22945丁口,征银2408两5钱1分6毫,优免人丁962丁,优免丁银19两6钱3分3厘3毫;又附载安插流移28丁口,征银2两9钱1分2厘5毫,共编丁口银2431两5分6厘4毫。田产原额官民田地山塘并新升田共724990亩1分l厘1毫,编起存各款并加增9厘地亩银共26608两9钱2分9厘3毫;内除优免米不征外实编银26499两3钱7分8厘。原额编米17982石5斗2升5勺,内江南仓正副米征银不征米和荒缺米外,实征米17077石3斗2升3合l勺7抄。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奉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1727年),摊丁入田,将丁银摊入田赋,称地丁,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
  同治八年(1869年),全县有成熟田地山塘726154亩2分5厘,内新产田地山塘1164亩1分4厘2微6纤,实征银26626两9钱9分l厘,实征米14090石4斗9升7合3勺。
  民国初,田赋沿清制,以地丁、米折为主,丁米按田亩分等计征。民国4年(1915年),全县一则田493758亩,每亩银科征数4分5厘4毫,米科征数2升4合;二则田6627亩,每亩科征银数3分3毫,科征米数l升6合;三则田10亩,每亩科征银数2分4厘,科征米数l升6合。三个等则田合计500395亩,共征地丁银22617两6钱5分1厘,米折11956石3斗8升4合,银米折合银洋115678元4角8分。
  民国16年(1927年),全县丁米实征额:地丁31236两8钱6分6厘,米折12416石9斗9升8合8勺,丁米折合银洋143378元5角9分3厘。全县田地总数为500397亩,平均每亩税额为银元2角8分6厘5毫3丝。
  民国23年(1934年),实征地丁55441元,米折37509元,田赋附加72288元。
  民国24年(1935年),地丁、米折合一,征收正附税,银米改折法币元计算。是年,全县实征田赋地价正附税128223元。
  民国26年(1937年),实征田赋地价正税113561元,附加税11.49万元。
  民国30年(1941年),田赋归中央统筹,以钱纳赋改为征实征购。每石以108斤计量。是年,全县田赋实征稻谷36127石。
  民国32年(1943年),派征田赋谷额19万石,实征收稻谷168270石;征购稻谷13310.68石,支付价款425941.82元(法币)。
  民国33年(1944年),调整地价税额,按每元征实稻谷4市斗,征借稻谷6市斗,带征县级公粮2市斗,合计每元征收稻谷l石2斗。改征购为征借,是年实征稻谷18516石。
  民国34年(1945年),奉令免征田赋一年,藉以恢复抗日战争丧失的元气。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田赋地价税派额15.75万元;实征谷105525石,其中征实5.67万石,征借3.15万石,带征县级公粮17325石。
  民国37年(1948年),田赋税率重作调整,规定按赋额每元征借谷3斗,除奉准缓征1/4外,实收征借谷2斗2升5合,征实谷3斗,附征省、县级公粮谷l斗5升,优待谷l升,自卫捐谷9升,合计7斗7升5合。是年,实征谷122082石,其中征实47250石,征借35457石,附征省、县公粮23625石,优待谷1575石,自卫捐谷14175石。
  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称为“公粮”。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任务,粮食局征收入库。1950~1952年,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征收粮食。税率分为40级,按全家平均每人全年原粮收入计算,第1级从151斤至190斤起征,税率为3%,按此基数采取累进计算方法,每增加40斤提高税率1%(如191-230斤税率为4%;231~270斤税率为5%……),到40级3411斤以上,税率为42%止。每人平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时实行租佃负担“加二减二”,即出租户收入100斤作120斤计算,佃耕户收入100斤作80斤计算。
  1953年,累进税制税率调减为24级,第1级从每人平均(原粮)收入151.~200斤起征,税率为7%,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提高税率1%,到24级1950斤以上,税率为30%止。
  1958年,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粮食产量计算,税率为常产的15.5%,地方附加不超过税额的15%,并规定新垦荒地,免征农业税l~3年。遭受自然灾害而欠收者,按欠收程度分别减免;欠收2~6成者,依率减征税额2-7成;欠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
  1979年,调整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水平(自产原粮)在400斤以下,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超过此标准者依率计征。1979-1982年,实征农业税额,年平均下降5%。
  1985年,实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由原征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以原征稻谷数为基础,按“倒三七”比例价(3成按统购价,7成按超购价)折征代金。
  1953-1984年,开荒和灾情减免农业税总额5725.76万斤,平均每年减免184.7万斤。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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