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优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504
颗粒名称: 二、优抚
分类号: D632
页数: 2
页码: 524
摘要: 优抚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每年根据人员变化和标准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2001年,县民政局对全县的优抚对象全面进行了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了优抚对象底细,避免工作中的失误。2005年底,全县有烈属21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6人,病故军人家属6人,复员军人397人,退伍军人2882人,红军失散人员家属33人,伤残军人54人。对退伍回乡务农的,在治病时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县福利院和神岗乡办的光荣院,有床位23张,入院收养20人。
关键词: 民政工作 拥军优属

内容

优抚是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病故革命军人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和抚恤。县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给优抚对象发放优待金。每年根据人员变化和标准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2001年,县民政局对全县的优抚对象全面进行了普查登记,进一步摸清了优抚对象底细,避免工作中的失误。2005年底,全县有烈属21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6人,病故军人家属6人,复员军人397人,退伍军人2882人,红军失散人员家属33人,伤残军人54人(其中二等甲级6人、二等乙级10人、三等甲级15人、三等乙级23人)。
  牺牲、病故抚恤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凭批准部门的证件,按国务院1988年8月1日发布施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间的工资收入”,具体计算出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民政局在贯彻《条例》中,坚持照办不误,使国家抚恤优待政策落到实处,让现役军人无后顾之忧,安心服役。
  伤残抚恤现役军人,人民警察伤残,应根据伤残性质确定: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之分。伤残军人的抚恤标准,由国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共同制定,在1988年、1992年、1999年、2000年、2002年、2003年、2004、2005年等17年间,先后作了8次调整。2004年,取消了原来在职与在乡伤残军人同一等级不同待遇的规定;2005年,伤残军人换发了新的《残疾军人证》,将原划分的4个等次8个级别统一改为1~10级,抚恤金标准是:二等甲级(现五级)因战5600元、因公5040元、因病4560元;二等乙级(现六级)因战4480元、因公4200元、因病3600元;三等甲级(现七级)因战3360元、因公3600元;三等乙(现八级)因战2240元,因公1920元。
  定期抚恤定期抚恤是国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的抚恤金。按政策规定,定期抚恤金可按月或按季发给,也可在年初一次发给。定期抚恤金标准,随国家的经济增长不断地提高,2005年,上级定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居住城镇的烈士家属每人每年42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年2640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年39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年2520元;病残军人家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年3600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年2340元。
  定期定量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是政府为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对其中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人,每月发给定额的补助费。宜黄对在乡的老复员军人,孤寡烈属,带病回乡中有困难人的补助标准,随经济的增长而不断地提高。2005年7月起,执行的补助标准为: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2880元。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年312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并参加抗美援朝的,每人每年216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的,每人每年1920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每人每年360元。
  优待军烈属复退军人对农村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1986~1998年8月,由各乡(镇),自定优待标准,全年的优待金一般在800~1000元之间。为了消除差别,1998年9月,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做好优抚保障基金筹集和义务兵优待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起,农村义务兵的优待金由全县统筹解决,不应由农民全部负担。统筹的办法: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按0.5元收取;机关干部,每人每年按8元收取;企业职工,每人每年按4元收取。所筹的资金入县双拥保障基金账户,到每年年终,义务兵按每人1108元发放,进藏义务兵按一般义务兵的3倍发放。对义务兵家属在生产生活中有困难的,村、组开展帮扶活动。对退伍回乡务农的,在治病时遇到困难的,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对其子女入学有困难的烈军属,民政部门也给予一定的补助;对优抚对象中遇到天灾人祸、生活发生困难的,在民政部门不定期下发的临时救济款中给予救助。1986~2005年,全县还发放衣服、鞋帽、蚊帐计4869件,棉被302床。县福利院和神岗乡办的光荣院,有床位23张,入院收养20人。每年给神岗乡光荣院拨款2000~5000元,2004年一次拨了2万元。每年给县办光荣院拨款1~2万元,2003年拨了2.5万元。2000年,纪念抗美援朝50周年时,对参加抗美援朝的老战士拨专款进行慰问。2001年,省政府下拨专款,给全县56位健在的抗美援朝老战士,逐一登门送给每人慰问金300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