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编 财政金融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东乡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756
颗粒名称: 第七编 财政金融志
分类号: F8
页数: 25
页码: 167
摘要: 建县初,县署设户户房管财政。征银征物,历朝各异,均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体制。民国16年起,县地方收支由省核定,收不敷支则加派苛杂。民国21年,设芷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制县地方预算。民国29年,建立乡镇财政,以乡镇造产所得盈益,补税捐收入之不足;民国30年1月1日起,将一贯列为省地方预算内的重要税收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列入县地方预算。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有国税分配额,有地方在正税上的附加额。民国36年,岁出总额732671744元,其中行政支出5519.88万元,政权行使支出10407140元,教育文化支出29067860元
关键词: 财政金融 东乡县

内容

第一章财政第一节体制建县初,县署设户户房管财政。征银征物,历朝各异,均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的财政体制。
  民国16年(1927年)起,县地方收支由省核定,收不敷支则加派苛杂。民国21年(1932年),设芷县财务委员会,开始编制县地方预算。民国26年(1937年),县财政收入以田赋附加为主,主要收支项目,仍列入省地方预算;是年,开始实行经征、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的财政制度。民国29年(1940年),建立乡镇财政,以乡镇造产所得盈益,补税捐收入之不足;民国30年(1941年)1月1日起,将一贯列为省地方预算内的重要税收和行政、事业经费支出,列入县地方预算。
  建国初,财政高度集中。1950年,县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国库,支出由中央财政拨款。1951年,县财政下放省管,收入上缴省财政,支出由省财政下拨。
  1953年,建立县级财政,到1956年,划归县财政的税收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土地证照费、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工商所得税、企业利润、债款收入等9个项目的比例分成及罚没等其他收入。
  1958年,实行以收定支体制。财政支出安排,量人为出,自求平衡。
  1959~1973年,实行总额分成体制。县财政总收入和总支出由省财政核定,收大于支的部分按省核定的分成比例上缴;收小于支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
  1974~1979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指标包干。收入固定比例,年度之间不变动,支出指标由省核定,超收部分按比例分成。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包干基数以1979年实际数为依据。县属工业企业利润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和地方各税划作县财政固定收入;工商税划作调剂收入;国营商业、供销企业收入划作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1983年,国营企业开始利改税体制,逐步把上缴利润改为缴纳税金。
  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下的财政体制。
  第二节收入清同治八年县志载,全县丁赋、田赋2项并续奉扣解不准绅衿优免,丁粮及陛增各款,实共征银29463两8钱4分;义匠班改归地粮编征脚银、折色时价增征正脚银、本色时价会议征正脚银、外杂办商税证脚银、兵粮耗费银、核减本色新增时价银,通共额征起存正正杂等款银29906两3钱7厘,遇闰(年)加银393两9钱6分。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有国税分配额,有地方在正税上的附加额。民国21年(1932年)后,战争频繁,开支日增,入不敷出,地方捐税名目繁多,征额因时而异。
  民国26年(1937年),普通岁入概算总额139493元(法币、下同),其中田赋附加114900元,契税、屠宰税及牙当税附加4597元,公产学产收入2504元,杂项收入17492元。
  民国28年(1939年),田赋、契税及牙当税附加817元,公产收入500元,学产收入1630元,地价税拨补收入66000元,省金库补助收入4320元,杂项收入10152元,合计83419元。
  民国31年(1942年),税课收入410441元,财产、权利收入及其售价收入80484元,规费收入77446元,公有营业盈余及公有事业收入7000元,补助收入230623元,惩罚及赔偿收入4600元,其他收入201650元,合计1012244元。
  民国34年(1945年),税课收入15604120元,分配县国税收入3970044元,国税附加收入l万元,规费收入1·24万元,公粮收入1967760元,财产及权利变息收入362160元,公有营业盈余及公有事业收入221614元,补助收入27191元,惩罚及赔偿收入l3万元,其他收入38436元,合计22343725元。
