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东乡县的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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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76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东乡县的税务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7
页码: 175
摘要: 东乡县经征处民国26年(1937年)设,隶属县政府,是地方税务征收机构,主征营业牌照税(包括屠宰、牙当、典当、银楼、理发、浴室、香烛钱纸、爆竹、饭菜馆、旅馆、糖食果品、化装品、参茸中药等行业)、田赋及部分国税附加、义学田租、公产收入等地方税。民国30年后,原列国税课征的屠宰税、契税、烟酒牌照税、地价税以及营业税一部分划归县地方征收。
关键词: 东乡县 税务

内容

第一节机构明、清时期设置户(粮)房,隶属县署,办理全县钱粮赋税。
  县经征处民国26年(1937年)设,隶属县政府,是地方税务征收机构,主征营业牌照税(包括屠宰、牙当、典当、银楼、理发、浴室、香烛钱纸、爆竹、饭菜馆、旅馆、糖食果品、化装品、参茸中药等行业)、田赋及部分国税附加、义学田租、公产收入等地方税。民国30年后,原列国税课征的屠宰税、契税、烟酒牌照税、地价税以及营业税一部分划归县地方征收。
  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1年(1942年)为适应田赋改征稻谷的需要而设。次年在孝岗、南辽、珀玕、洞泉、古源、麦园、东源、王桥、瑶墟设立办事处;民国34年(1945年)调整为孝岗、南辽、愉怡、小璜、南英、王桥六个办事处。
  财政部江西省税务局东乡查征所民图32年(1943年)设,民国34年(1945年)改称办事处,主征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项直接国税。
  财政部江西省税务局货物税区东乡办事处民国37年(1948年)设,主征烟、酒、茶、糖、木、竹、纱等间接国税,义称货物税。
  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6年(1947年)由县经征处改设。
  县税务局 1949年5月军事管制时期,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税务组;9月组建县税务局,干部职工22人。1950年设马墟、小璜、黎墟三个基层稽征组。1964年设马墟、小璜、詹墟、东源、杨桥、红星、城关等7个税务所。税务局曾先后两次与财政局合并。1972年,财、税再次分开设局。迄至1985年,有小璜、王桥、杨桥殿、岗上积、红星、詹墟、马墟、虎形山、城郊、直属等十个基层税务所,主主管全县工商各税。
  第二节农业税明朝,田赋按田计征,以米纳税;丁赋按丁计征,以银纳税。正德九年(1514年),原额官民田地山塘通共646199亩2分3厘,官民秋粮夏税折米原额34545石9斗3升1合2勺。
  万历八年(1580年),知县诸大伦丈量实得官民田地山塘724979亩9分7厘8毫,内新升田10亩3分3厘3毫。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5升8合9勺8抄1圭起科,水乡田每亩派官民米3升9合3勺3抄3圭起科,新升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3升9合3勺8抄3圭7粟起科,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5勺6抄l撮1圭7粟起科,山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l升4合7勺5抄9撮7圭3粟起科,塘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7勺3抄5撮3圭3粟起科,全县共实征米34545石3斗3升7合5勺3抄。
  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各届编审新增527丁口,共22945丁口,征银2408两5钱1分6毫,优免人丁962丁,优免丁银19两6钱3分3厘3毫;又附载安插流移28丁口,征银2两9钱1分2厘5毫,共编丁口银2431两5分6厘4毫。田产原额官民田地山塘并新升田共724990亩1分l厘1毫,编起存各款并加增9厘地亩银共26608两9钱2分9厘3毫;内除优免米不征外实编银26499两3钱7分8厘。原额编米17982石5斗2升5勺,内江南仓正副米征银不征米和荒缺米外,实征米17077石3斗2升3合l勺7抄。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奉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1727年),摊丁入田,将丁银摊入田赋,称地丁,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
  同治八年(1869年),全县有成熟田地山塘726154亩2分5厘,内新产田地山塘1164亩1分4厘2微6纤,实征银26626两9钱9分l厘,实征米14090石4斗9升7合3勺。
  民国初,田赋沿清制,以地丁、米折为主,丁米按田亩分等计征。民国4年(1915年),全县一则田493758亩,每亩银科征数4分5厘4毫,米科征数2升4合;二则田6627亩,每亩科征银数3分3毫,科征米数l升6合;三则田10亩,每亩科征银数2分4厘,科征米数l升6合。三个等则田合计500395亩,共征地丁银22617两6钱5分1厘,米折11956石3斗8升4合,银米折合银洋115678元4角8分。
  民国16年(1927年),全县丁米实征额:地丁31236两8钱6分6厘,米折12416石9斗9升8合8勺,丁米折合银洋143378元5角9分3厘。全县田地总数为500397亩,平均每亩税额为银元2角8分6厘5毫3丝。
  民国23年(1934年),实征地丁55441元,米折37509元,田赋附加72288元。
  民国24年(1935年),地丁、米折合一,征收正附税,银米改折法币元计算。是年,全县实征田赋地价正附税128223元。
  民国26年(1937年),实征田赋地价正税113561元,附加税11.49万元。
  民国30年(1941年),田赋归中央统筹,以钱纳赋改为征实征购。每石以108斤计量。是年,全县田赋实征稻谷36127石。
  民国32年(1943年),派征田赋谷额19万石,实征收稻谷168270石;征购稻谷13310.68石,支付价款425941.82元(法币)。
  民国33年(1944年),调整地价税额,按每元征实稻谷4市斗,征借稻谷6市斗,带征县级公粮2市斗,合计每元征收稻谷l石2斗。改征购为征借,是年实征稻谷18516石。
  民国34年(1945年),奉令免征田赋一年,藉以恢复抗日战争丧失的元气。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田赋地价税派额15.75万元;实征谷105525石,其中征实5.67万石,征借3.15万石,带征县级公粮17325石。
  民国37年(1948年),田赋税率重作调整,规定按赋额每元征借谷3斗,除奉准缓征1/4外,实收征借谷2斗2升5合,征实谷3斗,附征省、县级公粮谷l斗5升,优待谷l升,自卫捐谷9升,合计7斗7升5合。是年,实征谷122082石,其中征实47250石,征借35457石,附征省、县公粮23625石,优待谷1575石,自卫捐谷14175石。
  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称为“公粮”。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任务,粮食局征收入库。1950~1952年,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征收粮食。税率分为40级,按全家平均每人全年原粮收入计算,第1级从151斤至190斤起征,税率为3%,按此基数采取累进计算方法,每增加40斤提高税率1%(如191-230斤税率为4%;231~270斤税率为5%……),到40级3411斤以上,税率为42%止。每人平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时实行租佃负担“加二减二”,即出租户收入100斤作120斤计算,佃耕户收入100斤作80斤计算。
