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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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宜黄县志》 图书
唯一号: 140220020210009452
颗粒名称: 第二章 劳动
分类号: F241.4
页数: 11
页码: 508
摘要: 劳动就业局前身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1986年11月经县政府(1986)75号文同意升格为副科级单位。1990年8月更名为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事业单位),机构定编11人,内设4个股室和正副局长各1人。
关键词: 劳动就业 就业制度

内容

劳动就业局前身为劳动服务公司,成立于1980年。1986年11月经县政府(1986)75号文同意升格为副科级单位。1990年8月更名为县劳动就业管理局(事业单位),机构定编11人,内设4个股室和正副局长各1人。
  第一节劳动管理一、劳动就业就业制度 1986年贯彻“三结合”方针,采取由国家安排就业,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广开就业门路,鼓励待业人员到农村、集体、乡镇企业就业。建立健全待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待业人员发放待业证,对全民和县以上大集体单位提干、招工、补员和技校招生、介绍临时工,按规定都必须有待业证,要从已办证登记就业手续的人员中招收。各级劳动服务公司要组织和安置好本单位的待业人员就业;大力开展就业前培训工作,要定向培训,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安排就业岗位。就业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劳动用工制度 80年代后期,县内劳动用工制度仍是以劳动部门组织企业进行招工为主,通过逐批招收新工人,实现对待业人员的安置,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90年代,对调整劳动用工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与尝试。规定企业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具有自主权,扩大企业内部分配的自主权。首先在县水泥厂进行全员劳动合同管理试点,全厂269名职工与企业签订了合同,从而打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用工制度,并在国营合作商业企业中推行经济、价格、用工、分配“四放开”,实现了企业用工与分配自主。
  1995年,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有74户国有企业和50户集体企业与全体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1996年,全县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7600名职工普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乡(镇)企业350名职工也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变革,改制已成为企业走出困境,解决劳动关系的根本出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职工进行身份置换,是企业改制的一个重要标志。企业通过职工身份置换,成为社会人员,职工可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企业重新确立劳动关系。2001~2005年,已改制的国有企业有农机厂、造纸厂、百货公司、副食公司、五交化公司、食品厂、饮食服务公司、收储公司,共11户;集体企业有塑料厂、综合厂、木器厂3户;事业单位有下南水库管理局、观音山水库管理局、招待所3户。改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共3630份,重新签订合同的200人。
  就业管理与安置 1990年7月,成立县劳动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兼任,办公室设劳动就业局内,具体负责劳动就业工作事宜。
  2003年,县委、县政府决定建立再就业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8个单位组成。其职责为: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加快街道(镇)社区工作平台建设的督办,大力推行“一站式”就业服务,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搞好再就业援助;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4年9月,出台《宜黄县关于优化农民工进城务工环境的实施方案》,取消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宜黄县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出台。该计划以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主要运作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青年预备就业工作机制。2000~2005年,共安置从业人员8227人次,2675人次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
  1991~2005年全县就业安置、培训情况单位:人劳务市场劳务输出始于1988年。1988~1990年,全县劳务输出137次。1993年3月,一次性输送170人前往浙江德清县下舍镇缫丝厂、毛纺厂等务工。
  1993年9月,县劳动就业局经上级批准为劳力输出基地。
  1994~1996年,先后146次输送2478人次前往广东、福建、浙江、上海等省市经济发达厂家务工。1995年县就业局荣获江西省乡镇劳动服务站建设暨劳务输出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1995年4月,《江西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出台,这对于着重抓劳动力市场建设及管理,正确指导外出务工人员,避免盲目外流,促进人员有序化流动,实行“证、卡合一”制,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对全县城乡个体职介所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厉打击欺、骗、诈行为,对一些从事职介服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以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务工人员的合理化流动。1997年以来,共输送942人次务工人员前往沿海各地务工,实现了劳力资源合理配置,劳动力市场建设也走上了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1996年,县职业介绍所挂牌,标志着县劳务市场正式成立。
  下岗职工再就业从1999年开始,是有34名下岗工人实现了再就业。
  2002年,县劳动就业局先后从广东、上海、浙江、福建等地搜集可用信息49条,提供就业岗位53个,由劳动部门组织输出451人,其中输出下岗职工76人。
  2003年2月,县举办全省联动大型春季招聘大会,1549人参加了招聘洽谈,其中下岗失业人员442人,现场录用261人,达成意向318人。2004年及2005年春季招聘会亦取得预期效果。
  2004年9月,县劳动就业局联合荣昌劳保手套有限公司举办了针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型招聘会,参加招聘会的623人,现场录用324人。
  2000~2005年,全县每年劳务输出都在3万人以上。
  1988~2005年全县劳务输出和下岗失业再就业情况单位:人二、职业技能开发就业前培训培训方式:以县劳动服务训练中心为主,举办各种培训班,进行定向培训;单位办班,组织职工子女开展就业培训;由各级劳动服务部门和社会团体联合办班培训。培训注重实效,努力提高培训质量。1991~2005年,举办和联办种类培训班116期,培训人数8919人。
  在职职工培训在职职工培训、考核、鉴定的工种主要有电工、电焊工、商品营业员、粮食保管员、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抚育、间伐等工种。
  2003年,成立了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并联合县职教中心对34位党员开展了培训。2004年,设立了以就业局为依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级别为初级,鉴定工种为电脑、电工、机械修理等。开设了电脑、缝纫、铸造、化工、家政服务等工种培训班,每年培训各类人员1000多人,职工技能鉴定600多人,大大提高了各类就业人员素质。几年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逐步开展,持证上岗已成共识,水电、粮食、商业、城建等行业大都开展了对中级、高级、技师的职业技术培训鉴定工作,培训考核鉴定达3000多人次。