  民国36年(1947年),税课收入393203815元,县级公粮收入2812万元,信托管理收入5929万元,财产变息及售价收入771万元,规费收入30.5万元,公有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20万元,补助收入30442929元,惩罚及赔偿收入110万元,其他收入1230万元,合计732671744元。
  民国37年(1948年),税课收人9641955690元,县级公粮收入36亿元,信托管理收入4.8亿元,财产变息及售价收入15021万元,规费收入1861666元,公有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1800万元,惩罚及赔偿收入101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合计13909127356元。
  民国31~37年,由于法币贬值,财政收入虽然数字增加,但按不变价格计算并无增长。
  建国后,县财政主要有企业收入、农工商各税、其他收入三大财源,其中农工商各税居首位,占全县财政收入总额的50~80%。
  建国后东乡县财政收入年表表7-1 单位:千元注:数字前的“-”号表示亏损第三节支出清同治县志载,每年实解起运地丁银24857两9钱4分9厘,遇闰(年)加银281两3钱2分。县内各项支出银1794两4钱8分5厘8丝,其中知县项下支银446两7钱,内知县俸银45两,门子、皂隶、仵作、马快、民壮、看监禁卒、轿伞肩夫、库子等64人,工食银共371两7钱,置备器械银30两;县丞项下支银76两,内县丞俸银40两;典史项下支银67两5分,内典史俸银31两5钱2分;儒学项下支银130两4钱,内教谕,训导俸银各40两;驿站项下支银660两6钱;存县支出各项银406两6分 5厘8丝。
  民国元年到20年(1912~1931年),县地方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民国21年(1932年)起,开支倍增,县财政处手紊乱状态。
  民国26年(1937年),岁出总额139493元(法币,下同),其中财务费1560元,教育费28912元,卫生费5781元,建设费7144元,救恤费3158元,自治费35240元、公安费51280元,杂支费2296元,预备费4122元。县、区、乡、保、甲行政费支出,不列入县财政预算,由省财政拨款。
  民国28年(1939年),岁支出总额83419元,其中教育费34420元,卫生费6243元,建设费6844元,财务费1632元,自治费21720元,公安费240元,救恤费2098元;杂支费1336元,预备费8886元。
  民国31年(1942年),岁出总额1012244元,其中行政支出300892元,教育文化支出121883元,经济建设支出93997元,卫生医疗支出14852元,保育救济支出34040元,保安支出50044元,财务支出19810元,战时特别预备金2万元,第二预备金26469元,其他支出330256元。
  民国34年(1945年),岁出总额22343725元,其中行政支出4078405元,教育文化支出1742036元,经济建设支出674720元,卫生支出18.07万元,社会及救济支出145254元,公教员役生活补助1013.09万元,公教员警公粮支出1967760元其他支出3423950元。
  民国35年(1946年),岁出总额140540096元,其中行政支出10911560元,教育文化支出514.54万元,经济建设支出964580元,卫生支出59.15万元,社会及救济支出29.81万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10904.4万元,其他支出13584956元。
  民国36年(1947年),岁出总额732671744元,其中行政支出5519.88万元,政权行使支出10407140元,教育文化支出29067860元,经济建设支出303.82万元,卫生支出1740420元,社会及救济支出780840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53304:48万元,其他支出99393684元。
  民国37年(1948年),岁出总额13909127356元,其中政权行使支出169626880元,教育文化支出248644780元,经济建设支出3263950元,卫生支出23415180元,社会及救济支出18900601元,公务员役生活补助4676.98万元,保安及警察支出133063876元,预备金3735574939元,其他支出1108939150元。
  建国后,财政支出贯彻“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到1985年,县地方财政支出累计总额21510万元,其中经济建设支出5451.8万元,占总额25.35%;社会文教卫生支出5587.9万元,占总额25.98%;行政管理费支出2409.6万元,占总额11.20%;上解支出6671.2万元,占总额的31.01%。
  建国后东乡县财政支出年表表7-2 单位:千元表7-2续单位:千元第四节监督明、清及民国时期,县内财政监督缺资料。
