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东乡县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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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75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东乡县的体制
分类号: F81
页数: 1
页码: 169
摘要: 建县初,县署设户户房管财政。征银征物,历朝各异,均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体制。民国16年起,县地方收支由省核定,收不敷支则加派苛杂。民国21年,设芷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制县地方预算。民国26年,县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主,主要收支项目,仍列入省地方预算;是年,开始实行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制度。民国29年,建立乡镇财政,以乡镇造产所得盈益,补税捐收入之不足;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一贯列为省地方预算内的重要税收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列入县地方预算。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收入固定比例,年度之间不变动,支出指标由省核定,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关键词: 东乡县 体制

内容

建县初,县署设户户房管财政。征银征物,历朝各异,均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体制。
  民国16年(1927年)起,县地方收支由省核定,收不敷支则加派苛杂。民国21年(1932年),设芷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制县地方预算。民国26年(1937年),县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主,主要收支项目,仍列入省地方预算;是年,开始实行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制度。民国29年(1940年),建立乡镇财政,以乡镇造产所得盈益,补税捐收入之不足;民国30年(1941年)1月1日起,将一贯列为省地方预算内的重要税收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列入县地方预算。
  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1950年,县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拨款。1951年,县财政下放省管,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下拨。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到1956年,划归县财政的税收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费、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企业利润、债款收入等9个项目的比例分成及罚没等其他收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财政支出安排,量人为出,自求平衡。
  1959~1973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县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由省财政核定,收大于支的部分按省核定的分成比例上缴;收小于支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1974~1979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指标包干。收入固定比例,年度之间不变动,支出指标由省核定,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实际数为依据。县属工业企业利润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划作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划作调剂收入;国营商业、供销企业收入划作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1983年,国营企业开始利改税体制,逐步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下的财政体制。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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