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工资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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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47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工资 福利
分类号: F244.2
页数: 4
页码: 515
摘要: 确定工资制度的原则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工资外补贴逐步纳入工资。
关键词: 工资制度 工资改革

内容

一、工资制度改革与调整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制工资。
  确定工资制度的原则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工资外补贴逐步纳入工资。
  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改革,按照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的改革思路,打破“铁工资”、“铁交椅”、“大锅饭”弊端,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有效地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2004年,在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将职工现行工资中活工资部分30%或40%与奖金和单位合法创收部分捆在一起使用,组成绩效工资总额,分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考勤津贴、职称(职务)津贴四大部分重新进行分配,陛得了明显成效,调动了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制度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制度:机关行政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现为23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至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根据机关工人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机关工人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但奖金的发放,要适当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定。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两部分构成。固定(活的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即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即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与改革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企业工资分配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必须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职工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促进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
  企业干部执行省统一的国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企业工人执行省统一的国有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打破等级工资制,推行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分配方法。企业进行工资改革,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要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999年7月1日以后,省劳动厅赣劳计(1999)45号文调整了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了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型分配办法,以及试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随着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县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形式。同时还加强对企业工资管理的宏观调控,实行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控机制。
  工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1993~2003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共进行六次大范围调整工资。1993年、1995年各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两次人均增资81元;1997年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45元;1999年又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118元;2001年又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169元;2003年再次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87元。
  企业单位:1988年始,国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95年、1999年两次对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1995年参加调资人员7852人,其中:国有企业6536人,集体企业1316人;1999年参加调资人员8537人,其中:国有企业6991人,集体企业1546人。
  1995~1997年全县企业工资调整情况单位:人1993~200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情况单位:人二、补贴津贴工资性补贴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第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都纳入新工资标准。冲销原各项津、补贴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保留的项目有:①保留奖金15元;②保留补贴25元;③按照赣人薪发(1995)第13号文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正、副处级、教授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月35元;科级及以下人员(含工人)、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的,每人每月补贴30元,从1995年10月1日起发放;④粮食价格定向补贴,按赣财商字(1995)37号文规定,在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价补贴的同时,对职工实行定向补贴(含离退休及享受国家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每人每月8元。
  2001年1月1日基础工资调整到每人每月230元。
  2005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
  岗位津贴 1993年工改后,国家对原有岗位津贴进行了整顿。对于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补贴,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工作人员调离后,相应取消岗位津贴其它津贴 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对原执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和若、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予以保留,其它均与新津贴合并。
  三、福利制度职工福利制度职工福利的范围:包括直接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提供便利条件而建立: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 增进职工身体健康,防病治病而建立的职工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及健身体育场所。丰富和改善职工文化娱乐生活而建立的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
  职工福利费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1994)146号文件规定,199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
  职工死亡待遇具体分三项,即: 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为1600元;企业单位为600元; 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10个月工资额;因公死亡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额。企业单位职工病故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以及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者,其补助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为城镇175元、农村160元。从2005年起统一提高为255元。其他遗属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1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非因公和病死亡的,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90元。
  生育待遇制度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分为: 假期: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产1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医疗服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其费用在医疗经费内开支。
  病假待遇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规定: 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探亲制度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福利制度。
  探亲假期: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年休假制度江西省现行年休假假期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知识出处

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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