  建国后,县财政局通过强化财政、税务规章制度,下达指令性计划,经常组织力量进行财务、税收检查。发挥了对县属及基层单位执行收支计划的监督职能,使县内各项预算收入得以及时解缴入库,纠正了某些违章征收、任意减免、截留国家收入及违章开支的行为,促进了行政、企事业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少花钱,多办事,保证实现本单位的经济事业计划。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中,财经纪律松弛,各种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十分严重。1981年以来,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三次财务大检查,仅1981年,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548644元;乱挤乱摊成本的金额247754元;材料盘盈未冲减成本的金额492359元;产品红字,其他收入未作营业外收入的金额65814元;多提各种奖金的开支90368元;少转固定资产的金额274858元。对此分别作出了检查处理,挽回了一部分国家损失,增加了财政收入。
  1984年6月,县审计局成立,对全县行政、财政金融、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和财务活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年底对县水利电力局1983年以来的农田基本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试审,查出违反财经纪律金额450979.72元,其中应追回补缴国库款13万元。
  1985年,县审计局对粮食局粮油贸易公司等19个基层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出有问题的资金和违纪金额1684298元,其中应追回补缴国库款770821元。又对东乡制药厂1984年以来的财务收支进行就地审计,查出违纪金额750054元,其中应追回补缴国库款190670元。
  第二章税务第一节机构明、清时期设置户(粮)房,隶属县署,办理全县钱粮赋税。
  县经征处民国26年(1937年)设,隶属县政府,是地方税务征收机构,主征营业牌照税(包括屠宰、牙当、典当、银楼、理发、浴室、香烛钱纸、爆竹、饭菜馆、旅馆、糖食果品、化装品、参茸中药等行业)、田赋及部分国税附加、义学田租、公产收入等地方税。民国30年后,原列国税课征的屠宰税、契税、烟酒牌照税、地价税以及营业税一部分划归县地方征收。
  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民国31年(1942年)为适应田赋改征稻谷的需要而设。次年在孝岗、南辽、珀玕、洞泉、古源、麦园、东源、王桥、瑶墟设立办事处;民国34年(1945年)调整为孝岗、南辽、愉怡、小璜、南英、王桥六个办事处。
  财政部江西省税务局东乡查征所民图32年(1943年)设,民国34年(1945年)改称办事处,主征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项直接国税。
  财政部江西省税务局货物税区东乡办事处民国37年(1948年)设,主征烟、酒、茶、糖、木、竹、纱等间接国税,义称货物税。
  县税捐稽征处民国36年(1947年)由县经征处改设。
  县税务局 1949年5月军事管制时期,县人民政府设工商科税务组;9月组建县税务局,干部职工22人。1950年设马墟、小璜、黎墟三个基层稽征组。1964年设马墟、小璜、詹墟、东源、杨桥、红星、城关等7个税务所。税务局曾先后两次与财政局合并。1972年,财、税再次分开设局。迄至1985年,有小璜、王桥、杨桥殿、岗上积、红星、詹墟、马墟、虎形山、城郊、直属等十个基层税务所,主主管全县工商各税。
  第二节农业税明朝,田赋按田计征,以米纳税;丁赋按丁计征,以银纳税。正德九年(1514年),原额官民田地山塘通共646199亩2分3厘,官民秋粮夏税折米原额34545石9斗3升1合2勺。
  万历八年(1580年),知县诸大伦丈量实得官民田地山塘724979亩9分7厘8毫,内新升田10亩3分3厘3毫。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5升8合9勺8抄1圭起科,水乡田每亩派官民米3升9合3勺3抄3圭起科,新升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3升9合3勺8抄3圭7粟起科,地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5勺6抄l撮1圭7粟起科,山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l升4合7勺5抄9撮7圭3粟起科,塘每亩派官民夏税米共2升9合7勺3抄5撮3圭3粟起科,全县共实征米34545石3斗3升7合5勺3抄。
  清康熙五十年(1711年),各届编审新增527丁口,共22945丁口,征银2408两5钱1分6毫,优免人丁962丁,优免丁银19两6钱3分3厘3毫;又附载安插流移28丁口,征银2两9钱1分2厘5毫,共编丁口银2431两5分6厘4毫。田产原额官民田地山塘并新升田共724990亩1分l厘1毫,编起存各款并加增9厘地亩银共26608两9钱2分9厘3毫;内除优免米不征外实编银26499两3钱7分8厘。原额编米17982石5斗2升5勺,内江南仓正副米征银不征米和荒缺米外,实征米17077石3斗2升3合l勺7抄。
  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奉诏以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续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五年(1727年),摊丁入田,将丁银摊入田赋,称地丁,统以田亩为征收对象。
  同治八年(1869年),全县有成熟田地山塘726154亩2分5厘,内新产田地山塘1164亩1分4厘2微6纤,实征银26626两9钱9分l厘,实征米14090石4斗9升7合3勺。