  2005年,县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检查领导小组成立,这对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技工学校培训 1993年,受地区技工学校的委托,在宜黄县设立技校培训办班点,培训专业有电工、会计等专业,共培训学员累计524人。1995年技校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宜黄县技校办班点毕业生全部参加了技术等级考试,获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
  1993~2005年全县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发放情况单位:人三、劳动安全监察安全管理 1986年成立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县管理安全生产的非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的安全生产工作。1998年后,安全生产委员会除了从宏观上组织、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外,具体组织了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秩序的专项治理整顿,关闭非法生产企业、取缔非法经营网点;组织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点及加油站点的专项整治,从站点选址、安全规范设计、人员的安全培训,到站点投入使用前的条件验收全部按安全生产要求进行,从而消除了重大安全隐患,确保了社会的稳定。
  劳动保护 1995年县劳动人事局设立了劳动监察股,继而又成立了劳动监察大队,对县境内具有行政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1995~1998年,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抽查的方式,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对用人单位实行了劳动用工年检制度。1995~2003年,接受群众举报20多起,查处用人单位用童工2起,立案查处其它各类案件30起,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补签鉴证合同500多份。
  2004年,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追缴企业欠缴社会养老金等方面作为工作重心来抓,开展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协商解决劳资纠纷12宗,帮助务工人员追回被拖欠工资10万元,使劳动保护得到了充分体现。
  安全监察劳动安全监察在1990年以前没有专门机构,是由县劳动人事局的计划劳动管理股兼管,当时的主要职责是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1991年,县人事劳动局成立了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股,代表县劳动部门行使劳动保护、安全管理、安全监察的职能。这年县人事劳动局与县总工会联合举办一期全民和集体企业工会主席和女工委主任参加的安全法规学习班,参训人数86人。1992年,举办企业厂(矿)长、经理安全培训班2期,参培人数162人。1993年县水泥厂举办新工人上岗前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学习班,有120名工人参加学习。1997年,县政府与各乡(镇)、各主管部门,各乡(镇)、各主管部门与所属企业,企业与车间班(组),车间班(组)与职工个人等,分别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
  2000年,全县工业企业组织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通过检查,查封44个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和10台土锅炉。从而,加强了安全管理和监督力度,提升了全县安全生产水平,增加了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劳动争议仲裁 198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1989年7月,成立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劳动人事局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重大案件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集体研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全县65个国有企业全部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解调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兼职组成,配备企业调解干部195人,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不成,当事人双方均可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发生争议也可直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的建立,在全县范围内形成了一个劳动争议处理网络。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废除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由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打破了所有制界限,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仲裁员和仲裁庭制度,并聘有专职仲裁员3人,兼职仲裁员2人,制订了《宜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范》,实行一案一庭的办案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1989~2005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处理劳动争议32例,其中调解处理劳务争议25例,仲裁裁决处理劳动争议7例,鉴证劳动合同24000余人次,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作用。
  第二节社会保障 1986年,社保机构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同年11月,在县劳动人事局设立宜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升格为副科级单位,其人员、财务、业务与劳动服务公司分开,定编7人。1990年8月更名为宜黄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至今。内设办公室、业务室、大病医疗统筹室。
  社会养老保险 1986年7月,根据国发(86)77号和省财32号文件精神,对全县89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在1986年3月以前招收的合同制工人1330人退休养老金逐年补缴,补缴金额7.2万元。
  1987年12月,对48个全民所有制企业及8个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计5477名职工、1311名离退休人员实行了县级统筹。1988年8月,17个县以上大集体单位职工760人和离退休职工187人进入县级统筹,年收缴养老基金117万元,当年支付离退休费计金额69.3万元。
  1989年,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经劳动部门批准的合同工、临时工、私营企业持城镇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小集体共373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1990年9月,全县有48个企业,8个准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6139名职工、1371名离退休人员实行了省级统筹。
  1992年4月,全县有52个单位、6850人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年收缴生育保险基金41.6万元。
  1995年10月,对全县参保职工9169人,离退休职工1550人普遍建立了个人账户,并全面实现微机化管理。
  2001年6月,对参保的1627名离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2004年3月,对农口青年垦殖场职工197人、退休职工23人,实施养老保险统筹,解决了农口职工的后顾之忧。
  1986~2005年度全县社会保险收入情况单位:万元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的范围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全县参加失业保险单位159个,职工10128人。