  1953年,累进税制税率调减为24级,第1级从每人平均(原粮)收入151.~200斤起征,税率为7%,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提高税率1%,到24级1950斤以上,税率为30%止。
  1958年,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粮食产量计算,税率为常产的15.5%,地方附加不超过税额的15%,并规定新垦荒地,免征农业税l~3年。遭受自然灾害而欠收者,按欠收程度分别减免;欠收2~6成者,依率减征税额2-7成;欠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
  1979年,调整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水平(自产原粮)在400斤以下,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超过此标准者依率计征。1979-1982年,实征农业税额,年平均下降5%。
  1985年,实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由原征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以原征稻谷数为基础,按“倒三七”比例价(3成按统购价,7成按超购价)折征代金。
  1953-1984年,开荒和灾情减免农业税总额5725.76万斤,平均每年减免184.7万斤。
  1953-1985年东乡县农业税征收表表7-3 单位:稻谷:千斤金额:千元表7-3续单位:稻谷:千斤金额:千元注:稻谷统购价分别于1953、1960、1961、1966、1979、1985等年作过调整。
  第三节工商税明代,筹捐增饷,有盐税、矿税及地丁以外之杂税。
  嘉靖二年(1523年),征收税额:商课钞940锭50文,门摊课钞34锭2贯800文,酒课钞34锭2贯800文,茶引油钞31锭l贯500文,契税工本钞164锭650文。
  清·同治八年(1869年),在关、盐、矿、织四种官税之外,另征杂办商税课钞银70两9分3厘,又起运当税5两,牙税17两,牛税4两,茶课4两5钱,纸价银9分9厘9毫,田房契税无定额,尽收尽解。
  民国初,县税课收入以营业税、屠宰税为主,契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等收数甚少。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1915年),宰猪1头征税3角,宰牛1头征税1元。税款由私人总包承办,积弊甚多,后废止。
  民国23年(1934年),契税报征数810.68元,牙当税报征数950元,屠宰税附加预算数116.86元。
  民国26年(1937年),普通营业税征获数为3348元,契税征获数为187元,契税附加预算数为191元,屠宰税征获数为8583元,屠宰税附加预算数为4320元,牙当税附加预算数为86元。
  民国29年(1940年),共征税款5936306元,其中普通营业税737559元,屠宰税446.43万元,牙行营业税6万元,牙行登录税39万元,烟酒牌照税6.16万元,卖契税4536元,各项罚金218311元。
  民国31年(1942年),增征工资所得税、印花税。
  民国36年(1947年),开征税目有:营业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印花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全年税课收入预算数为593203815元。
  民国37年(1948年),增征车船牌照税。全年税课收入预算数为9641955690元。同年,义学田租谷315.98石,其中詹墟乡17.64石,马墟乡45.2石,军岭乡13.9石,铁山乡32.59石,南辽乡27.1石,小璜乡146.75石,珀玕乡32.8石。税率:营业税按营业额征收3%;所得税按所得额征收7%;遗产税按财产估价征收2~3%;营业牌照税按营业资金总额一年一次征收5%;屠宰税按猪、牛每头重量计价征收5%。建国初,沿用民国税法,在城镇集市开征屠宰税、货物税和营业牌照税。
  1950年1月,实行新税制。东乡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1种。7月,调整降低部分税种品目的税率,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3年1月,修正税收制度,全国工商税收14种修正为12种,本县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1种。
  1956年,对工商业税作了若干补充,实行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征收工商业税;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给予税收减免优待。
  1958年9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收制度,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开征非机动车牌照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农村集市交易税。是年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农村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包括非机动车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9种。1965年,停征农村集市交易税。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年,开征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房地产税等7种。
  1973年,实行税制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和税率。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停征房地产税,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6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83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即税利并存,企业按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和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自己支配。是年,新增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税、建筑税、增值税等,继续开征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起,工商企业开始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即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利改税。国营企业分别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1985年,新增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奖金税。
  建国后东乡县工商税收年表表7-4 单位:千元表7-4续单位:千元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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