  民国初,田赋沿清制,以地丁、米折为主,丁米按田亩分等计征。民国4年(1915年),全县一则田493758亩,每亩银科征数4分5厘4毫,米科征数2升4合;二则田6627亩,每亩科征银数3分3毫,科征米数l升6合;三则田10亩,每亩科征银数2分4厘,科征米数l升6合。三个等则田合计500395亩,共征地丁银22617两6钱5分1厘,米折11956石3斗8升4合,银米折合银洋115678元4角8分。
  民国16年(1927年),全县丁米实征额:地丁31236两8钱6分6厘,米折12416石9斗9升8合8勺,丁米折合银洋143378元5角9分3厘。全县田地总数为500397亩,平均每亩税额为银元2角8分6厘5毫3丝。
  民国23年(1934年),实征地丁55441元,米折37509元,田赋附加72288元。
  民国24年(1935年),地丁、米折合一,征收正附税,银米改折法币元计算。是年,全县实征田赋地价正附税128223元。
  民国26年(1937年),实征田赋地价正税113561元,附加税11.49万元。
  民国30年(1941年),田赋归中央统筹,以钱纳赋改为征实征购。每石以108斤计量。是年,全县田赋实征稻谷36127石。
  民国32年(1943年),派征田赋谷额19万石,实征收稻谷168270石;征购稻谷13310.68石,支付价款425941.82元(法币)。
  民国33年(1944年),调整地价税额,按每元征实稻谷4市斗,征借稻谷6市斗,带征县级公粮2市斗,合计每元征收稻谷l石2斗。改征购为征借,是年实征稻谷18516石。
  民国34年(1945年),奉令免征田赋一年,藉以恢复抗日战争丧失的元气。
  民国35年(1946年),全县田赋地价税派额15.75万元;实征谷105525石,其中征实5.67万石,征借3.15万石,带征县级公粮17325石。
  民国37年(1948年),田赋税率重作调整,规定按赋额每元征借谷3斗,除奉准缓征1/4外,实收征借谷2斗2升5合,征实谷3斗,附征省、县级公粮谷l斗5升,优待谷l升,自卫捐谷9升,合计7斗7升5合。是年,实征谷122082石,其中征实47250石,征借35457石,附征省、县公粮23625石,优待谷1575石,自卫捐谷14175石。
  建国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称为“公粮”。由县财政税务部门核定任务,粮食局征收入库。1950~1952年,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征收粮食。税率分为40级,按全家平均每人全年原粮收入计算,第1级从151斤至190斤起征,税率为3%,按此基数采取累进计算方法,每增加40斤提高税率1%(如191-230斤税率为4%;231~270斤税率为5%……),到40级3411斤以上,税率为42%止。每人平均收入在150斤以下的免征。同时实行租佃负担“加二减二”,即出租户收入100斤作120斤计算,佃耕户收入100斤作80斤计算。
  1953年,累进税制税率调减为24级,第1级从每人平均(原粮)收入151.~200斤起征,税率为7%,由此基数每增加50斤提高税率1%,到24级1950斤以上,税率为30%止。
  1958年,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一定五年不变的常年粮食产量计算,税率为常产的15.5%,地方附加不超过税额的15%,并规定新垦荒地,免征农业税l~3年。遭受自然灾害而欠收者,按欠收程度分别减免;欠收2~6成者,依率减征税额2-7成;欠收6成以上者,全部免征。
  1979年,调整农业税起征点,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口粮水平(自产原粮)在400斤以下,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者免征,超过此标准者依率计征。1979-1982年,实征农业税额,年平均下降5%。
  1985年,实行农业税收制度改革,由原征粮食为主,改为折征代金,即以原征稻谷数为基础,按“倒三七”比例价(3成按统购价,7成按超购价)折征代金。
  1953-1984年,开荒和灾情减免农业税总额5725.76万斤,平均每年减免184.7万斤。
  1953-1985年东乡县农业税征收表表7-3 单位:稻谷:千斤金额:千元表7-3续单位:稻谷:千斤金额:千元注:稻谷统购价分别于1953、1960、1961、1966、1979、1985等年作过调整。
  第三节工商税明代,筹捐增饷,有盐税、矿税及地丁以外之杂税。
  嘉靖二年(1523年),征收税额:商课钞940锭50文,门摊课钞34锭2贯800文,酒课钞34锭2贯800文,茶引油钞31锭l贯500文,契税工本钞164锭650文。
  清·同治八年(1869年),在关、盐、矿、织四种官税之外,另征杂办商税课钞银70两9分3厘,又起运当税5两,牙税17两,牛税4两,茶课4两5钱,纸价银9分9厘9毫,田房契税无定额,尽收尽解。
  民国初,县税课收入以营业税、屠宰税为主,契税、烟酒牌照税、牙当税等收数甚少。屠宰税始于民国4年(1915年),宰猪1头征税3角,宰牛1头征税1元。税款由私人总包承办,积弊甚多,后废止。
  民国23年(1934年),契税报征数810.68元,牙当税报征数950元,屠宰税附加预算数116.86元。
  民国26年(1937年),普通营业税征获数为3348元,契税征获数为187元,契税附加预算数为191元,屠宰税征获数为8583元,屠宰税附加预算数为4320元,牙当税附加预算数为86元。
  民国29年(1940年),共征税款5936306元,其中普通营业税737559元,屠宰税446.43万元,牙行营业税6万元,牙行登录税39万元,烟酒牌照税6.16万元,卖契税4536元,各项罚金218311元。
  民国31年(1942年),增征工资所得税、印花税。
