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东乡县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40220020210011758 |
| 颗粒名称: | 第一节 东乡县的体制 |
| 分类号: | F81 |
| 页数: | 1 |
| 页码: | 169 |
| 摘要: | 建县初,县署设户户房管财政。征银征物,历朝各异,均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体制。民国16年起,县地方收支由省核定,收不敷支则加派苛杂。民国21年,设芷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制县地方预算。民国26年,县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主,主要收支项目,仍列入省地方预算;是年,开始实行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制度。民国29年,建立乡镇财政,以乡镇造产所得盈益,补税捐收入之不足;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一贯列为省地方预算内的重要税收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列入县地方预算。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收入固定比例,年度之间不变动,支出指标由省核定,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
| 关键词: | 东乡县 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