  保险金征集比例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征集,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征集。失业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破产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费。1986~2005年,县失业保险金共征收441万元,支付114万元。
  1986~2005年全县失业保险金征集支付情况单位:个、万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10月,成立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隶属县民政局,定事业编4人。1997年改称宜黄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副科级单位)。2004年,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3人。
  1992年,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开始试点工作。参保本着自愿原则,经济条件好的二都镇山前村、凤冈镇北关村、桥头村等,则从集体经济中分别拿出20~50%的比例补助参保农民。试点当年,参保农民有5000多人,1997年,全县16个乡(镇)、151个村、16000多人进行了参保。2003年,全县参保人数为21486人,收取参保费金额533万多元。到2005年止,全县参保农民和集体企业职工达3.9万人,共收取保险费计金额625万元,已有216人按期领到了养老金(一年分二次发放),累计发放养老费金额10万余元。
  1992~2005年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情况第三节工资福利一、工资制度改革与调整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制工资。
  确定工资制度的原则确定机关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原则: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符合机关特点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在此基础上建立正常增资制度。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应根据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保障工作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同时将工资外补贴逐步纳入工资。
  确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体现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加大工资中活的部分,通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特点的津贴、奖励制度,使工作人员报酬与其实际贡献紧密结合起来,克服平均主义;建立正常增加工资的机制,使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随国民经济的发展有计划地增长,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使工资管理逐步适应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与改革,按照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的改革思路,打破“铁工资”、“铁交椅”、“大锅饭”弊端,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有效地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2004年,在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制度改革方面,将职工现行工资中活工资部分30%或40%与奖金和单位合法创收部分捆在一起使用,组成绩效工资总额,分岗位津贴、效益津贴、考勤津贴、职称(职务)津贴四大部分重新进行分配,陛得了明显成效,调动了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积极性。
  工资制度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制度:机关行政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分为职务工资(每一职务层次设若干工资档次)、级别工资(共分为15级,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基础工资(现为230元)、工龄工资(按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直至到离退休当年为止)。
  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根据机关工人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奖金三部分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其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构成。
  机关工人奖金,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但奖金的发放,要适当拉开档次,具体发放办法由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定。
  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制度: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津贴(活工资)两部分构成。固定(活的部分)在工资构成中所占比例,全额拨款单位,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差额单位、自收自支单位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有条件的自收自支单位,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管理人员工资制度: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其工资构成分为职员职务工资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两部分。
  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即技术等级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即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
  企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与改革根据1995年《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增强企业的活力,充分发挥企业和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企业工资分配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弊端,必须对企业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使企业职工的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起钩来,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以促进生产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的提高。
  企业干部执行省统一的国有企业干部工资标准;企业工人执行省统一的国有企业工人工资标准;企业内部工资改革要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体现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的差别。打破等级工资制,推行计时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浮动工资、提成工资等分配方法。企业进行工资改革,要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要征求企业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1999年7月1日以后,省劳动厅赣劳计(1999)45号文调整了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了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新型分配办法,以及试行企业经营管理者年薪制。
  随着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入,县建立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形式。同时还加强对企业工资管理的宏观调控,实行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最低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的监控机制。