  民国36年(1947年),开征税目有:营业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契税、遗产税、土地改良物税(房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筵席娱乐税、印花税、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等。全年税课收入预算数为593203815元。
  民国37年(1948年),增征车船牌照税。全年税课收入预算数为9641955690元。同年,义学田租谷315.98石,其中詹墟乡17.64石,马墟乡45.2石,军岭乡13.9石,铁山乡32.59石,南辽乡27.1石,小璜乡146.75石,珀玕乡32.8石。税率:营业税按营业额征收3%;所得税按所得额征收7%;遗产税按财产估价征收2~3%;营业牌照税按营业资金总额一年一次征收5%;屠宰税按猪、牛每头重量计价征收5%。建国初,沿用民国税法,在城镇集市开征屠宰税、货物税和营业牌照税。
  1950年1月,实行新税制。东乡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1种。7月,调整降低部分税种品目的税率,地产税和房产税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3年1月,修正税收制度,全国工商税收14种修正为12种,本县开征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11种。
  1956年,对工商业税作了若干补充,实行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比照国营企业征收工商业税;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组织,给予税收减免优待。
  1958年9月开始,试行工商统一税收制度,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原工商所得税改为独立税种,开征非机动车牌照税。
  1959年,停征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农村集市交易税。是年县内开征的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农村集市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包括非机动车牌照税)、文化娱乐税等9种。1965年,停征农村集市交易税。
  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是年,开征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牌照税、房地产税等7种。
  1973年,实行税制改革,合并税种,简化税目和税率。把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停征房地产税,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车船牌照税。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集体企业只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1976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83年6月1日起,对国营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即税利并存,企业按规定税率交纳所得税和一定比例的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自己支配。是年,新增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税、建筑税、增值税等,继续开征牲畜交易税。
  1984年10月起,工商企业开始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即从税利并存过渡到完全的利改税。国营企业分别按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调节税、车船牌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等11个税种向国家交纳税金,税后利润归企业支配。
  1985年,新增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奖金税。
  建国后东乡县工商税收年表表7-4 单位:千元表7-4续单位:千元第三章金融第一节机构典当铺明、清及民国初年,县城及黎墟、马墟积、岗上积、杨桥殿等集市有私人开设的典当铺,经营抵押贷款。
  钱庄属私人金融企业,始于民国20年(1931年),分布在城镇及农村主要集市。民国35年(1946年),孝岗镇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钱庄有协和钱庄(即宝隆金银店)、扶东钱庄(即扶东商店),主营货币、谷米短期存贷业务,兼营南百货。
  江西裕民银行东乡县办事处民国26年(1937年)8月设,是当时县内唯一的官方金融机构,承办存款、贷款和省内外汇兑业务。民国29年,成立县金库,附设于裕民银行东乡办事处内。
  中国农民银行东乡县办事处民国32年(1943年)设,办理农、林、牧、渔业合作贷款、储蓄和省内外汇兑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接管原江西裕民银行东乡县办事处;9月,正式组建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主要业务是发行人民币,统一货币制度,取缔银元流通,打击金银黑市,稳定金融市场,初步建立信贷、结算、现金管理等制度。
