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工福利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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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484
颗粒名称: (二)职工福利费
分类号: F241.3
页数: 1
页码: 518
摘要: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146号文件规定,199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职工死亡待遇具体分三项,即: 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为1600元;企业单位为600元; 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10个月工资额;因公死亡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额。企业单位职工病故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非因公和病死亡的,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90元。
关键词: 福利制度 劳动制度

内容

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1994)146号文件规定,199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
  职工死亡待遇具体分三项,即: 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为1600元;企业单位为600元; 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10个月工资额;因公死亡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额。企业单位职工病故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以及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者,其补助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为城镇175元、农村160元。从2005年起统一提高为255元。其他遗属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1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非因公和病死亡的,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90元。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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