  工资调整行政事业单位:1993~2003年,对行政事业单位共进行六次大范围调整工资。1993年、1995年各进行了一次工资调整,两次人均增资81元;1997年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45元;1999年又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118元;2001年又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169元;2003年再次进行了两次工资调整,两次年人均增资87元。
  企业单位:1988年始,国营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1995年、1999年两次对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1995年参加调资人员7852人,其中:国有企业6536人,集体企业1316人;1999年参加调资人员8537人,其中:国有企业6991人,集体企业1546人。
  1995~1997年全县企业工资调整情况单位:人1993~2003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情况单位:人二、补贴津贴工资性补贴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4)第5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按国家、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都纳入新工资标准。冲销原各项津、补贴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保留的项目有:①保留奖金15元;②保留补贴25元;③按照赣人薪发(1995)第13号文规定,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正、副处级、教授级以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月35元;科级及以下人员(含工人)、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下的,每人每月补贴30元,从1995年10月1日起发放;④粮食价格定向补贴,按赣财商字(1995)37号文规定,在对定购粮收购实行价补贴的同时,对职工实行定向补贴(含离退休及享受国家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每人每月8元。
  2001年1月1日基础工资调整到每人每月230元。
  2005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含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100元。
  岗位津贴 1993年工改后,国家对原有岗位津贴进行了整顿。对于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纪检、监察机关办案补贴,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税务征收津贴,专职信访干部岗位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卫生防疫津贴等),工作人员调离后,相应取消岗位津贴其它津贴 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对原执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护龄津贴以及特殊行业和若、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予以保留,其它均与新津贴合并。
  三、福利制度职工福利制度职工福利的范围:包括直接为减轻职工生活负担和家务劳动提供便利条件而建立:如: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 增进职工身体健康,防病治病而建立的职工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及健身体育场所。丰富和改善职工文化娱乐生活而建立的图书馆、阅览室、游艺室、俱乐部、离退休人员活动室。
  职工福利费根据省财政厅、人事厅(1994)146号文件规定,1994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提取。
  职工死亡待遇具体分三项,即: 丧葬补助费:机关、事业单位标准为1600元;企业单位为600元; 一次性抚恤金:机关、事业单位因病死亡的,发给职工病故时10个月工资额;因公死亡的,发给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批准为烈士的,发给牺牲时40个月的工资额。企业单位职工病故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1200元。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助对象为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父、夫年满60周岁;母、妻年满50周岁;子女、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学读书,以及身体残废,长期患病致使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固定收入者,其补助标准是:机关、事业单位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分别为城镇175元、农村160元。从2005年起统一提高为255元。其他遗属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35元(城镇)、11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80元;因病死亡人员的遗属,也不分城镇、农村,由每人每月115元(城镇)、100元(农村)统一调整为170元。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企业单位,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1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非因公和病死亡的,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100元,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90元。
  生育待遇制度国家对女职工在怀孕和分娩时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的制度。分为: 假期: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产1个婴儿,增加产期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女职工在规定产假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医疗服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其费用在医疗经费内开支。
  病假待遇制度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规定: 职工病假在二个月以内,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二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探亲制度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福利制度。
  探亲假期: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年休假制度江西省现行年休假假期为:参加工作满5年不满15年者,每年休假7天;参加工作满15年不满25年者,每年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25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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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志

《宜黄县志》

宜黄位于江西省中部偏东,抚州市南部,抚河上游。地处东经116°01'~116°28',北纬27°03'~27°43'之间。东连南城县、南丰县,南接宁都县,西邻乐安县、崇仁县,北靠临川区。总面积1944.2平方公里。三国吴太平二年(公元257),分临汝地设县,因县治在宜、黄二水汇合之侧,故名宜黄。隋、唐间时置时废。北宋开宝元年(公元968),南唐后主李煜割崇仁县之崇贤、仙桂、岱贤三乡置宜黄场,开宝三年(公元970)准请升场为县。县城所在地凤冈镇位于县境西北部,县城所在地北距省会南昌163公里,距抚州市区58公里。2005年,县城建成区总面积5.8平方公里。全县设凤冈、二都、黄陂、东陂、棠阴、梨溪6个镇,中港、新丰、神岗、圳口、南源、桃陂6个乡,黄柏岭、青年2个垦殖场。共有138个行政村和11个居民委员会,1101个村民小组,1273个自然村。全县共有58347户,203817人,其中农业人口165388人。境内有临宁线、林崇线纵贯南北、东西,交通四通八达,实现了乡乡公路硬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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