  1950年,银行机构开始下伸农村,在马墟、小璜、黎墟3个集市设立营业所。1952年,在小璜区礼源、詹墟区朱家、瑶墟区河渡、西岭试办了4个信用合作社。到1956年,农村营业所增加到9个,各乡共建信用合作社87个,县城三眼井设储蓄所。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基层金融机构相应变化。
  1969年,人民银行撤并于县财政金融局;1973年,恢复人民银行建制。
  1979年底,全县有农村营业所15个,东乡磷肥厂、东乡铜矿两个银行办事处,县城1个储蓄所,。银行干部职工共123人。
  1980年,农村营业所划归农业银行管理,人民银行下伸机构有磷肥厂、铜矿两个办事处和县城两个储蓄所。
  1984年,人民银行业务交工商银行办理;在工商银行内设人民银行办公室,行使中央人民银行职能。
  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 1956年7月建,与县人民银行合署办公,基层未设营业所,不办理对外业务;1957年冬撤消,并入人民银行。
  1964年1月,重建农业银行,农村12个营业所和信用合作社由人民银行划出,归属农业银行。1965年12月,精简机构,再次并人人民银行。
  1980年1月1日,人民银行划出农村金融业务,复设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到1982年,县城设营业部,办理队外业务,下伸机构有孝岗、城郊、小璜、红星、岗上积、杨桥殿、虎形山、王桥、瑶墟、黎墟、詹墟、马墟、邓家、珀玕、愉怡、店前、虎墟17个营业所,长林及红星储蓄专柜和4个代办所、两个储蓄所;集体所有制金融机构有17个乡镇(场)信用合作社,红光、董塘两个信用分社,136个信用站。
  1985年起,县以下国营商业、粮食、食品、医药、外贸等基层单位的存贷款,由农业银行办理。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东乡县支行1972年,由县人民银行分出城市业务股成立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东乡办事处,属抚州地区中心支行派出机构,办理国家计划内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拨款。1979年,办事处升格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东乡县支行,由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单位,成为管理基本建设资金的国家专业银行,主要管理县内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财务,办理国家和县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等拨款、贷款和结算,负有财政和银行双重职能。
  中国工商银行东乡县支行 1984年1月1日建,原人民银行业务全部交工商银行办理。
  第二节货币一、流通种类银两明、清时期,为县内流通货币之一,有元宝(银50两/只)、中锭(银10两/只)、小锭(银l~5两/只)、碎银(1两以下/只)4种,其中碎银为银锭辅币。
  制钱俗称铜钱,清·顺治年间铸造,圆形方孔铜币,以文为计币单位,一个制钱为一文,千文为一贯(亦称串或吊)。
  银元俗称“洋钱”、“花边洋”、“大洋”,明·万历年间(1573~1620年),从国外流入;清·光绪十四、十五年(1888-1889年)间,广东始造银圆,文曰“光绪元宝”,每枚重库平七钱二分。民田时期,县内流通的银元有墨西哥鹰洋(铸有飞鹰)、日本龙洋、香港洋(有立人持杖铸像),清铸龙洋(正面面有“光绪元宝”四个字,背面有蟠龙铸纹)、袁头洋又称大头洋(铸袁世凯头像)、中山洋又称小头洋(铸孙中山头像)、烂洋(即杂洋)等七种。
  铜元俗称“铜板”、“角子”。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铸造,圆形铜币,为银元之辅币。
  纸币俗称钞票,清·光绪末年,有大清银行的龙票,交通银行之龙旗票,票而分银两、银元两种;有江西官银号发行的十足钱票和九五官票;还有民问钱庄发行的钱票、花票等。
  民国初,县内流通的货币仍以银元、制钱、铜元为主。
  民国20年(1931年)起,江西省裕民银行、江西省建设银行分别发行铜元券、角洋券、毫洋券,与中央银行发行的中央票同时在县内流通。
  民图24年(1935年)11月4日,国民政府实行币制改革,颁布“白银国有”令,规定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发行的钞票为国家法币,银本位币一律收归国有,禁止银元流通。
  民国31年(1942年),开始发行关金券,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比率投入市场,与法币同时流通。关金券票面额分壹仟圆、贰仟圆、伍仟圆3种。
  民国37年(1948年)8月12日,国民政府命令以金元为本位币,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元券,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5种。金圆券与法币兑换比率为l:300万元。金圆券发行不久,迅速贬值,银元又在县内公开流通。
  194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成立后,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壹圆、伍圆、拾圆、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贰佰圆、伍佰圆、壹仟圆、伍仟圆、壹万圆、伍万圆12种。在市场流通的解放区银行发行的地方币,由人民银行以人民币收兑。
