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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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11065
颗粒名称: 教育税费
分类号: G527
页数: 2
页码: 553
摘要: 1986年,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i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预计可收数的四分之三左右。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
关键词: 教育 税费

内容

1986年,县(市)、乡人民政府按农业税正税任务附加5%开征教育费附加,其收入主要用于农村教育事业。同时,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应纳税款附加i0~15%。从年终检查的情况看,农业税附加、农村四税、城镇三税只收到预计可收数的四分之三左右。1987年,改为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征教育费附加,所得税税额不再附征教育费附加。没有税额的乡镇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或服务经营收入计征。乡镇所属企业在税前利润10%中筹集补助社会性开支,其用于教育部分不低于30%的比例。1986年起,县以上城镇按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计征教育费附加率1%(不含按省规定交纳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单位)。1989年,教育费附加率增至2%。1992年4月7日,省政府批转省教委等部门《关于统筹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报告》,规定:(1)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由乡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提取的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的比例可达60%。少数尚未实行统筹费的乡镇,可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1.5%以内筹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2)依据省《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按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和个体工商户的产品锐、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款附加5%用于教育,基层税务部门要及时足额征收。(3)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是农村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补充。乡镇统筹费(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的教育事业,主要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补助,弥补正常公用经费不足,改善办学条件等方面。这年抚州市征收城镇教育附加89万元,农村教育附加3万元;临川县征收城镇教育附加26.21万元,农村教育附加37.6万元。
  1994年11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江西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比例的1.5个百分点,保证公办教师工资和属政府支付的民办教师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按在校学生人均教育费用逐年增长,并规定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1)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2)国务院规定开征的教育费附加。(3)用于义务教育的附加费。(4)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和校办产业、勤工俭学、社会服务收费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5)社会捐赠、教育集资、增长率基金和救灾款项等。用于义务教育财政拨款为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用于义务教育的部分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城市中小学校舍维修部分。国务院开征的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教育附加和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纳税额的3%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同票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乡镇上一年农民人均收入的1.5%至2%的比例(包含在农民负担的5%之内)和农业人口数下达征收任务,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但是,不少地方筹措的经费未及时拨付给教育部门,有的被截留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存在不规范,内控制度不严等问题,“乡征、县管、校用”的原则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1996年,地区教育局要求各地建立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上解和教师工资兑现情况月报制度。

知识出处

临川区志(1987-2005)

《临川区志(1987-2005)》

出版者:陕西出版集团;三秦出版社

新编《临川区志》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地方志工作者近六个寒暑的辛勤耕耘,今天终于问世了!她的出版发行,是全区人民政治文化生活中的一件盛事,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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