  1955年3月1日,县内开始发行新人民币,主币面额有壹圆、贰圆、叁圆、伍圆、拾圆5种,辅币面额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6种,新人民币与旧人民币的折合率为1:10000元。1957年12月1日起,县内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辅币,与纸质辅币同时流通。1964年,叁元券人民币停止流通。
  二、投放与回笼民国初,各种银元大量流入县内市场,造成铜元贬值。银元与铜元兑换比值,由1:100枚,逐步上升到1:200到1:300不等。民国24年(1935年)后的法币,发行无限额,大量投放市场,仍与银元同时流通,造成法币贬值,物价上涨。当时货币投放与回笼额无资料可查。
  解放初,县内金融市场混乱,投机者盛行,黄金、银元黑市交易,人民币不易流通。9月起,开展金融政策宣传,打击金银投机分子,取缔金银黑市,组织收兑金银。到1950年,仅黄金一项,全县共收兑23000余两。
  1949~1984年,全县货币投放年有31年,净投放总额6888.4万元,平均每年222.2万元;货币回笼年分为1955年、1956年、1957年、1977年、1978年,五年净回笼总额151.3万元,平均每年30.26万元。
  据县人民银行调查:县内货币流通速度,最高年是1957年,计10.07次;最低年是1961年,计3.3次;1965年,回升到6.8次;1976年,减慢到4.9次;1982年,又回升到6.28次。
  市场货币流通总量,1957年末为67.1万元;1966年末361.9万元;1976年末588.6万元;1979年末691.7万元;1982年末1165万元,其中社会集团库存现金108万元,城镇居民手持现金81万元,农村社员手持现金970万元,城乡居民平均每人持币29.91元。
  第三节存款一、单位存款民国时期,银行单位存款缺资料。
  建国后,县内工商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办理经济往来。1979年以来,银行采取了一些方便、灵活,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的结算方式,如委托收款、限额支票、汇票等,存款放款、现金收付、转帐结算的规模逐步扩大,同时恢复了对一部分单位的存款计息,对企业的专户存款、企业主管部门存款和预算外存款都照章付给利息;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办了定期存款,付给比活期存款1.5%更高的利息。30多年来,通过银行聚集的单位存款迅速增加。1950~1978年,单位存款平均每年增加27.4万元;1979-1985年,平均每年增加635万元。
  二、储蓄县内货币储蓄,从民国20年(1931年)设钱庄开始,多为商户短期储存周转;江西裕民银行在县设立办事处后,个人储蓄仍为少量商户和官绅。民国33年(1944年),开办乡镇公溢储蓄,全县派额744.45万元(法币),实储额472.21万元。民国38年,(1949年)3月1日至15日,县城扶东钱庄存款额797596元(金元券),存谷额568石4斗9升。
  建国后,银行吸收储蓄存款,成为国家资金重要来源之一。
  1950~1951年,在市场金融物价不稳定的情况下,开办保本保值折实储蓄存款,市场折实牌价上升,按折实保值;折实牌价下跌,则按所储存的货币保本付息,1952年6月停办。1953年,人民银行开办城镇居民活期储蓄。1957年增办定期储蓄,包括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1979-1985年7年内,银行4次调整提高了储蓄存款利率,增加了利率的档次,并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实行了优惠利率和加息制度;同时,增加了定期定额有奖储蓄、定期定额有奖有息储蓄等储蓄种类,增设了储蓄网点,延长了储蓄服务时间,使银行聚集的个人储蓄存款迅速增加。
  建国后东乡县银行存款年末余额比较表表7-5 单位:千元表7-5续单位:千元第四节信贷农村信贷民国32年(1943年),中国农民银行东乡县办事处向遭受日本侵略军蹂躏的农民发放生产贷款,利率2分;民国36年(1947年)向古源等19个村的蔗糖社发放蔗种、肥料、水利贷款8950万元(法币),利率5分;向长林等48个村的棉花社发放棉种贷款19630万元(法币),利率5分。
  建国后,农村信贷贯彻支持农业生产,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方针,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有借有还,到期归还”、“钱物结合”等信贷原则。1950~1952年,农村信贷主要扶助有困难的个体农民,其间,共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21万元,年平均4.03万元。
  1953~1958年,农村贷款以互助组和农业合作社为重点,6年中共发放水利、肥料、耕牛、农具、口粮、贫农合作基金等项贷款249.2万元,年平均41.53万元。
  60-70年代,农业贷款项目增加,主要有社队农、林、牧、渔业生产费用和生产设备、多种经营、小水电贷款,社队农业机械及灾区社员口粮无息贷款等,1960~1979年,全县农贷累计3052.3万元,年平均152.62万元。
  1980年开始,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银行提供农业生产贷款、社队集体贷款、社队农机贷款、小水电贷款、国营农场贷款、社员生产生活贷款,数额迅速增长,使用效益不断提高。1981~1985年,全县农贷金额累计为7705.8万元,年平均1541.16万元。
  工商信贷民国时期,私人钱庄为商人提供商业贷款,民国38年(1949年)3月1日至15日,县城扶东钱庄贷款2046772元(金元券),贷谷742石4斗。
  民国26年(1937年),江西裕民银行东乡县办事处开办抵押形式的商业贷款;同年,江西省合作金库特约银行向县内87个民众合作社发放合作贷款11063128元(法币),收回6948803元。
  建国初,工商信贷主要对工商企业发放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贷款。
  1951~1957年,全县国营工商企业贷款总额635.5万元,年平均90.79万元,其中工业贷款16.5万元,商业贷款363.9万元,粮食商业贷款255.1万元。
  1958年以后,县内工业迅速发展,银行提供的工业贷款持续上升,1958-1979年,全县工商贷款总额21956.3万元,年平均998万元。在工商贷款总额中,工业贷款6352.8万元,占28.93%。
  1980年起,工商贷款范围扩大到设备、基建、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985年,发放中、短期设备贷款908万元,基本建设贷款53万元,乡镇企业贷款351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28.5万元。
  1983年,县工商银行成立信托分部,开始办理租赁、信托、委托、科技委托贷款业务,1985年,全县信托贷款余额75万元。
  建国后东乡县银行贷款年表表7-6 单位:千元第五节外汇民国前,县内外汇缺资料。
  1979年以来,外汇收入不断增长。侨胞,港澳同胞,台湾同胞陆续向家乡亲人邮汇、银行汇,以及侨属、台属往香港探望亲人带回外汇,据中国农业银行东乡县支行和县委对台工作办公室统计,1980年为29笔,金额4883元(折人民币,下同);1981年33笔,金额5833元;1982年59笔,金额21563元;1983年96笔,金额47865.16元;1984年89笔,金额34972.52元;1985年112笔,金额92537.87元。6年共计汇人418笔,金额207654.55元。
  第六节公债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年(1942年)第一次发行,全县派额94.46万元(法币,下同),实际认购49.95万元;32年(1943年)第二次发行,派额85.08万元,实际认购69.29万元。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开始发行,第一、二次东乡没有认购。1956年,第三次分配额8.84万元,实际认购9.01万元;1957年,第四次分配额9.73万元,实际认购11.15万元;1958年,第五次分配额9.73万元,实际认购10.08万元。
  江西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960年发行,全县分配额15.74万元,实际认购15.74万元。
  国库券1981年开始发行,当年全县认购11万元;1982年认购70.2万元;1983年认购70.9万元;1984年认购73.3万元;1985年认购118.1万元。
  第七节保险机构设置1953年,中国人民银行东乡县支行设保险业务股;1958年,停办保险业务,机构相应撤销。1980年11月,恢复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信贷股兼理;1981年1月,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乡县人民银行代理处,仍由县支行信贷股经办,保险收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管理。1983年1月,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东乡县支公司,16个乡镇农业银行的营业所、信用社设保险业务代办所。
  保险种类1953-1957年,有工商企业财产保险、棉花、耕牛保险。1981年,县内恢复保险业务,开办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汽车保险、耕牛保险4个险种。1985年,增加货运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包括汽车、拖拉机)、农业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易人身保险等。
  保额保费50年代和1981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分别由上饶、抚州地区保险中心支公司直接管理,县内未掌握数据。
  东乡县各险种保险费收入年表表7-7 单位:保额:万元保费:元赔案 1982~1985年,全县共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案件419起,共支付赔款513116元,占同期总保险收入的52.02%。

知识出处

东乡县志

《东乡县志》

出版者:江西人民出版社

东乡是全省经济、政治、文化、交通较发达的县份之一,历史悠久,素有编纂地方志的优良传统。从建县至今,曾多次修志,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已经失传,有的已残缺不全,只留下明嘉靖、清康熙、同治等4部《东乡县志》。然而,新中国成立38年了,还没有一部反映东乡面貌的新志书。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